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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J

原告
甲 ○ ○
被告
乙 ○ ○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刑事庭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六號)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零壹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肆佰零壹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百八十二萬三千六百八十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陳述:

㈠原告向訴外人蔡豐州承租台南市○○路○段二八七號房屋一、二樓,開設「地一行」手工藝品店,從事布疋、衣著、服飾品零售業、華洋百貨及各種手藝品及材料之買賣,而被告與其夫吳義雄承租隔壁二八五號房屋,經營小吃店。詎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凌晨三時十三分許因被告使用瓦斯爐不慎,其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瓦斯爐之開關未關閉,釀成火災,火勢延燒致原告經營之地一行手工藝店,店內之裝潢,庫存之手工藝材料、成品,以及店內全部之家電、家具,全部付之一炬。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自應就其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之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

㈡原告之地一行手工藝品店,店內之裝潢、設備、手工藝品成品,及庫存手工藝品之材料等物,均因火災致遭燒燬,有台南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三頁之燃燒後狀況:「現場因二八五、二八七號為連棟式建築,因此燃燒較為嚴重::」,及起火研判「經勘查現場各燃燒戶,以民族路二段二八五、二八七號燃燒最為激烈,燒損較為嚴重」,以及該報告書第二五頁之照片並原告所呈附卷之照片可證。原告擬請求之損害為分別為房屋裝潢之損害、店內設備、手工藝品材料、成品及其他商品等之損害,以及營利所得之損失三部分,共計為七百八十二萬三千六百八十元。以下就原告所受之損害分項論述之:

⒈原告房屋裝潢所受之損害部分:原告房屋裝潢所受之損害共計六十萬元。查原告之地一行手工藝品店,甫於火災前一、兩個月,重新裝潢,全部裝潢斥資超過六十萬元,單就木工部分之裝潢費,即十五萬元,而施作木工前,已先有泥水部分之施工。則原告主張房屋裝潢部分之損失有新台幣六十萬元,應符合常情。

⒉店內設備,以及手工藝品材料、成品及其他商品等存貨之損害部分:此部分共計七百零六萬九千三百一十二元。原告於火災前夕置於店內之設備有:裁縫車、分離式冷氣、冷氣等;並有種類、數量如附表編號五以下所示之手工藝品原料、成品及其他商品等,且證人謝芳君、劉玉寶亦到場證稱上情屬實。而關於地一行店內之存貨情形,其種類、數量及單價暨價值等,有地一行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出貨單、瑞莉格公司銷貨單、全泰紙藝品企業社葉泰成九十年四月十日證明書、協和工藝品材料行劉松齡九十年四月十日證明書、建南行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證明書、巧藝社證明書、文藝手工企業社曾文吉證明書、歐帝娜線廠葉玉連證明書、冠億布行蔡偉哲證明書、安發舖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林怡秀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證明書、慈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康樹庭證明書、信用卡月結單、郵政劃撥儲金收據、黃榮泰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證明書、許英獻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證明書、利昌玻璃行證明書及羊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以及中華民國毛線手藝協進會九十年九月七日發文雄線藝字第0一二號函與證人劉松齡之證言可證。而原告因經營手工藝品店所使用之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影本十冊,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存摺影本兩冊及台新國際銀行列印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等證據,更可證明從七十七年起至八十八年止,此期間地一行關於營業之支出,此均足以證明地一行手工藝品店內有相當於七百三十五萬九千九百一十二元之存貨。

⒊關於原告之營業因火災致生之損失部分:原告依稅捐機關核定原告每年之所得額,請求二年份之損害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八元。蓋依稅捐機關所核定原告所經營之地一行手工藝品店,於八六、

八七、八八年度,每年之所得額為七萬七千一百八十四元,況此數額並非原告申報之數額,顯然少於原告實際所得,則原告依每年營業所得之標準計算損失為七萬七千一百八十四元,並不超過原告實際所得,此請求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自屬有理。而本件火災發生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原告於火災後不能經營地一行手工藝品店,依稅捐機關核定之標準計算,所失去之利益,算到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相當於兩年之營利所得,即一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八元。

⒋綜上所述,原告因火災造成之損害,至少有金額七百八十二萬三千六百八十元(裝潢六十萬元加設備、材料及其他商品等存貨七百零六萬九千三百一十二元加營利所得損失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八元共計七百八十二萬三千六百八十元)。

㈢對於被告所為抗辯之陳述:

⒈關於被告否認失火係因其過失所致一節:被告主張失火,係因房屋後方或天花板起火,否認係其使用瓦斯爐不當所致,惟查,關於失火原因係因被告使用鍋爐不慎,有台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報告書、內政部消防署火災現場勘查報告、及現場之照片等證物可稽,再者,本件之火災所涉之公共危險案件,亦經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六號及鈞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六號公共危險案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過失。則本案之火災是因被告之過失所致,應可堪認定。被告雖舉其僱用人楊麗蓉於警訊時之供詞圖為有利於己之證明,然查,楊麗蓉係被告之僱用人,其證言又與鑑定之調查不符,再者,參酌當日參與救火之人陳治中所稱之證詞更足證大火係從被告之廚房引起,而非房屋後方或天花板,亦可證明楊麗蓉之供述並不實在,委不足取。則被告辯稱其無過失一節,顯無理由。

⒉關於被告抗辯,原告之營業額不高,認原告之庫存貨品不可能高達七百萬元一節:

⑴證人謝芳君所證,每日買賣約一至四千元,則平均每日約有二千五百元,一年則約為九十多萬元,然此部分係店內少數之零售現金買賣部分,尚不包括由原告親自接洽之各機關、團體及學校社團之大宗訂貨買賣。

⑵又國稅局所核定之營業收入,並非原告申報之數額,係國稅局自行推定之數額,而原告每年營業額光是店面零售部分就有九十多萬元(未包括團體大宗訂購),則年營業額顯然超過國稅局推定之營業收入額。

⑶依原告經營手工藝品店所使用之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以及台新國際銀行等帳戶可知(台新之帳戶是一信被台新合併後,原一信帳戶於合併後延續使用之帳戶,非原告在台新另行新開帳戶),從七十七年起至八十八年止,此期間帳戶內之支出,扣除水、電費,及轉存定期存款之支出,其餘部分,即為原告關於經營手工藝品店之營業支出,合計有八千零六萬四千七百三十五元,則平均每年支出於購買原料、成品,或其他商品之支出,每年將近六百萬元,即平均每年度進貨六百萬元。原告所提出各出貨廠商之證明,僅為一部分而已,且各出貨廠所出之證明數量,均少於實際出售予原告之數量;又該書狀所列以支票付款部分之數額,也僅是一小部分而已,原告購買手工藝品原料之支出金額,應以存摺帳戶之支出數額最準確,蓋以支票付款時,係由存簿帳戶轉帳轉入甲存帳戶兌現,以現金付款,也係由存簿帳戶領出付款故以存簿帳戶所顯示之支出數額最為準確。則原告平時於店內庫存之原料及商品等達七百萬元,尚屬合理。

⒊關於原告表列各項材料或商品之價格問題:

⑴原告表列各項材料或商品之價格,其中表列各項編號D字頭之貨品,有產品目錄可稽。

⑵中華民國毛線手藝協進會對原告所提出之單價,其鑑價之結果雖對部分物品之單價持保留態度,然其鑑定表示附表所附之單價與目前之市價大致相當。

⑶就中華民國毛線手藝協進會未能鑑定之皮革材料及製品部分,業經出貨人劉松齡出具證明書,並到庭結證稱各該單價,則關於各項表列物品之單價,大多與原告表列之單價相當,亦可堪認定。

⒋關於被告主張火災現場仍有部分貨品完好無損,應予扣除一節:

⑴店內之物品,因大火而遭嚴重損毀,有有台南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第3頁之燃燒後狀況:「現場因二八五、二八七號為連棟式建築,因此燃燒較為嚴重::,及起火研判:「經勘查現場各燃燒戶,以民族路二段二八五、二八七號燃燒最為激烈,燒損較為嚴重」,以及該報告書第二五頁之照片;以及原告所呈附卷之照片可稽,則被告主張有部分貨品完好無損云云,顯不足採。

⑵各項店內之物品,均因火災被大火燒燬,若未燒成焦黑,也因被大火之高溫而變質(如塑膠成分之線類原料,因大火而結成一團;金屬成份之原料也因高溫而變質變形;布類、紙類若未成灰,也因救災時救火車灌注之水及化學泡沫而污損),不堪使用。

⑶被告提出照片主張有部分完好無損,應予扣除云云,惟從該照片實在看不出有什麼東西是完好無損,被告仍應就其主張再舉證。又本院卷㈠三三七頁上半部照片一整箱防蚊液,原告並未請求,被告亦無意見。則被告所主張火災現場仍有部分貨品完好無損,應予扣除云云一節,因被告未能舉證應扣除之項目及數量,此主張並不足取。

⒌關於被告質疑中華民國毛線手藝協進會函復鈞院之單價,究竟是零售價或是原之進貨價,並主張若係零售價不能證明原告之實際損失價額云云一節。就原告表列之各項貨品,多為進貨價,而有一小部分係零售價,然不論是進貨價,或零售價,均得認係原告之損害,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按損害賠償之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查原告承租房屋開設店面,並有營利事業登記,得從事手工藝品之零售買賣,則原告以零售價出售商品,所得之利潤,即為依已定之計畫、設備,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原告所失利益,因此,縱然為零售價計算損害,被告亦應賠償。則原告爭執進貨價或零售價,並無實益。綜上所述,被告之抗辯,均無理由,均不足取。

㈣因大火突然發生,原告經營手工藝品店之帳冊暨進出貨資料等,均付之一炬,故無法提出關於庫存數量及金額之帳冊證明,然由其他原告提出之證據,應足以補強關於原告損失之證明。退一步言,縱認原告提出之證據尚不能證明原告損害之數額,然不能提出證據之原因,實因證據均為被告過失所致生之火災而滅失,無法提出,證明顯有重大困難,然原告確因被告過失而受有重大損害,此為確定之事實,僅係數額無法確定而已,為此,請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審酌原告已提之證據及其他一切情況,依心證定其數額。證據: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租賃契約影本、損害明細表、八十六年度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暨繳款書影本、八十八年四至六月份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房屋平面圖、現場照片、產品目錄影本、廠商進貨證明影本、進貨支票列表明細影本本院九十年度重訴第一號判決、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影本十冊、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存摺影本兩冊、營業支出金額計算表、聘書及授課證明文件、八十八年度授課明細表、房屋裝潢明細表、台新國際銀行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影本、相關產品簡介、價目表、收據一冊(以資料夾置之)、高上大電器有限公司之證明書二紙、台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收據一紙、美而婷機構能量水按摩胸罩簡介一紙為證,並聲請將損害明細表之單價送中華民國毛線手藝協進會鑑定,及聲請傳訊證人謝芳君、劉玉寶、李宜憲、劉松齡。

乙、被告方面: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陳述:

㈠被告之夫吳義雄向訴外人蔡蘇玉雲承租台南市○○路○段二八五號之房屋,經營虱目魚粥攤位生意,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凌晨三時許,被告乙○○已即將收攤,被告之夫吳義雄則早已在二樓睡覺,當時並未煮粥,原告指稱被告煮粥不慎起火云云,應屬臆測之詞。事後據悉可能是後方房屋或天花板起火,故被告並未因任何過失導致本次之火災,原告對於被告自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㈡依據台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報告固認為起火原因以使用瓦斯爐不當之可能性最大,惟查現場瓦斯爐旁之瓦斯筒於火災發生時並未打開,如有打開,則起火時,應會有瓦斯爆炸之現象。依據上開消防局之調查報告火災出勤觀察紀錄亦載明:「途中未聞煙臭味及無爆炸情況。盧小隊長立即請求支援並呼叫雲梯車前往協助。」等語。證人楊麗蓉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初次警訊時已證稱:「有一個專供煮飯的瓦斯爐及一個瓦斯筒,是做煮飯的地方,我們當時已未有使用。」等語,足見本件火災之發生應與瓦斯爐無關。被告乙○○在台南市○○路○段二八五號騎樓前擺設瓦斯爐具二口已足夠營業之用,不可能再在後方使用瓦斯爐。何況當時已打烊,更不可能在後方使用瓦斯爐。

