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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
良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九日

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受命法官 丁振昌

~B法院書記官 黃惠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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