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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五號

履行運送營業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鴻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運送營業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

年八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

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B2法官 吳 上 康~B3法官 蘇 清 恭

~B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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