㈢證人即台南市消防局隊員王金山到現埸勘查時,被告乙○○曾向證人王金山說明瓦斯筒未打開,證人王金山即以手觸摸查驗後,亦說有關閉,證人王金山並當場檢查被告乙○○之手部沒有燒傷之跡象。且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火災現場勘查報告認定:「(三)檢視該處置放之熱水器(如照片五四及附圖四),亦未發現有異樣,研判因熱水器而造成之可能性亦不大。」、「現場雖遺留有爐具,惟開關已遭搬動,且瓦斯筒已遭移除,無法研判其瓦斯之使用狀況,且本案距今歷時已久,經清理起火處並未尋獲起火之直接證物,無法研判確切起火原因。」、「四、結論:因本案距今歷時已久,勘查起火處附近並未尋獲起火之直接證物,無法研判確切起火原因。」等語。均不足認定被告有何失火之犯行。

㈣原告主張之損失數量及其金額,被告予以否認。蓋依據原告所經營之地一行最近三年(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申報之營業收入每年約為一百餘萬元,每年度所得額僅有七萬餘元。按原告所舉之證人即店員謝芳君證稱:進貨量均於每月底付款,每天買賣約一、二、三、四千元左右,庫存量多少不清楚等語。足證原告店內之庫存貨物價值不可能高達七百餘萬元。且縱有進貨之數量,亦非等於庫存量,其每月銷售之金額應予以扣除。至於中華民國毛線手藝協進會函復鈞院之單價,究竟是零售價?或是原告之進貨價?並未說明,尚待調查。且由被告所提火災後原告店內貨架陳列貨物之十四張照片觀之,證明火災發生後,原告店內之貨物存量,並非如原告所主張數量之多,且有部分貨品完好無損,此部分亦應予以扣除。

㈤原告主張其歷年來進貨之數量總計為四百九十萬七千三百零一元,歷年來對各廠商支付貨款支票金額達四百二十五萬五千四百五十七元。且依其所述上開金額係自七十七年至八十八年間之總額,如扣除其每年銷售金額後,所賸餘貨品金額,必定甚少,即以原告所經營之地一行最近三年(民國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申報之營業收入每年約為一百餘萬元,再參以原告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於鈞院之陳述銷售金額為每年一百二十萬元計算,存貨已為負數,足見原告之主張,不足採信。至於原告所提出之存摺存款,僅能顯示其個人財產狀況,與本件火災發生時店內庫存物品價值多少無關。證據:提出尚屬完好貨品之照片十四張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及臺南市稅捐稽徵處函查地一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核定資料,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乙○○公共危險刑事卷全卷(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七三七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六號、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六號)。

理由

一、原告甲○○原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九百十五萬九千九百五十二元,嗣於本院減縮請求為七百八十二萬三千六百八十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雖在訴狀送達被告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仍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凌晨三時十三分許因在台南市○○路○段二八五號房屋經營小吃店使用瓦斯爐不慎,釀成火災,火勢延燒致燒毀伊在隔鄰經營之同段二八七號地一行手工藝店如附表所列之裝潢、庫存之手工藝材料並成品、店內全部之家電、家具。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八百一十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對本件失火伊並無何過失,自無須負損害賠償;且原告向國稅局所申報之營業額不高,原告之庫存貨品不可能高達七百萬元,且縱有進貨之數量,應扣除已銷售部分及完好無損之部分貨品,且原告表列各項材料或商品之價格並不實在,係零售價或進貨價不明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向訴外人蔡豐州承租台南市○○路○段二八七號房屋,開設地一行手工藝品店,從事各種手藝品及材料之買賣,詎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凌晨三時許因被告與其夫吳義雄承租之相鄰同路段二八五號一樓後側之走道附近起火燃燒,火勢延燒至原告開設之地一行手工藝店,致店內之裝潢,庫存之手工藝材料、成品,以及店內全部之家電、家具等情。有原告所提之租賃契約書、營利事業登記簿影本、火災後現場相片四十八張附卷為證,並有附於刑事卷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八十九消署調字第八九I00八八內政部消防署火災現場勘查報告(見刑事一審卷第三六至四九頁)、及現場之照片五十九幀(見刑事一審卷五十至七八頁)等證物可稽,被告對前開房屋發生火災事故並燒毀等情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又原告主張前述火災事故乃係被告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凌晨三時十三分許因在台南市○○路○段二八五號房屋經營小吃店使用瓦斯爐不慎始釀致,被告應負失火之賠償責任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查:

㈠依被告乙○○公共危險之刑事案件中所附之台南市消防局之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內政部消防署本件火災現場勘查報告及檢附之照片所示:

①現場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號、三十二號(為同一戶)受燒情形,一樓較輕微,仍有部分尚未受燒,二樓以上受燒較嚴重;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一、二樓受燒嚴重,均受燒燬;民族路二段二八七號一樓較輕微,有部分尚未受燒,二樓較嚴重;②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號、三十二號該戶各樓受燒情形,均以北側較嚴重,北側門窗受燒情形亦以北側較嚴重,且向北側倒塌、彎曲,北側室外陽台磁磚受燒脫落亦以北側較嚴重,是以研判火流來自北側(即空地)方向;③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二號二樓陽台外牆受燒情形,磁磚脫落以外側(面向空地方向)較嚴重,惟一樓並未受燒,亦未見由一樓往上燒之火流痕跡,以造成該陽台磁磚之脫落,研判該陽台磁磚之脫落係受民族路二段二八七號之熱流所影響;④民族路二段二八五、二八七號間空地,該空地並未堆放可燃性物質,亦未見有延燒之痕跡,該空地東側圍牆受燒情形,發現牆壁水泥部分脫落,已受填補,惟依稀可看出,以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方向脫落位置較低且較嚴重,有一熱流方向,其低點於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後門方向,研判火流係來自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後門之方向;⑤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南面通道後門受燒情形,木質門框以北側(內側)受燒碳化較為嚴重,研判火流來自北側(內側)方向,即二八五號屋內方向;⑥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號、三十二號三樓陽台至地面高度為八五一公分,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與二八七號二樓鐵皮屋頂至地面高度為六八九公分,依據火係向上燃燒之原理,該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號、三十二號三樓係高於民族路二段二八五、二八七號號二樓鐵皮屋頂,則該三樓火燄應無法延燒至民族路二段

二八五、二八七號二樓鐵皮屋頂,且二棟間隔有二二0公分之空地,且該三樓又有陽台,而縱使有受燒掉落物,亦將僅掉落於空地上,不致於掉落至民族路二段

二八五、二八七號二樓鐵皮屋頂,因此對於火勢由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號、三十二號三樓延燒至民族路二段二八五、二八七號二樓鐵皮屋頂之假設,即不成立;綜前所述,研判火勢來向民族路二八五、二八七號方向。再者,①民族路二段二八五、二八七號二樓兩相隔之木質隔牆受燒情形,碳化以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較嚴重,研判火勢來自二八五號方向;②民族路二段二八

五、二八七號一樓隔牆受燒情形,以二八五號側之裝潢嚴重燒燬,二八七號受燒並不嚴重,前側尚有部分未受波及,又隔牆前側置放電錶處之木質裝潢受燒碳化情形,亦以二八五號側較嚴重,而民族路二段二八五、二八七號後側(南側)廁所窗戶受燒情形,亦以二八五號側窗戶窗框碳化較嚴重,研判火勢來自二八五號方向,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為起火戶;③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二樓地板受燒情形,以一樓天花板側木質碳化較地板面為嚴重,研判火勢來自一樓;④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一樓天花板橫樑受燒情形,以橫樑後側(南側)拉門附近碳化較嚴重,東、西兩側木質裝潢,均以後側(南側)燒勢碳化較嚴重,尤其於西側牆壁有一火流方向,其低點於拉門附近,則火勢來自拉門方向;⑤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一樓南側臨樓梯之鐵架受燒情形,木質部分受燒以南側碳化較嚴重,研判火勢來自鐵架之南側;⑥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挖掘鐵架附近,時鐘原掛於一樓樓梯往後側走道門上方之壁上(面朝北),受燒以南面燒熔較嚴重,研判火勢來自走道方向;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後側(南側)廁所受燒情形,南側窗戶木質部分受燒,以東側碳化較嚴重,研判火勢來自走道方向。綜上勘查分析研判,認起火點係位於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一樓後側置放瓦斯筒、瓦斯爐及熱水器等物品之走道附近,有內政部消防署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八十九消署調字第八九一00八八號函,附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七二六號刑事卷第三六頁至第四三頁可稽。

㈡被告於公共危險之刑事案件陳稱:「女工楊麗蓉告訴我屋內後面冒出濃煙,我就跑進屋裡,差不多第一個冰箱(大型)處,發現第二個冰箱後面靠樓梯處有大量濃煙冒出來」(參刑事判決所引火災調查課八十八年十月八日筆錄);「當天出火是從房子(指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後面天花板出來」等語(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三七號卷三五頁反面);此據證人即被告之幫傭楊麗蓉於被告公共危險之刑事案件中所證述:「我當天在外面洗碗,看到後面有煙,我就通知老闆娘乙○○」等語屬實(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六號卷第一0三頁);證人即民族路二段二八三號居民陳治中於被告公共危險之刑事案件證稱:「我一聽見有人喊失火,即與我兒子跑至隔壁二八五號中間處拿起滅火器向廚房滅火,當時二八五號老闆娘亦在場打火」、「火警是從民族路魚家莊小吃店內起火的,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上午三時十分許發生的,當時我在自營的碳烤店準備收攤」等語(參刑事判決所引警局及火災調查課八十八年十月六日第一、二次筆錄);復於本院刑事庭證稱:應該是在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起火的,燒的很嚴重等語(本院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一七七六號刑事卷第五七頁),亦據前開內政部消防署鑑定屬實,是本件火災之起火點為被告所經營之小吃店後面置放瓦斯筒、瓦斯爐及熱水器等物品之走道附近,應足確認。

㈢被告辯稱起火點為後方房屋(即指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號、三十二號)或天花板,而延燒至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云云,然依前開之勘查情形,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號、三十二號各戶受燒情形均以北側較嚴重,北側門窗受燒情形亦以北側較嚴重,且向北側倒塌、彎曲,北側外陽台磁磚受燒脫落亦以北側較嚴重,是以火流研判來自北側(即空地)方向;而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號、三十二號三樓陽台至地面高度為八五一公分,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與二八七號二樓鐵皮屋頂至地面高度為六八九公分,依據火係向上燒之原理,該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號、三十二號三樓係高於民族路二段二八五、二八七號號二樓鐵皮屋頂,則該三樓火燄應無法延燒至民族路二段二八五、二八七號二樓鐵皮屋頂,且二棟間隔有二二0公分之空地,且該三樓又有陽台,而縱使有少燒掉落物,亦將僅掉落於空地上,不致於掉落至民族路二段二八五、二八七號二樓鐵皮屋頂,因此對於火勢由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號、三十二號三樓延燒至民族路二段二八五、二八七號二樓鐵皮屋頂之假設,即不成立等情,已如前述;又依前述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號、三十二號受燒情形,一樓較輕微,仍有部分尚未受燒,二樓以上較嚴重,及依據火係向上燃燒之原理等情,則起火點自前開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一樓後面置放瓦斯筒、瓦斯爐及熱水器等物品之走道附近,往上自可延燒忠義路二段一四七巷三十號、三十二號後之房屋,被告所辯,自無足採。

