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號 E
- 上訴人
- 仁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 訴訟代理人
- 林 華 生 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 玲 子 律師
- 被上訴人
- 開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設台北市○○○路○段二七巷三之三號四樓四○一室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 訴訟代理人
- 王 奕 棋 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 明 澤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所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主文欄第貳項末段應再增列「又其中新台幣貳佰零肆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部分,應減縮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零貳佰捌拾伍元。」。第參項關於原判決第一項所命上訴人之給付,其中「新台幣壹佰捌拾參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陸仟參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莊俊華~B3法官 高明發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