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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惠一吳上康張世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改
被告
琮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

字第九六號)移送前來,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

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

                      法官 吳 上 康

                      法官 張 世 展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邱 春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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