㈣被告另辯稱當時已經收攤並未使用後方瓦斯桶,且依內政部消防署本件火災現場勘查報告並因爐具開關已遭扳動,且瓦斯桶已遭移除,無法研判瓦斯之使用狀況,故無法研判確切之起火原因。然依上所述起火點既係位於被告乙○○於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一樓所經營之小吃店後側被告乙○○所置放瓦斯筒、瓦斯爐及熱水器等物品之走道附近。且查⒈經內政部消防署鑑定人員檢視起火處附近之日光燈,發向該線路並未有短路之痕跡,故應可排除係由電氣因素引起本件火災。⒉經內政部消防署鑑定人員挖掘起火處雖發現有漂白水之類物品,惟不足以自燃,亦未發現其他足以自燃之之物質。由此亦應可排除自燃之因素。⒊內政部消防署之鑑定人員檢視該置放之熱水器,亦未發現有異樣,故此次火災亦應非由熱水器所造成。⒋內政部消防署之鑑定人員挖掘起火處附近,發現鋪於通道地板之棧板並未受波及,且於附近置放之漂白水塑膠容器並未燒熔,研判火勢有一定高度,且檢視東側牆壁受燒狀況,發現於瓦斯桶開關附近有水泥脫落之異常現象,研判係受強力火流所影響,有內政部消防署火災現場勘查報告附於刑事卷可按(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七二六號卷第三六頁至第四三頁)。由上述可知,起火點現場既非因電氣原因或自燃引起本件火災,而現場所置放之熱水器又非起火之原因,另起火位置又非位於低處,而系爭民族路二段二八五號樓房於發生火災之時,現場後門關閉,且為營業時間,被告及證人楊麗蓉於刑事審理中均表示未發現有可疑人、物出入,而可排除人為縱火之可能性,足見本次火災係由起火現場之瓦斯爐或瓦斯桶所引發。而被告乙○○之夫吳義雄早於火災發生前一小時餘之當日凌晨一時許,即已上樓睡覺,在火災發生時,吳義雄聽到聲音才從二樓跳樓逃生等情,為吳義雄迭次所自述綦詳,復為被告乙○○所不否認,並經當時在場之證人楊麗蓉於刑事審理中證述屬實。是本件火災發生之前,會使用系爭樓房後面瓦斯爐燒煮東西之人,只有被告乙○○一人,亦僅被告乙○○看管之中,惟本件火災之發生已排除人為縱火之可能,則被告辯稱當時已收攤並未使用瓦斯爐,自非可採。況即起火原因之瓦斯爐或瓦斯桶於本件火災發生時又係於被告看管中,被告自應注意小吃店內瓦斯爐與瓦斯桶之設置與使用安全,而本件火災之發生原因既係確定由瓦斯爐或瓦斯桶引起,則被告自應對本件火災之發生負過失之責任,原告主張前述火災係被告使用瓦斯爐不慎引起之事實,堪可信為真實。

㈤被告此一失火犯行,亦由本院刑事庭同此認定,以被告因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刑確定,業經調取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三七三七號(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六號、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七六號)被告乙○○等公共危險案卷暨所附刑事判決在卷可資佐證,併予敘明。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物被毀損時,除得依被害人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火災係因被告所保管與使用之瓦斯爐與瓦斯桶所引起,被告未注意瓦斯爐與瓦斯桶設置與使用安全之情形,以致引燃大火,依被告智識能力及經營小吃店生意之經驗,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所致,自屬有過失。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失,即屬有據。第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甚明。而一般商家將進出貨資料置於營業地點內,以方便事業之經營顯屬常情,又請人裝潢付款後未要求開立收據,亦所在多有,是本件原告主張因火災事發突然,原告經營手工藝品店之帳冊暨進出貨資料,均付之一炬,且其請人裝潢付款後未要求開立收據,並無法完整提出關於庫存數量及金額之帳冊證明,以及裝潢費用之證明等情,並非純然無理。就該二部分,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審酌原告已提之相關證據,並參酌其他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茲分別就原告請求之項目、金額分論於次:

㈠房屋裝潢之損害部分:

⒈原告主張其所經營之地一行手工藝品店,甫於火災前一、兩個月,重新裝潢,而該裝潢部分因本次火災全部燒毀,是請求被告乙○○賠償六十萬元之裝潢費用。

⒉按「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有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民法第八百十一條及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⒊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在八十八年四、五月間裝璜,業經證人即在火災前受僱原告於店內工作之證人謝芳君證稱:「(是否有裝潢)有,八十八年一月底我去香港回來後一、二月開始裝潢,重點是在一樓,::,裝潢有一段時間,約二個月後沒用很久就被燒掉了」。證人即承攬木工部分之李宜憲證稱:「我作木工部分,::,大概拿了十五萬元左右包括材料及工錢,::,知道裝潢完一至二個月就火燒了」(均見卷㈠第一一四頁)。原告主張其在裝潢後不久就發生本件火災之事實,堪可採信。

⒋惟原告所經營設於台南市○○路○段二八七號之地一行手工藝品店係向訴外人蔡豐州承租,乃為原告起訴狀所自陳(見附民卷第二頁),因此審酌原告所提出之裝潢費用細目(見本院卷㈡第三六六頁)以及照片(見本院卷㈠第四六頁至六九頁),除檜木櫃(含玻璃、電燈)、木質書櫃、樣品櫥等等櫃、櫥項目外,其餘如鐵捲門、天花板、壁肚貼壁紙等項目均附合於不動產而成為不動產之成分,而屬於不動產所有人即出租人所有,而拆除原天花板、壁肚之費用則屬對租賃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原告僅得依上開規定向出租人請求有益費用,自不得對被告主張。因而,原告就各該部分之請求,即不應准許。至於原告所請求之檜木櫃(含玻璃、電燈)及木質書櫃、樣品櫥、展示櫃等等櫃、櫥項目,則未與不動產附合,是其仍屬原告所有,原告據以請求,自屬有憑。

⒌就原告主張項目中:①檜木櫃(含玻璃、電燈)之尺寸為十二×二×八尺,金額為四萬五千元;②木質書櫃之尺寸為五十×三十×二百四十CM,金額為六千元;③木質樣品櫥(含玻璃、電燈)三尺×八尺一座,金額一萬二千元;④玻璃展示櫃(含投射燈)三尺×八尺一座,金額二萬五千元;⑤上玉線櫃、下緞帶櫃三尺×八尺一座,金額一萬元;⑥上線櫃、下彩塑花櫃三尺×八尺二座,金額二萬元;⑦上毛線櫃、下棉紙工藝櫃六.五尺×八尺一座,金額一萬三千元;⑧上棒針櫃、下鐵絲櫃三尺一座,金額四千五百元;⑨鈴鐺、固定劑、Tape櫃三尺×八尺一座,金額五千元;⑩繡線櫃.陶珠櫃之底座十尺一座,金額一千五百元。本院審酌該等項目之照片(見卷㈠第四九、五十、六一頁)及其尺寸規格,認原告請求此部分之金額應屬合理,應予准許。故原告主張房屋裝潢之損害部分,在十四萬二千元(45000+6000+12000+25000+10000+20000+13000+4500+5000+1500=142000)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他逾此金額之請求,均非有據,不予准許。

㈡店內設備,以及手工藝品材料、成品及其他商品等存貨之損害部分:

⒈原告主張因本件火災,其地一行店內如附表所示之設備,以及手工藝品材料、成品及其他商品等存貨受有七百零六萬九千三百一十二元之損害。為被告所否認。

⒉經查:在火災前受僱原告於店內工作之證人謝芳君證稱:「一樓看到的貨、二樓就會有,很多」、「(卷㈠四六至六九頁之相片)都是地一行一樓及二樓之照片沒有錯」(見本院卷㈠第一一0頁),「(附民卷第一一至二七頁之附表損失清單,是否均為地一行之物品項目、數量是否正確)其中第二一頁皮革亮油三種,其中二桶部分我不知道、另五十罐、廿二罐有;第二三頁六個壓克力我也不知道有這些東西;另二樓教室還有一台裁縫車比桌上型還新,未登記在表內;一樓還有棉線約二十幾捆也沒登記到」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一一三頁)。證人即曾於原告甲○○處進修與購材之劉玉寶證稱:「(原告於附民卷第一一至二七頁)所列之明細除傳真機不知道,電冰箱、鐵床沒印象、皮件的部分比較不清楚外其餘應該都有,只是數量、單價不知道」(見本院卷㈠第一一五頁、一二0頁)。復審酌原告所提出火災前之照片五張(見本院卷㈠第四六、

四九、五十、五八、六一頁)、以及火災後照片四十八張(見本院卷㈠第四六至六九頁)、房屋平面圖與相關相片之對照表(見本院卷㈠第四五頁)、及原告所提包含瑞莉公司、全泰紙藝品企業社葉泰成、協和工藝材料行劉松齡、建南行、巧藝社進、文藝手工企業社曾文吉、歐帝娜線廠葉玉連、冠藝布行蔡偉哲、安發鋪棉工業公司、林怡秀、慈文企業公司、康樹庭、黃榮泰、許英獻、利昌玻璃、羊將實業等進貨廠商、商號及個人之證明(見本院卷㈠第一五七至

二一二、二一五至二二八頁)、原告甲○○信用卡月結單(見本院卷㈠第二一三至二一四頁)、中華民國毛線手藝協進會鑑定原告甲○○所提手工藝品材料、成品及其他商品之單價(見本院卷㈠第三0一至三一八頁)及證人劉松齡到庭證稱之價格(見本院卷㈠第三五0至三五一頁)、原告所使用之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影本十冊、台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存摺影本二冊及台新國際銀行列印之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影本(見本院卷㈡第九至一七二頁)、原告聘書及授課證明證物、八十八年度授課明細表(見本院卷㈡第二一三至三六一頁)、原告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庭提之相關產品簡介、價目表、收據一冊(以資料夾置之)、高上大電器有限公司之證明書二紙(見本院卷㈡第三九三、三九四頁)、台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收據一紙(見本院卷㈡第四三0頁)、美而婷機構能量水按摩胸罩簡介一紙(見本院卷㈡第四三一頁)等證物,認原告主張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受有損害,應可採信。

⒉又原告雖未能針對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價格及數量提出實際數量及金額之帳冊證明,然本院認要原告就此為確實之證明屬顯有困難,因而,本院爰分別就原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相關證物,依所得之心證逐項表示准駁之範圍,其各細目詳如附表之記載。

⒊至被告辯稱以證人即店員謝芳君證稱進貨量均於每月底付款,每天買賣約一、

二、三、四千元左右,亦未能明確證明原告主張之庫存量為真正;原告店內之庫存貨物價值不可能高達七百餘萬元;且縱有進貨之數量,亦非等於庫存量,其每月銷售之金額應予以扣除,再參以原告陳述銷售金額為每年一百二十萬元計算,存貨已為負數,又自被告所提火災後原告店內貨架陳列貨物之十四張照片觀之,原告店內之貨物存量,並非如原告所主張數量之多等語。惟按本院於附表所為之判斷乃係斟酌前開所有之證物所為,自有其憑據,因而被告所辯原告店內庫存量不可能高達七百餘萬元、存貨已為負數或非如原告所主張數量之多云云,僅為揣測之詞,本無所據,應無採憑之理。

⒋按計算物之損害賠償額,應決定物體之價格,而物體之價格通常有三,其一為通常價格、其二為特別價格、其三為感情價格,如無特別之情形,一般以通常價格來計算損害賠償額。而通常價格乃指市價或交易所之價額而言,本件原告乃經營工藝品之零售買買,因此其店內物品受損害時,應以一般市場之價格為計算之標準,而依據中華民國毛線手藝協進會之函覆則稱:「綜觀貴院所附附表內之單價與目前之市價大致相當;至於本會所估產品價格如附表內金額之手寫部分,僅供參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三0一頁),堪認中華民國毛線手藝協進會所函覆之價格與市價相當,應可作為計算之參考,至被告所辯係零售價或進貨價應無影響。

⒌被告另辯稱以其所提火災後原告店內貨架陳列貨物之十四張照片觀之,有部分貨品完好無損,此部分亦應予以扣除等語,本院核閱該十四張照片,照片內之貨物多為毛線類、絨毛類、棉花(填充玩具)類、塑膠類或以紙箱包裝之物品,而該些物品大多因火燒而伸縮變形、燻黑或因水沾濕而污損,並未能從照片中看出完好無缺之物,被告所辯有些貨物完好無損尚乏證據證明。

⒍因而,原告請求之店內設備,以及手工藝品材料、成品及其他商品等存貨之損害在三百七十九萬三千九百七十三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他逾此金額之請求,均非有據,不予准許。

㈢關於原告之營業因火災致生之損失部分:原告主張依稅捐機關核定原告每年之所得額七萬七千一百八十四元,請求二年份之損害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八元之營業所得。查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核定地一行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八十八年之所得額皆為七萬七千一百八十四元,有卷附之九十年一月卅日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南區國稅南市服字第九○○○二六六一號函可證(見本院卷㈠第三○至三一頁),是原告以此數額作為每年之營業損失自為可採。惟原告請求二年份之營業損失,經查原告所承租之台南市○○路○段二八七號房屋一、二樓,雖經焚燬而無法繼續營業使用,致原告受有營業上之損失,惟原告於該屋焚燬後尚可覓地另為營業,本院審酌原告原來經營之規模以及其另行租賃或購置他屋作為營業處所,加上裝潢店面與進貨之時間,一年即應足夠,是原告應可向被告請求一年之營業損失即七萬七千一百八十四元,超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右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給付四百零一萬三千一百五十七元(142000+0000000+77184=0000000)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被告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收受本件,見本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六號第三十四頁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考慮本件原告為被告失火罪之被害人等情,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之結果均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徐宏志~B3法官 丁振昌

