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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七六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
內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多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十月二

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張 世 展~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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