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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一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一號

上訴人
南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被上訴人
寅○○

        卯○○○

        戊○○

        亥○○

        辰○○

        壬○○

        庚○○

        戌○○

        丙○○

        丑○○

        己○○

        乙○○

        巳○○

        酉○○

        申○○

        未○○

        辛○○

        甲○○○

        子○○

        癸○○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灣臺南地方

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一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二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

一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李 文 賢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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