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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三號 E

上訴人
仁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林 華 生 律師
複代理人
邱 玲 子 律師
被上訴人
開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設台北市○○○路○段二七巷三之三號四樓四○一室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王 奕 棋 律師
複代理人
吳 明 澤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所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判決主文欄第貳項末段應再增列「又其中新台幣貳佰零肆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部分,應減縮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零貳佰捌拾伍元。」。第參項關於原判決第一項所命上訴人之給付,其中「新台幣壹佰捌拾參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陸仟參佰壹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莊俊華~B3法官 高明發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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