~B法院書記官 黃惠美~F0~T40附表:原告店內手工藝品材料、成品及其他商品等存貨之損害部分:(以下所稱之卷均為本院卷,而㈠㈡分表第一、二宗)┌──┬─────┬────╥───────╥──────────────────────┐│ 編 │ │特徵 ║ 原 告 主 張 ║本 院 認 定 之 損害額 │││名稱 │(品質或╟───┬───╫─────────┬────────────┤│ │ │擺放位置║數 量│單 價║(數量×單價 │認 定 損 害 額 之 依 據 ││ 號 ││)║│║=損害額,元)││├──┼─────┼────╫───┼───╫─────────┼────────────┤│ 1 │裁縫車 │全新 ║1台 │30000 ║新品 │店員證人謝芳君證明有該項││││║│║1台×1=30000 │貨品,卷㈡430頁收據可證 ││││║│║│明單價屬實,證人劉玉寶證││ │ │ ║ │ ║ │明為新品 │├──┼─────┼────╫───┼───╫─────────┼────────────┤│ 2 │裁縫車│全新║2台  │3790 ║新品│照片40.45可見有二台冷氣 ││││║│║2台×3790= 7580 │,原告主張之價格尚屬合理││││║│║│,劉玉寶證明為新品│├──┼─────┼────╫───┼───╫─────────┼────────────┤│ 3 │分離式冷氣│一對二 ║1台 │80000 ║新品 │㈡卷393頁證明單證明於88 ││││全新║│║1台×80000=80000 │年7月購買,至火災時(88 ││││一樓║│║│年10月)尚屬新品,買價為││││║│║│82000元,請求八萬元,尚 ││││║│║│屬合理│├──┼─────┼────╫───┼───╫─────────┼────────────┤│4 │冷氣機 │全新 ║1台 │40000 ║新品 │㈡卷394頁證明書證明單價 ││ │ │二樓 ║ │ ║1×40000= 40000 │證明正確及於88年7月購買 ││ │ │ ║ │ ║ │,至火災時(88年10月)尚││ │ │ ║ │ ║ │屬新品 │├──┼─────┼────╫───┼───╫─────────┼────────────┤│ 5 │能量水胸罩│ ║一批 │91200 ║依相關資料:22800 │照片25.44.45均無法看出數││ │ │ ║ │ ║ │量,依資料夾(指原告91.7││ │ │ ║ │ ║ │.9庭提,下同)十二頁信用││ │ │ ║ │ ║ │卡消費明細帳單為45600元 ││ │ │ ║ │ ║ │,然該日期據火災時(88年││ │ │ ║ │ ║ │10月)已二年,以出售一半││ │ │ ║ │ ║ │計算,店存22800元 │├──┼─────┼────╫───┼───╫─────────┼────────────┤│ 6 │空竹篩 │4吋 ║20個 │20 ║20個×20= 400 │單價依中華民國毛線手藝協││ │ │ ║ │ ║ │進會(下稱手藝協進會)鑑││ │ │ ║ │ ║ │價(㈠卷303頁),亦有資 ││ │ │ ║ │ ║ │料夾十四頁之參考價目表,││ │ │ ║ │ ║ │證人謝芳君表示其有販賣該││ │ │ ║ │ ║ │項貨品 │├──┼─────┼────╫───┼───╫─────────┼────────────┤│ 7 │空竹篩 │6吋 ║20個 │40 ║20個×30= 600 │同右 │├──┼─────┼────╫───┼───╫─────────┼────────────┤│ 8 │空竹篩 │8吋 ║20個 │45 ║20個×35= 700 │同右 │├──┼─────┼────╫───┼───╫─────────┼────────────┤│ 9 │空竹篩 │10吋 ║20個 │60 ║20個× 50= 1000 │同右 │├──┼─────┼────╫───┼───╫─────────┼────────────┤│10 │空竹篩 │12吋 ║30個 │70 ║30個× 60= 1800 │同右 │├──┼─────┼────╫───┼───╫─────────┼────────────┤│11 │竹篩十字繡│8吋 ║10組 │75 ║10組× 75= 750 │同右 │├──┼─────┼────╫───┼───╫─────────┼────────────┤│12 │竹篩十字繡│3吋 ║30組 │27 ║30組× 27= 810 │同右 │├──┼─────┼────╫───┼───╫─────────┼────────────┤│13 │竹篩留言板│ ║5組 │140 ║5組× 140= 7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證││ │ │ ║ │ ║ │人劉玉寶、謝芳君證明原告││ │ │ ║ │ ║ │有該項貨物,而主張之存貨││ │ │ ║ │ ║ │數量尚屬相當 │├──┼─────┼────╫───┼───╫─────────┼────────────┤│14 │竹篩珠寶盒│ ║6組 │140 ║6組× 140= 840 │同右 │├──┼─────┼────╫───┼───╫─────────┼────────────┤│15 │別針 │平台大 ║1包 │500 ║1包× 500= 500 │證人劉玉寶、謝芳君證明 ││ │ │ ║ │ ║ │有販賣該物,而原告主張 ││ │ │ ║ │ ║ │存貨數量為一包符合常情 ││ │ │ ║ │ ║ │,又原告提出五千支之 估 ││ │ │ ║ │ ║ │價單(資料夾十五頁,而一 ││ │ │ ║ │ ║ │千支價格為500至150元尚 ││ │ │ ║ │ ║ │屬合理 │├──┼─────┼────╫───┼───╫─────────┼────────────┤│16 │別針 │平台中 ║1包 │400 ║1包× 400= 400 │同右 │├──┼─────┼────╫───┼───╫─────────┼────────────┤│17 │別針 │平台小 ║1包 │300 ║1包× 300= 300 │同右 │├──┼─────┼────╫───┼───╫─────────┼────────────┤│18 │別針 │一般大 ║1包 │250 ║1包× 250= 250 │同右 │├──┼─────┼────╫───┼───╫─────────┼────────────┤│19 │別針 │一般中 ║1包 │200 ║1包× 200= 200 │同右 │├──┼─────┼────╫───┼───╫─────────┼────────────┤│20 │別針 │一般小 ║1包 │150 ║1包× 150= 150 │同右 │├──┼─────┼────╫───┼───╫─────────┼────────────┤│21 │陶瓷觀音 │ ║250尊 │80 ║125尊×50= 625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 │ ║ │ ║ │㈠卷303頁)原告固舉文藝 ││ │ │ ║ │ ║ │手工企業社證明進貨尊數 ││ │ │ ║ │ ║ │(㈠卷186頁),惟衡酌售出 ││ │ │ ║ │ ║ │情形,應認庫存一半為合理 │├──┼─────┼────╫───┼───╫─────────┼────────────┤│22 │陶瓷金魚 │ ║300隻 │60 ║150隻×40= 6000 │同右 │├──┼─────┼────╫───┼───╫─────────┼────────────┤│23 │陶瓷河豚 │ ║ 300隻│60 ║150隻×40= 6000 │同右 │├──┼─────┼────╫───┼───╫─────────┼────────────┤│24 │陶瓷古典魚│ ║300隻 │60 ║150隻×40= 6000 │同右 │├──┼─────┼────╫───┼───╫─────────┼────────────┤│25 │陶瓷彌勒佛│ ║500尊 │80 ║250隻×80= 20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 │ ║ │ ║ │㈠卷303頁),數量同右(證 ││ │ │ ║ │ ║ │據見㈠卷184頁) │├──┼─────┼────╫───┼───╫─────────┼────────────┤│26 │陶瓷陶珠 │綜合 ║3箱 │20000 ║1.5箱×20000 │原告固舉文藝手工企業社證││ │ │ ║ │ ║ =30000 │明進貨20000元(㈠卷184頁││ │ │ ║ │ ║ │),惟衡酌售出情形,應認││ │ │ ║ │ ║ │庫存一半為合理 │├──┼─────┼────╫───┼───╫─────────┼────────────┤│27 │陶瓷陶珠 │一樓綜合║1批 │150000║5箱×150000 │原告固舉文藝手工企業社證││ │ │ ║ │ ║ =75000 │明進貨150000元(㈠卷184 ││ │ │ ║ │ ║ │),惟衡酌售出情形,應認││ │ │ ║ │ ║ │庫存一半為合理 │├──┼─────┼────╫───┼───╫─────────┼────────────┤│28 │陶瓷茶壺 │ ║300個 │30 ║150個×30= 4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3頁), 文藝手工企業社││ │ │ ║ │ ║ │證明進貨(卷㈠184頁),數量││ │ │ ║ │ ║ │同右 │├──┼─────┼────╫───┼───╫─────────┼────────────┤│29 │陶瓷瓷片 │大 ║100片 │60 ║50片× 60= 3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3頁), 文藝手工企業社││ │ │ ║ │ ║ │證明進貨(卷㈠186頁),數量││ │ │ ║ │ ║ │同右 │├──┼─────┼────╫───┼───╫─────────┼────────────┤│30 │陶瓷瓷片 │中 ║100片 │50 ║50片×50= 2500 │同右 │├──┼─────┼────╫───┼───╫─────────┼────────────┤│31 │陶瓷瓷片 │小 ║100片 │40 ║50片× 40= 2000 │同右 │├──┼─────┼────╫───┼───╫─────────┼────────────┤│32 │陶瓷素珠 │綜合 ║1箱 │6000 ║依相關資料: 3000 │原告固舉文藝手工企業社證││ │ │ ║ │ ║ │明進貨6000元(㈠卷184頁 ││ │ │ ║ │ ║ │),惟衡酌售出情形,應認││ │ │ ║ │ ║ │庫存一半即3000元為合理 │├──┼─────┼────╫───┼───╫─────────┼────────────┤│33 │陶瓷瓷瓶 │綜合 ║1箱 │30000 ║依相關資料: 15000│原告固舉文藝手工企業社證││ │ │ ║ │ ║ │明進貨30000元(㈠卷186頁││ │ │ ║ │ ║ │),惟衡酌售出情形,應認││ │ │ ║ │ ║ │庫存一半即15000元為合理 │├──┼─────┼────╫───┼───╫─────────┼────────────┤│34 │陶瓷鳳梨 │ ║1箱 │28000 ║依相關資料: 14000│原告固舉文藝手工企業社證││ │ │ ║ │ ║ │明進貨28000元(㈠卷184頁││ │ │ ║ │ ║ │),惟衡酌售出情形,應認││ │ │ ║ │ ║ │庫存一半即14000元為合理 │├──┼─────┼────╫───┼───╫─────────┼────────────┤│35 │陶瓷大青瓶│ ║1500隻│75 ║750隻× 70= 52500│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 │ ║ │ ║ │(㈠卷303頁),其庫存減 ││ │ │ ║ │ ║ │半之原因同右 │├──┼─────┼────╫───┼───╫─────────┼────────────┤│36 │陶瓷橢圓片│ ║100片 │60 ║50片× 60= 3000 │同右 │├──┼─────┼────╫───┼───╫─────────┼────────────┤│37 │陶瓷新潮瓷│ ║300片 │80 ║150片× 70=10500 │同右 ││ │片 │ ║ │ ║ │ │├──┼─────┼────╫───┼───╫─────────┼────────────┤│38 │仿古珠 │二樓庫存║1批 │5000 ║依相關資料: 2500 │文藝手工企業社證明進貨50││ │ │ ║ │ ║ │00元(㈠卷186頁),惟衡酌││ │ │ ║ │ ║ │售出情形,應認庫存一半 ││ │ │ ║ │ ║ │即2500元為合理 │├──┼─────┼────╫───┼───╫─────────┼────────────┤│39 │仿古珠 │一樓展示║1批 │5000 ║依相關資料: 5000 │文藝手工企業社證明 進貨 ││ │ │架上 ║ │ ║ │5000元(㈠卷186頁),然 ││ │ │ ║ │ ║ │如一樓展示貨物一經售出 ││ │ │ ║ │ ║ │原告應會自二樓庫存補貨,││ │ │ ║ │ ║ │因認原告陳報之數量為可採│├──┼─────┼────╫───┼───╫─────────┼────────────┤│40 │塑膠珠 │一樓展示║1批 │10000 ║依相關資料: 5000 │照片18.20.21確有其物,原││ │ │架上 ║ │ ║ │告又能提出型錄,依照片及││ │ │ ║ │ ║ │價目表判斷,以5000元為適││ │ │ ║ │ ║ │當 │├──┼─────┼────╫───┼───╫─────────┼────────────┤│41 │塑膠珠 │綜合庫存║1批 │100000║依相關資料: 3000 │證人謝芳君、劉玉寶 證明 ││ │ │二十種 ║ │ ║ │有該貨品,且能提出型錄,惟││ │ │ ║ │ ║ │數量不明,認以三千元為當 │├──┼─────┼────╫───┼───╫─────────┼────────────┤│42 │五彩珠 │二樓庫存║1批 │3000 ║依相關資料: 1500 │照片18.20.21確有其物,原││ │ │ ║ │ ║ │告又能提出型錄,依照片及││ │ │ ║ │ ║ │價目表判斷,以1500元為適││ │ │ ║ │ ║ │當 │├──┼─────┼────╫───┼───╫─────────┼────────────┤│43 │五彩珠 │一樓展示║1批 │2000 ║依相關資料: 1000 │照片40.41無法看出該物, ││ │ │ ║ │ ║ │但原告能提出型錄,且有劉││ │ │ ║ │ ║ │玉寶、謝芳君證稱有該物 ││ │ │ ║ │ ║ │(㈠卷115頁),認以1000 ││ │ │ ║ │ ║ │元為適當 │├──┼─────┼────╫───┼───╫─────────┼────────────┤│44 │結書(吉祥│ ║30本 │60 ║30本×60= 18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篇) │ ║ │ ║ │㈠卷303頁),巧藝社證明 ││ │ │ ║ │ ║ │進貨(㈠卷175頁),且照 ││ │ │ ║ │ ║ │片2.3可見該物,提出之發 ││ │ │ ║ │ ║ │票(資料夾20頁)金額 ││ │ │ ║ │ ║ │高於上述單價。 │├──┼─────┼────╫───┼───╫─────────┼────────────┤│45 │結書(巧思│ ║30本 │125 ║30本×125= 3750 │同右(資料夾21頁) ││ │篇) │ ║ │ ║ │ │├──┼─────┼────╫───┼───╫─────────┼────────────┤│46 │結書(心動│ ║30本 │125 ║30本×125= 3750 │同右(資料夾22頁) ││ │篇) │ ║ │ ║ │ │├──┼─────┼────╫───┼───╫─────────┼────────────┤│47 │結書(其他)│ ║30本 │125 ║30本×125= 3750 │同右(資料夾23頁) │├──┼─────┼────╫───┼───╫─────────┼────────────┤│48 │紗網布 │16×16吋║10盒 │200 ║5盒×200= 1000 │單價手藝協進會鑑價(㈠卷││ │ │ ║ │ ║ │304頁),建南證明進貨10 ││ │ │ ║ │ ║ │盒(㈠卷167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 ││ │ │ ║ │ ║ │存一半為合理 │├──┼─────┼────╫───┼───╫─────────┼────────────┤│49 │紗網布 │2.5正方 ║8包 │200 ║4包×200= 800 │同右 │├──┼─────┼────╫───┼───╫─────────┼────────────┤│50 │手揉紙 │包裝紙 ║6包 │280 ║3包×280= 840 │同右 │├──┼─────┼────╫───┼───╫─────────┼────────────┤│51 │紙花不織布│包裝紙 ║6包 │240 ║3包×240= 720 │同右 │├──┼─────┼────╫───┼───╫─────────┼────────────┤│52 │PF彩虹花│進口大紙║50張 │100 ║25張×100= 2500 │同右 ││ │棉紙 │ ║ │ ║ │ │├──┼─────┼────╫───┼───╫─────────┼────────────┤│53 │香包可愛造│綜合 ║150包 │40 ║75包×40= 3000 │手藝協進會之鑑價(卷㈠304││ │型 │ ║ │ ║ │頁)較高,應依原告請求價格││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存││ │ │ ║ │ ║ │半數為合理 │├──┼─────┼────╫───┼───╫─────────┼────────────┤│54 │香包可愛造│輝達 ║250包 │18 ║250包×18= 4500 │原告之單價,高於手藝協進││ │型 │ ║ │ ║ │會之鑑價(㈠卷304頁), ││ │ │ ║ │ ║ │依陳報價,另依輝達鈕釦行││ │ │ ║ │ ║ │證明進貨300包(㈠卷154頁││ │ │ ║ │ ║ │),原告請求250包,尚屬 ││ │ │ ║ │ ║ │相當 │├──┼─────┼────╫───┼───╫─────────┼────────────┤│55 │香包的香粉│一樓 ║1包 │500 ║1包×500= 500 │原告經營工藝品店,有該物││ │ │ ║ │ ║ │應屬合理 ,證人謝芳君、劉││ │ │ ║ │ ║ │玉寶證明 有該貨品,其價格││ │ │ ║ │ ║ │亦符常情 │├──┼─────┼────╫───┼───╫─────────┼────────────┤│56 │紙藤 │特大 ║2捲 │760 ║1捲×760= 76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4頁),原告固舉建南 ││ │ │ ║ │ ║ │行證明進貨2捲,(㈠卷167││ │ │ ║ │ ║ │頁)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 │ │ ║ │ ║ │庫存半數為合理 │├──┼─────┼────╫───┼───╫─────────┼────────────┤│57 │紙藤 │25碼鐵絲║32捲 │100 ║16捲×80= 1280 │同右 │├──┼─────┼────╫───┼───╫─────────┼────────────┤│58 │紙藤 │25碼 ║20捲 │80 ║10捲×60= 600 │同右 │├──┼─────┼────╫───┼───╫─────────┼────────────┤│59 │紙藤 │6碼 ║15捲 │30 ║8捲×30= 240 │同右 │├──┼─────┼────╫───┼───╫─────────┼────────────┤│60 │CS可愛面│ ║60包 │55 ║30包×55= 1650 │同右 ││ │紙袋 │ ║ │ ║ │ │├──┼─────┼────╫───┼───╫─────────┼────────────┤│61 │造花Tape(│一樓 ║60盒 │330 ║30盒×330= 9900 │同右 ││ │盒) │ ║ │ ║ │ │├──┼─────┼────╫───┼───╫─────────┼────────────┤│62 │造花TAPE │一樓 ║20捲 │40 ║20捲×40= 8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捲) │ ║ │ ║ │㈠卷304頁),其售出部分 ││ │ │ ║ │ ║ │,應已自前項補貨,依原告││ │ │ ║ │ ║ │陳報之數量為適當 │├──┼─────┼────╫───┼───╫─────────┼────────────┤│63 │透明膠帶 │大 ║13捲 │35 ║7捲×35= 245 │同56 │├──┼─────┼────╫───┼───╫─────────┼────────────┤│64 │透明膠帶 │中 ║12捲 │25 ║6捲×25= 150 │同右 │├──┼─────┼────╫───┼───╫─────────┼────────────┤│65 │透明膠帶 │小 ║6捲 │10 ║3捲×10= 30 │同右 │├──┼─────┼────╫───┼───╫─────────┼────────────┤│66 │耶誕英文字│ ║50片 │25 ║25片×25= 625 │同右 │├──┼─────┼────╫───┼───╫─────────┼────────────┤│67 │施敏打硬膠│(盒) ║120盒 │440 ║60盒×440= 26400│同右 │├──┼─────┼────╫───┼───╫─────────┼────────────┤│68 │施敏打硬膠│(支) ║16支 │25 ║16支×25= 400 │同62 │├──┼─────┼────╫───┼───╫─────────┼────────────┤│69 │保麗膠 │(盒) ║60盒 │440 ║30盒×440= 13200 │同56 ││ │ │相片膠 ║ │ ║ │ │├──┼─────┼────╫───┼───╫─────────┼────────────┤│70 │保麗膠 │(支) ║18支 │25 ║18支×25= 450 │同62 │├──┼─────┼────╫───┼───╫─────────┼────────────┤│71 │細太捲 │ ║3000支│3 ║1500支×3= 4500 │同56 │├──┼─────┼────╫───┼───╫─────────┼────────────┤│72 │中太捲 │ ║500支 │6 ║250支×6= 1500 │同右 │├──┼─────┼────╫───┼───╫─────────┼────────────┤│73 │粗太捲 │ ║100支 │10 ║50支×10= 500 │同右 │├──┼─────┼────╫───┼───╫─────────┼────────────┤│74 │乾燥花 │ ║1批 │600 ║依相關資料: 600 │可由照片16.21.22看出,並││ │ │ ║ │ ║ │有建南行之證明(㈠卷167 ││ │ │ ║ │ ║ │頁),又原告所陳報之價格││ │ │ ║ │ ║ │,尚稱合理 │├──┼─────┼────╫───┼───╫─────────┼────────────┤│75 │乾燥花滿天│ ║3兩 │400 ║2兩×400= 800 │同73 ││ │星 │ ║ │ ║ │ │├──┼─────┼────╫───┼───╫─────────┼────────────┤│76 │人造花 │半成品 ║10包 │320 ║5包×320= 1600 │同右 │├──┼─────┼────╫───┼───╫─────────┼────────────┤│77 │人造花 │花片 ║350包 │60 ║175包×60= 10500 │同右 │├──┼─────┼────╫───┼───╫─────────┼────────────┤│78 │人造花羊齒│ ║30支 │10 ║15支×10= 150 │同右 │├──┼─────┼────╫───┼───╫─────────┼────────────┤│79 │人造花葉片│大 ║2000片│5 ║1000片×5= 5000 │同右 │├──┼─────┼────╫───┼───╫─────────┼────────────┤│80 │人造花葉片│中 ║3000片│3 ║1500片×3= 4500 │同右 │├──┼─────┼────╫───┼───╫─────────┼────────────┤│81 │人造花葉片│小 ║10000 │2 ║5000片×2= 10000│同右 │├──┼─────┼────╫───┼───╫─────────┼────────────┤│82 │絲襪花 │半成品 ║38包 │380 ║19包×190= 3610 │證人謝芳君、劉玉寶證稱確││ │ │ ║ │ ║ │有該物,然數量無法確定(││ │ │ ║ │ ║ │㈠卷115頁),復無法證明單 ││ │ │ ║ │ ║ │價,衡酌公平,原告陳報之││ │ │ ║ │ ║ │單價及數量均折半計算 │├──┼─────┼────╫───┼───╫─────────┼────────────┤│83 │絲襪花 │成品 ║1盆 │3000 ║1盆×1500= 1500 │證人謝芳君、劉玉寶證稱確││ │ │ ║ │ ║ │有該物 (㈠卷115頁),然無 ││ │ │ ║ │ ║ │法證明單價,衡酌公平, ││ │ │ ║ │ ║ │原告陳報之單價折半計算,││ │ │ ║ │ ║ │然數量僅為一盆,應為合理│├──┼─────┼────╫───┼───╫─────────┼────────────┤│84 │彩虹花 │半成品 ║16包 │280 ║8包×140= 1120 │同82 │├──┼─────┼────╫───┼───╫─────────┼────────────┤│85 │彩虹花 │成品 ║1盆 │3200 ║1盆×1600= 1600 │同83 │├──┼─────┼────╫───┼───╫─────────┼────────────┤│86 │彩虹液 │大 ║1罐 │400 ║1罐×400= 4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4頁),且原告陳報之 ││ │ │ ║ │ ║ │數量合理 │├──┼─────┼────╫───┼───╫─────────┼────────────┤│87 │彩虹液 │ ║6罐 │150 ║6罐×150= 900 │同右 │├──┼─────┼────╫───┼───╫─────────┼────────────┤│88 │紙藤花 │(束) ║8束 │600 ║8束×600= 4800 │同右 │├──┼─────┼────╫───┼───╫─────────┼────────────┤│89 │紙藤花 │(包) ║5包 │200 ║5包×200= 1000 │同右 │├──┼─────┼────╫───┼───╫─────────┼────────────┤│90 │#800金線 │800尺 ║20個 │600 ║10個×600= 6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5頁),歐蒂娜線廠證 ││ │ │ ║ │ ║ │明進貨(㈠卷191頁),惟 ││ │ │ ║ │ ║ │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存 ││ │ │ ║ │ ║ │半數為合理 │├──┼─────┼────╫───┼───╫─────────┼────────────┤│91 │#800銀線 │800尺 ║10個 │600 ║5個×600= 3000 │同右 │├──┼─────┼────╫───┼───╫─────────┼────────────┤│92 │#800銀線 │架上用過║2個 │550 ║1個×550= 55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5頁),數量 用過折算││ │ │ ║ │ ║ │半數,始屬公允 │├──┼─────┼────╫───┼───╫─────────┼────────────┤│93 │#1200金線 │1200尺 ║20個 │600 ║10個×600= 6000 │同90 │├──┼─────┼────╫───┼───╫─────────┼────────────┤│94 │#1200銀線 │1200尺 ║10個 │600 ║5個×600= 3000 │同右 │├──┼─────┼────╫───┼───╫─────────┼────────────┤│95 │#1200銀線 │架上用過║2個 │550 ║1個×550= 550 │同92 │├──┼─────┼────╫───┼───╫─────────┼────────────┤│96 │#2400金線 │2400尺 ║20個 │1200 ║10個×1200= 12000│同90 │├──┼─────┼────╫───┼───╫─────────┼────────────┤│97 │#2400 銀線│2400尺 ║5個 │1200 ║3個×1200= 3600 │同右 │├──┼─────┼────╫───┼───╫─────────┼────────────┤│98 │#4金線 │100尺 ║10個 │500 ║5個×500= 2500 │同右 │├──┼─────┼────╫───┼───╫─────────┼────────────┤│99 │#4金線 │架上用過║1個 │450 ║0.5個×450= 225 │同92 │├──┼─────┼────╫───┼───╫─────────┼────────────┤│100 │#5金線 │100尺 ║10個 │500 ║5個×500= 2500 │同90 │├──┼─────┼────╫───┼───╫─────────┼────────────┤│101 │#5金線 │架上用過║1個 │450 ║0.5個×450= 225 │同92 │├──┼─────┼────╫───┼───╫─────────┼────────────┤│102 │流蘇線 │整包 ║50包 │600 ║25包×600= 15000 │同90 │├──┼─────┼────╫───┼───╫─────────┼────────────┤│103 │流蘇線 │櫃子裡 ║1200束│25 ║600束×20= 12000 │同右 │├──┼─────┼────╫───┼───╫─────────┼────────────┤│104 │安麗的貨品│ ║1批 │3000 ║1批×3000= 3000 │依資料夾25頁可證 ││ │ │ ║ │ ║ │證人謝芳君、劉玉寶證稱確││ │ │ ║ │ ║ │有該物 (㈠卷115頁) │├──┼─────┼────╫───┼───╫─────────┼────────────┤│105 │尖嘴鉗 │新 ║12支 │130 ║6支×120= 72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5頁),原告固舉巧藝 ││ │ │ ║ │ ║ │社證明進貨(㈠卷176頁), ││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存││ │ │ ║ │ ║ │半數為合理 │├──┼─────┼────╫───┼───╫─────────┼────────────┤│106 │尖嘴鉗 │中古 ║3支 │100 ║3支×60= 180 │中古即應依新品之半價計算││ │ │ ║ │ ║ │始為合理 │├──┼─────┼────╫───┼───╫─────────┼────────────┤│107 │斜口鉗 │中古 ║3支 │100 ║3支×60= 180 │中古即應依新品之半價計算││ │ │ ║ │ ║ │始為合理 │├──┼─────┼────╫───┼───╫─────────┼────────────┤│108 │汽球棒 │(支) ║100支 │3 ║50支×3= 15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5頁),建南行證明進 ││ │ │ ║ │ ║ │貨(㈠卷168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數為││ │ │ ║ │ ║ │合理 │├──┼─────┼────╫───┼───╫─────────┼────────────┤│109 │汽球棒 │(個) ║60個 │5 ║30個×5= 150 │同右 │├──┼─────┼────╫───┼───╫─────────┼────────────┤│110 │保麗龍球 │40m/m ║10包 │60 ║5包×60= 300 │同右 │├──┼─────┼────╫───┼───╫─────────┼────────────┤│111 │保麗龍球 │30m/m ║10包 │85 ║5包×85= 425 │同右 │├──┼─────┼────╫───┼───╫─────────┼────────────┤│112 │孔雀羽毛 │一束48支║6束 │480 ║3束×480= 1440 │同右 │├──┼─────┼────╫───┼───╫─────────┼────────────┤│113 │孔雀羽毛 │一束20支║6束 │240 ║3束×240= 720 │同右 │├──┼─────┼────╫───┼───╫─────────┼────────────┤│114 │金束魔帶 │小 ║1盒(10│1000 ║.5盒×1000= 500 │依建南行之進貨及單價(㈠││ │ │ ║0捲) │ ║ │卷168頁),惟庫存減半之 ││ │ │ ║ │ ║ │原因同右 │├──┼─────┼────╫───┼───╫─────────┼────────────┤│115 │金束魔帶 │中 ║20捲 │110 ║10捲×110= 1100 │同右 │├──┼─────┼────╫───┼───╫─────────┼────────────┤│116 │金束魔帶 │大 ║5捲 │400 ║3捲×400= 1200 │同右 │├──┼─────┼────╫───┼───╫─────────┼────────────┤│117 │塑膠珍珠 │4m/m ║810包 │10 ║810包×10= 81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5頁),照片43可看出 ││ │ │ ║ │ ║ │該物,且數量非少,而原告││ │ │ ║ │ ║ │又可提出目錄及價目表,自││ │ │ ║ │ ║ │可信其主張為真實 │├──┼─────┼────╫───┼───╫─────────┼────────────┤│118 │塑膠珍珠 │5m/m ║500包 │10 ║500包×10= 5000 │同右 │├──┼─────┼────╫───┼───╫─────────┼────────────┤│119 │塑膠珍珠 │6m/m ║370包 │10 ║370包×10= 3700 │同右 │├──┼─────┼────╫───┼───╫─────────┼────────────┤│120 │塑膠珍珠 │7m/m ║500包 │10 ║500包×10= 5000 │同右 │├──┼─────┼────╫───┼───╫─────────┼────────────┤│121 │塑膠珍珠 │8m/m ║300包 │10 ║300包×10= 3000 │同右 │├──┼─────┼────╫───┼───╫─────────┼────────────┤│122 │塑膠珍珠 │16m/m ║310包 │5 ║310包×5= 1550 │同右 │├──┼─────┼────╫───┼───╫─────────┼────────────┤│123 │禮品櫃裝 │新娘娃娃║1個 │1500 ║1個×1500= 1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5頁),照片可見該物,││ │ │ ║ │ ║ │證人謝芳君劉玉寶證明有該││ │ │ ║ │ ║ │貨品 │├──┼─────┼────╫───┼───╫─────────┼────────────┤│124 │大新娘娃娃│成品 ║1個 │2600 ║1個×2400= 2400 │同右 │├──┼─────┼────╫───┼───╫─────────┼────────────┤│125 │大新娘娃娃│DE006半 ║ 包 │770 ║3包×770= 231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成品  ║ │ ║ │卷305頁),數量尚屬合理 │├──┼─────┼────╫───┼───╫─────────┼────────────┤│126 │大新娘娃娃│NO9005成║4包 │636 ║4包×636= 2544 │同右 ││ │ │品 ║ │ ║ │ │├──┼─────┼────╫───┼───╫─────────┼────────────┤│127 │大新娘娃娃│DC005半 ║2包 │528 ║2包×528= 1056 │同右 ││ │ │成品 ║ │ ║ │ │├──┼─────┼────╫───┼───╫─────────┼────────────┤│128 │耶誕花心 │大 ║24束 │60 ║12束×60= 72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5頁),建南行證明進 ││ │ │ ║ │ ║ │貨(㈠卷168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數為││ │ │ ║ │ ║ │合理 │├──┼─────┼────╫───┼───╫─────────┼────────────┤│129 │普通花心 │35m/m ║76包 │10 ║38包×10= 380 │同右 │├──┼─────┼────╫───┼───╫─────────┼────────────┤│130 │普通花心 │25m/m ║100包 │10 ║50包×10= 500 │同右 ││ │ │100入 ║ │ ║ │ │├──┼─────┼────╫───┼───╫─────────┼────────────┤│131 │普通花心 │10色 ║450包 │10 ║225包×10= 2250 │同右 │├──┼─────┼────╫───┼───╫─────────┼────────────┤│132 │鍊頭勾 │鍍金 ║3000組│5 ║1500組×5= 7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6頁),原告固舉康樹 ││ │ │ ║ │ ║ │庭證明進貨(㈠卷208頁) ││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 │ │ ║ │ ║ │存半數為合理 │├──┼─────┼────╫───┼───╫─────────┼────────────┤│133 │鍊頭勾 │鍍銀 ║1000組│5 ║500組×5= 2500 │同右 │├──┼─────┼────╫───┼───╫─────────┼────────────┤│134 │鍊頭勾 │古銅 ║500組 │5 ║250組×5= 750 │同右 │├──┼─────┼────╫───┼───╫─────────┼────────────┤│135 │鍊頭拴 │鍍金 ║10000 │8 ║5000組×8= 40000 │同右 │├──┼─────┼────╫───┼───╫─────────┼────────────┤│136 │鍊頭拴 │鍍銀 ║1000組│8 ║500組×8= 4000 │同右 │├──┼─────┼────╫───┼───╫─────────┼────────────┤│137 │鍊頭拴 │古銅 ║500組 │8 ║250組×8= 2000 │同右 │├──┼─────┼────╫───┼───╫─────────┼────────────┤│138 │耳環勾 │鍍金 ║10000 │3 ║5000付×3= 15000 │同右 │├──┼─────┼────╫───┼───╫─────────┼────────────┤│139 │耳環勾 │鍍銀 ║3000付│3 ║1500付×3= 4500 │同右 │├──┼─────┼────╫───┼───╫─────────┼────────────┤│140 │耳環勾 │古銅 ║500付 │3 ║250付×3= 750 │同右 │├──┼─────┼────╫───┼───╫─────────┼────────────┤│141 │耳環拴 │鍍金 ║1萬付 │8 ║5000付×8= 40000 │同右 │├──┼─────┼────╫───┼───╫─────────┼────────────┤│142 │耳環拴 │鍍銀 ║5000付│8 ║2500付×8= 20000 │同右 │├──┼─────┼────╫───┼───╫─────────┼────────────┤│143 │耳環拴 │古銅 ║500付 │8 ║250付×8= 2000 │同右 │├──┼─────┼────╫───┼───╫─────────┼────────────┤│144 │耳環夾 │鍍金 ║1000付│10 ║500付×10= 5000 │同右 │├──┼─────┼────╫───┼───╫─────────┼────────────┤│145 │耳環夾 │鍍銀、大║1000付│10 ║500付×10= 5000 │同右 │├──┼─────┼────╫───┼───╫─────────┼────────────┤│146 │耳環夾 │鍍銀、中║1000付│8 ║500付×8= 4000 │同右 │├──┼─────┼────╫───┼───╫─────────┼────────────┤│147 │耳環針 │鍍金 ║3000付│3 ║1500付×3= 4500 │同右 │├──┼─────┼────╫───┼───╫─────────┼────────────┤│148 │耳環針 │鍍銀 ║1000付│3 ║500付×3= 1500 │同右 │├──┼─────┼────╫───┼───╫─────────┼────────────┤│149 │中國結DM│B4正反2 ║1000份│21 ║1000份×21=21000 │單價依慈文企業股份有限公││ │ │張 ║ │ ║ │司證明單(㈠卷205頁), ││ │ │ ║ │ ║ │並有資料夾28頁簽收單可證││ │ │ ║ │ ║ │數量 │├──┼─────┼────╫───┼───╫─────────┼────────────┤│150 │綜合DM │B4正反5 ║1530本│50 ║0 │無任何證據可證 ││ │ │張 ║ │ ║ │ │├──┼─────┼────╫───┼───╫─────────┼────────────┤│151 │扁皮線 │一至二樓║100包 │150 ║50包×150= 7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6頁),協和工藝材料 ││ │ │ ║ │ ║ │行證 明進貨量(㈠卷163頁││ │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 │認庫存半數為合理 │├──┼─────┼────╫───┼───╫─────────┼────────────┤│152 │仿皮線 │粗 ║3個 │1800 ║3個×1800= 5400 │原告有目錄(資料夾29頁)││ │ │ ║ │ ║ │,其陳報單價、數量有巧藝││ │ │ ║ │ ║ │社證明單可稽(㈠卷163頁 ││ │ │ ║ │ ║ │)尚屬合理 │├──┼─────┼────╫───┼───╫─────────┼────────────┤│153 │仿皮線 │細 ║5個 │400 ║5個×400= 2000 │同右(卷㈠第一七七頁) │├──┼─────┼────╫───┼───╫─────────┼────────────┤│154 │皮包暗扣 │進口、大║30組 │80 ║15組×80= 12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6頁),協和工藝材料 ││ │ │ ║ │ ║ │社證明進貨(㈠卷163頁) ││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 │ │ ║ │ ║ │存半數為合理 │├──┼─────┼────╫───┼───╫─────────┼────────────┤│155 │皮包暗扣 │進口、小║20組 │60 ║10組×60= 600 │同右 │├──┼─────┼────╫───┼───╫─────────┼────────────┤│156 │一般皮包扣│六種樣式║6包 │1500 ║3包×1500= 4500 │協和證明進貨及單價屬實 ││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 │ │ ║ │ ║ │存半數為合理 │├──┼─────┼────╫───┼───╫─────────┼────────────┤│157 │皮包吊耳 │高級鍍金║60組 │120 ║30組×120= 3600 │同154 │├──┼─────┼────╫───┼───╫─────────┼────────────┤│158 │普通皮包吊│鍍金及古║30組 │30 ║15組×30= 450 │同右 ││ │耳 │銅 ║ │ ║ │ │├──┼─────┼────╫───┼───╫─────────┼────────────┤│159 │皮包配件 │綜合 ║1批 │3500 ║1批×3500= 3500 │有協和證明(㈠卷163頁) ││ │ │ ║ │ ║ │單價、數量,請求尚屬合理 │├──┼─────┼────╫───┼───╫─────────┼────────────┤│160 │皮包框 │鍍金、半║15組 │150 ║8組×150= 1200 │同156 ││ │ │圓 ║ │ ║ │ │├──┼─────┼────╫───┼───╫─────────┼────────────┤│161 │皮包框 │鍍銀、長║10組 │150 ║5組×150= 750 │同右 ││ │ │方 ║ │ ║ │ │├──┼─────┼────╫───┼───╫─────────┼────────────┤│162 │皮包成品 │混合40件║30件 │3500 ║15件×3500=52500 │同右 ││ │ │以上 ║ │ ║ │ │├──┼─────┼────╫───┼───╫─────────┼────────────┤│163 │皮雕英文工│1組26字 ║3組 │2000 ║2組×2000= 4000 │同右 ││ │具 │母 ║ │ ║ │ │├──┼─────┼────╫───┼───╫─────────┼────────────┤│164 │塑活動眼 │8種尺寸 ║20包 │300 ║10包×300= 3000 │同右 │├──┼─────┼────╫───┼───╫─────────┼────────────┤│165 │玻璃眼 │大蝦用 ║200付 │20 ║100付×15= 1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6頁),原告固舉康樹 ││ │ │ ║ │ ║ │庭證明進貨200付(㈠卷208││ │ │ ║ │ ║ │頁),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認庫存一半即100付為合理 │├──┼─────┼────╫───┼───╫─────────┼────────────┤│166 │鑰匙圈(圓)│小 ║1000付│3 ║500付×3= 1500 │同右 │├──┼─────┼────╫───┼───╫─────────┼────────────┤│167 │鑰匙圈(圓)│中 ║1000付│5 ║500付×5= 2500 │同右 │├──┼─────┼────╫───┼───╫─────────┼────────────┤│168 │鑰匙圈(圓)│大、鍍金║1000付│10 ║500付×10= 5000 │同右 │├──┼─────┼────╫───┼───╫─────────┼────────────┤│169 │鑰匙圈 │(三角)║10000 │5 ║5000付×5= 25000 │同右 │├──┼─────┼────╫───┼───╫─────────┼────────────┤│170 │鑰匙圈 │(勾) ║1000付│10 ║500付×10= 5000 │同右 │├──┼─────┼────╫───┼───╫─────────┼────────────┤│171 │鑰匙圈(勾│(勾、圓)║1000付│15 ║500付×15= 7500 │同右 │├──┼─────┼────╫───┼───╫─────────┼────────────┤│172 │鑰匙圈 │古銅 ║500付 │25 ║250付×25= 6250 │同右 │├──┼─────┼────╫───┼───╫─────────┼────────────┤│173 │鑰匙圈 │鍍金 ║500付 │15 ║250付×15= 3750 │同右 ││ │(小) │ ║ │ ║ │ │├──┼─────┼────╫───┼───╫─────────┼────────────┤│174 │皮雕印花工│綜合 ║300支 │120 ║150支×120=18000 │康樹庭證明單價及進貨300 ││ │具 │ ║ │ ║ │支(㈠卷195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一半即││ │ │ ║ │ ║ │150支為合理 │├──┼─────┼────╫───┼───╫─────────┼────────────┤│175 │皮雕印花工│動物、大║2組 │600 ║1組×600= 600 │同右 ││ │具 │ ║ │ ║ │ │├──┼─────┼────╫───┼───╫─────────┼────────────┤│176 │皮雕印花基│台製 ║50套 │600 ║25套×600= 15000 │同右 ││ │本工具 │ ║ │ ║ │ │├──┼─────┼────╫───┼───╫─────────┼────────────┤│177 │皮雕印花基│日本進口║12套 │1500 ║6套×1500= 9000 │同右 ││ │本工具 │ ║ │ ║ │ │├──┼─────┼────╫───┼───╫─────────┼────────────┤│178 │打洞器 │單一洞 ║2把 │300 ║1把×300= 300 │同右 │├──┼─────┼────╫───┼───╫─────────┼────────────┤│179 │皮雕打洞器│大小可調║5組 │350 ║3組×350= 1050 │同右 ││ │ │整 ║ │ ║ │ │├──┼─────┼────╫───┼───╫─────────┼────────────┤│180 │皮雕打洞器│混合 ║1批 │6000 ║0.5批×6000=3000 │同右 │├──┼─────┼────╫───┼───╫─────────┼────────────┤│181 │皮包釦工具│分大小 ║5組 │300 ║3組×300= 900 │同右 │├──┼─────┼────╫───┼───╫─────────┼────────────┤│182 │皮包釦工具│ 一字 ║10支 │150 ║5支×150= 750 │同右 ││ │(斬) │ ║ │ ║ │ │├──┼─────┼────╫───┼───╫─────────┼────────────┤│183 │皮包釦工具│(菊花斬)║5支 │180 ║3支×180= 540 │同右 │├──┼─────┼────╫───┼───╫─────────┼────────────┤│184 │切皮刀 │ ║2支 │300 ║1支×300= 300 │同右 │├──┼─────┼────╫───┼───╫─────────┼────────────┤│185 │釘圓扣墊 │ ║5組 │150 ║3組×150= 450 │同右 ││ │具 │ ║ │ ║ │ │├──┼─────┼────╫───┼───╫─────────┼────────────┤│186 │皮雕墊板 │大 ║20塊 │200 ║10塊×200= 2000 │同右 │├──┼─────┼────╫───┼───╫─────────┼────────────┤│187 │皮雕墊板 │大 ║3塊 │150 ║2塊×150= 300 │同右 ││ │ │(中古)║ │ ║ │ │├──┼─────┼────╫───┼───╫─────────┼────────────┤│188 │皮雕墊板 │中 ║30塊 │120 ║15塊×120= 1800 │同右 │├──┼─────┼────╫───┼───╫─────────┼────────────┤│189 │皮雕墊板 │中 ║30塊 │80 ║15塊×80= 1200 │同右 ││ │ │(中古)║ │ ║ │ │├──┼─────┼────╫───┼───╫─────────┼────────────┤│190 │皮雕墊板 │小 ║50塊 │60 ║25塊×60= 1500 │同右 │├──┼─────┼────╫───┼───╫─────────┼────────────┤│191 │皮雕墊板 │小 ║50塊 │50 ║25塊×50= 1250 │同右 ││ │ │(中古)║ │ ║ │ │├──┼─────┼────╫───┼───╫─────────┼────────────┤│192 │木槌 │大 ║20支 │100 ║10支×100= 1000 │同右 │├──┼─────┼────╫───┼───╫─────────┼────────────┤│193 │木槌 │大 ║60支 │80 ║30支×80= 2400 │同右 ││ │ │(中古)║ │ ║ │ │├──┼─────┼────╫───┼───╫─────────┼────────────┤│194 │木槌 │小 ║30支 │60 ║15支×60= 900 │同右 │├──┼─────┼────╫───┼───╫─────────┼────────────┤│195 │木槌 │小 ║50支 │50 ║25支×50= 1250 │同右 ││ │ │(中古)║ │ ║ │ │├──┼─────┼────╫───┼───╫─────────┼────────────┤│196 │友禪紙 │二樓 ║80張 │150 ║40張×150= 6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7頁),原告固舉全泰 ││ │ │特大全開║ │ ║ │行證明進貨(㈠卷158頁) ││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 ││ │ │ ║ │ ║ │庫存一半即40張為合理 │├──┼─────┼────╫───┼───╫─────────┼────────────┤│197 │友禪紙 │一樓 ║20包 │20 ║20包×20= 4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7頁),原告固舉全泰 ││ │ │ ║ │ ║ │證明進貨80張(㈠卷158頁 ││ │ │ ║ │ ║ │),其售出部分應已自前項││ │ │ ║ │ ║ │補貨,因認原告所陳報之數││ │ │ ║ │ ║ │量可採 │├──┼─────┼────╫───┼───╫─────────┼────────────┤│198 │友禪紙成品│大小綜合║1櫥 │10000 ║依相關資料: 5000 │進貨及單價有全泰行證明( ││ │ │ ║ │ ║ │㈠卷),惟應已部分出售, ││ │ │ ║ │ ║ │應認庫存一半即5000為合理│├──┼─────┼────╫───┼───╫─────────┼────────────┤│199 │牛皮紙 │ ║1捲 │500 ║1捲×500= 500 │數量及單價尚屬合理 │├──┼─────┼────╫───┼───╫─────────┼────────────┤│200 │玉結成品 │ ║300條 │300 ║100條×300=30000 │證人謝芳君、劉玉寶證明有││ │ │ ║ │ ║ │該項貨品,又單價尚屬合理,││ │ │ ║ │ ║ │惟照片25未能見出有300條 ││ │ │ ║ │ ║ │之多,復無進貨證明,認 ││ │ │ ║ │ ║ │應以100條為適當 │├──┼─────┼────╫───┼───╫─────────┼────────────┤│201 │玉珠 │ ║1批 │5000 ║依相關資料: 2500 │原告固舉巧藝社證明單價及││ │ │ ║ │ ║ │進貨5000元(㈠卷179頁) ││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 │ │ ║ │ ║ │存一半即2500元為合理 │├──┼─────┼────╫───┼───╫─────────┼────────────┤│202 │瑪瑙珠 │ ║1批 │3000 ║依相關資料: 1500 │同右 │├──┼─────┼────╫───┼───╫─────────┼────────────┤│203 │琉璃 │ ║1批 │3000 ║依相關資料: 1500 │同右 │├──┼─────┼────╫───┼───╫─────────┼────────────┤│204 │貓眼石 │ ║1批 │2000 ║依相關資料: 1000 │同右 │├──┼─────┼────╫───┼───╫─────────┼────────────┤│205 │水晶珠 │ ║1批 │1000 ║依相關資料: 500 │同右 │├──┼─────┼────╫───┼───╫─────────┼────────────┤│206 │木珠 │7m/m ║100包 │100 ║50包×100= 5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7頁),巧藝社證明進 ││ │ │ ║ │ ║ │貨100包(㈠卷179頁),惟││ │ │ ║ │ ║ │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 │ │ ║ │ ║ │數為合理 │├──┼─────┼────╫───┼───╫─────────┼────────────┤│207 │木珠 │10m/m ║50包 │200 ║25包×200= 5000 │同右 │├──┼─────┼────╫───┼───╫─────────┼────────────┤│208 │木珠 │12m/m ║30包 │500 ║15包×500= 7500 │同右 │├──┼─────┼────╫───┼───╫─────────┼────────────┤│209 │木珠 │14m/m ║30包 │600 ║15包×600= 9000 │同右 │├──┼─────┼────╫───┼───╫─────────┼────────────┤│210 │木珠 │20m/m ║1萬個 │3 ║5000個×3= 15000 │同右 │├──┼─────┼────╫───┼───╫─────────┼────────────┤│211 │木珠 │25m/m ║1萬個 │3 ║5000個×3= 15000 │同右 ││ │ │ ║ │ ║ │ │├──┼─────┼────╫───┼───╫─────────┼────────────┤│212 │結成品 │5尺櫃綜 ║1批 │15000 ║依相關資料: 7500 │巧藝社證明單價及進貨1500││ │ │合 ║ │ ║ │0元(㈠卷186頁) ,惟應 ││ │ │ ║ │ ║ │已部分出售,應以庫存半數││ │ │ ║ │ ║ │為公允 │├──┼─────┼────╫───┼───╫─────────┼────────────┤│213 │結成品 │吊牆壁 ║1批 │30000 ║依相關資料: 15000│巧藝社證明單價及進貨3000││ │ │ ║ │ ║ │0元(㈠卷186頁),惟應已││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數為││ │ │ ║ │ ║ │合理 │├──┼─────┼────╫───┼───╫─────────┼────────────┤│214 │壓花器(箱│二樓 ║2箱 │18000 ║1×18000 = 18000 │照片37.39得見該物,並有 ││ │) │ ║ │ ║ │型錄(見資料夾37頁),證││ │ │ ║ │ ║ │人謝芳君、劉玉寶證明有該││ │ │ ║ │ ║ │貨品,惟數量不明,並有出 ││ │ │ ║ │ ║ │售,售以半數較符公平 │├──┼─────┼────╫───┼───╫─────────┼────────────┤│215 │壓花器(組│一樓 ║20組 │60 ║20組×60 = 1200 │證人謝芳君、劉玉寶證明有││ │) │ ║ │ ║ │該貨品,亦有型錄(見資料 ││ │ │ ║ │ ║ │夾 37頁),其所陳報之數 ││ │ │ ║ │ ║ │量及單價均稱合理,故應依││ │ │ ║ │ ║ │其所請求准許 │├──┼─────┼────╫───┼───╫─────────┼────────────┤│216 │講義 │ ║1櫥 │5000 ║依相關資料: 1000 │巧藝社證明其單價及數量,││ │ │ ║ │ ║ │惟未能舉出單價,似為自用 ││ │ │ ║ │ ║ │,應無市價可言,酌定賠償││ │ │ ║ │ ║ │金額 │├──┼─────┼────╫───┼───╫─────────┼────────────┤│217 │向日葵娃娃│二樓教室║100份 │80 ║50份×80= 4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AD604 │ ║ │ ║ │卷308頁),原告固舉巧藝 ││ │ │ ║ │ ║ │社證明進貨100份(㈠卷181││ │ │ ║ │ ║ │頁),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認庫存一半即50份為合理 │├──┼─────┼────╫───┼───╫─────────┼────────────┤│218 │向日葵娃娃│一樓展示║10份 │80 ║10份×80= 8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AD604 │ ║ │ ║ │卷308頁),出售部分應已 ││ │ │ ║ │ ║ │由二樓庫存補貨,因認原告││ │ │ ║ │ ║ │陳報之數量為可採 │├──┼─────┼────╫───┼───╫─────────┼────────────┤│219 │向日葵娃娃│二樓 ║50份 │80 ║25份×80= 2000 │同217 ││ │B │ ║ │ ║ │ │├──┼─────┼────╫───┼───╫─────────┼────────────┤│220 │向日葵娃娃│一樓展示║10份 │80 ║10份×80= 800 │同218 ││ │B │ ║ │ ║ │ │├──┼─────┼────╫───┼───╫─────────┼────────────┤│221 │向日葵娃娃│二樓庫存║100份 │50 ║50份×50= 2500 │同217 ││ │C │ ║ │ ║ │ │├──┼─────┼────╫───┼───╫─────────┼────────────┤│222 │向日葵娃娃│一樓展示║10份 │50 ║10份×50= 500 │同218 ││ │C │ ║ │ ║ │ │├──┼─────┼────╫───┼───╫─────────┼────────────┤│223 │D505別針 │二樓 ║500份 │30 ║250份×30= 7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8頁),黃榮泰證明進 ││ │ │ ║ │ ║ │貨(㈠卷218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以庫存一半 ││ │ │ ║ │ ║ │為合理 │├──┼─────┼────╫───┼───╫─────────┼────────────┤│224 │D505別針 │一樓展示║200份 │30 ║100份×30= 3000 │同右 │├──┼─────┼────╫───┼───╫─────────┼────────────┤│225 │D505裸圈 │ ║5000個│3 ║2500個×3= 7500 │同右 │├──┼─────┼────╫───┼───╫─────────┼────────────┤│226 │D501髮夾 │二樓庫存║500支 │60 ║500支×60= 30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8頁),照片43得見該 ││ │ │ ║ │ ║ │物,且數量頗鉅,應准許 │├──┼─────┼────╫───┼───╫─────────┼────────────┤│227 │D501髮夾 │一樓展示║30支 │60 ║30支×60= 18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數量││ │ │ ║ │ ║ │尚稱合理,依其主張准許 │├──┼─────┼────╫───┼───╫─────────┼────────────┤│228 │D207孔雀 │二樓庫存║50份 │900 ║25份×900= 22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大) │ ║ │ ║ │巧藝社證明進貨(㈠卷181 ││ │ │ ║ │ ║ │頁),惟應已部分出售, ││ │ │ ║ │ ║ │以庫存半數 為合理 │├──┼─────┼────╫───┼───╫─────────┼────────────┤│229 │D207孔雀( │一樓展示║5份 │900 ║5份×900= 4500 │同218 ││ │大) │ ║ │ ║ │ │├──┼─────┼────╫───┼───╫─────────┼────────────┤│230 │D206孔雀( │二樓庫存║50份 │500 ║25份×500= 12500 │同217 ││ │中) │ ║ │ ║ │ │├──┼─────┼────╫───┼───╫─────────┼────────────┤│231 │D206孔 │一樓展示║5份 │500 ║5份×500= 2500 │同218 ││ │雀(中) │ ║ │ ║ │ │├──┼─────┼────╫───┼───╫─────────┼────────────┤│232 │平安燭台 │二樓庫存║50份 │120 ║25份×120= 3000 │同217 │├──┼─────┼────╫───┼───╫─────────┼────────────┤│233 │平安燭台 │一樓展示║10份 │120 ║10份×120= 1200 │同218 │├──┼─────┼────╫───┼───╫─────────┼────────────┤│234 │D101#3鳳梨│二樓庫存║200份 │100 ║100份×100=10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8頁),證人謝芳君證 ││ │ │ ║ │ ║ │稱一樓有,二樓就有庫存(││ │ │ ║ │ ║ │㈠卷110頁),照片D確有該││ │ │ ║ │ ║ │物,可推定二樓亦有該物,││ │ │ ║ │ ║ │惟數量無法得知,宜酌減為││ │ │ ║ │ ║ │100份,以符公平 │├──┼─────┼────╫───┼───╫─────────┼────────────┤│235 │D101#3鳳梨│一樓展示║10份 │100 ║10份×100= 1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8頁),照片D確有該物││ │ │ ║ │ ║ │,應予准許 │├──┼─────┼────╫───┼───╫─────────┼────────────┤│236 │D102#4鳳梨│二樓庫存║500份 │70 ║250份×70= 17500 │同234 │├──┼─────┼────╫───┼───╫─────────┼────────────┤│237 │D102#4鳳梨│一樓展示║30份 │70 ║30份×70= 2100 │同235 │├──┼─────┼────╫───┼───╫─────────┼────────────┤│238 │D102#4鳳梨│一樓展示║15份 │80 ║15份×80= 1200 │同235 ││ │ │全泰 ║ │ ║ │ │├──┼─────┼────╫───┼───╫─────────┼────────────┤│239 │D103步步高│二樓庫存║200份 │150 ║100份×150=15000 │同234 ││ │昇 │ ║ │ ║ │ │├──┼─────┼────╫───┼───╫─────────┼────────────┤│240 │D103步步高│一樓展示║10份 │150 ║10份×150= 1500 │同235 ││ │昇 │ ║ │ ║ │ │├──┼─────┼────╫───┼───╫─────────┼────────────┤│241 │大青瓶 │二樓庫存║100份 │100 ║50份×100= 5000 │同234 │├──┼─────┼────╫───┼───╫─────────┼────────────┤│242 │大青瓶 │一樓展示║10份 │100 ║10份×100= 1000 │同235 │├──┼─────┼────╫───┼───╫─────────┼────────────┤│243 │D105貓頭鷹│二樓庫存║500份 │120 ║250份×120=60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08頁),黃榮泰證明進 ││ │ │ ║ │ ║ │貨(㈠卷218頁),惟應已部 ││ │ │ ║ │ ║ │分出售,以庫存半數為合理│├──┼─────┼────╫───┼───╫─────────┼────────────┤│244 │D105貓頭鷹│一樓展示║30份 │120 ║15份×120= 1800 │同右 │├──┼─────┼────╫───┼───╫─────────┼────────────┤│245 │D105裸圈 │ ║1萬份 │25 ║5000×25= 125000 │同234 │├──┼─────┼────╫───┼───╫─────────┼────────────┤│246 │貓頭鷹(大)│ ║10份 │500 ║10份×500= 5000 │同235 │├──┼─────┼────╫───┼───╫─────────┼────────────┤│247 │貓頭鷹(小)│ ║10份 │350 ║10份×350= 3500 │同右 │├──┼─────┼────╫───┼───╫─────────┼────────────┤│248 │D106三陽開│二樓庫存║50份 │160 ║25份×160= 4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泰 │ ║ │ ║ │卷308頁),巧藝社證明進 ││ │ │ ║ │ ║ │貨(㈠卷181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數為││ │ │ ║ │ ║ │合理 │├──┼─────┼────╫───┼───╫─────────┼────────────┤│249 │D106三陽開│一樓展示║10份 │160 ║10份×160= 16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泰 │ ║ │ ║ │卷308頁),售出部分應已 ││ │ │ ║ │ ║ │自前項補貨,因認原告所陳││ │ │ ║ │ ║ │報之數量為可採 │├──┼─────┼────╫───┼───╫─────────┼────────────┤│250 │D107五福臨│二樓庫存║50份 │160 ║25份×160= 4000 │同248 ││ │門 │ ║ │ ║ │ │├──┼─────┼────╫───┼───╫─────────┼────────────┤│251 │D107五福臨│一樓展示║10份 │160 ║10份×160= 1600 │同249 ││ │門 │ ║ │ ║ │ │├──┼─────┼────╫───┼───╫─────────┼────────────┤│252 │D108吉祥鈴│二樓庫存║300份 │120 ║150份×120=18000 │同234 ││ │鐺 │ ║ │ ║ │ │├──┼─────┼────╫───┼───╫─────────┼────────────┤│253 │D108吉祥鈴│一樓展示║30份 │120 ║30份×120= 3600 │同235 ││ │鐺 │ ║ │ ║ │ │├──┼─────┼────╫───┼───╫─────────┼────────────┤│254 │D201A吉祥 │二樓庫存║300份 │180 ║150份×180=27000 │同234 ││ │炮 │ ║ │ ║ │ │├──┼─────┼────╫───┼───╫─────────┼────────────┤│255 │D201A吉祥 │一樓展示║20份 │180 ║20份×180= 3600 │同235 ││ │炮 │ ║ │ ║ │ │├──┼─────┼────╫───┼───╫─────────┼────────────┤│256 │D201B 彩炮│二樓庫存║300份 │160 ║150份×160= 24000│同234 │├──┼─────┼────╫───┼───╫─────────┼────────────┤│257 │D201B 彩炮│一樓展示║20份 │160 ║20份×160= 3200 │同235 │├──┼─────┼────╫───┼───╫─────────┼────────────┤│258 │D109小耶誕│二樓庫存║500包 │60 ║250包×60= 15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圈 │ ║ │ ║ │卷309頁),資料夾38頁有 ││ │ │ ║ │ ║ │原告地一行之型錄,且謝芳││ │ │ ║ │ ║ │君證稱有該物,惟店內存貨││ │ │ ║ │ ║ │數量無法確認,爰酌減半數││ │ │ ║ │ ║ │,以符公平 │├──┼─────┼────╫───┼───╫─────────┼────────────┤│259 │D109小耶誕│一樓展示║20包 │60 ║20包×60= 12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圈 │ ║ │ ║ │卷309頁),資料夾38頁有 ││ │ │ ║ │ ║ │原告地一行之型錄有該物,││ │ │ ║ │ ║ │可見原告確售該物,原告所││ │ │ ║ │ ║ │陳數量尚稱合理 │├──┼─────┼────╫───┼───╫─────────┼────────────┤│260 │D110中耶誕│二樓庫存║500包 │80 ║250包×80= 20000 │同258之理由 ││ │圈 │ ║ │ ║ │ │├──┼─────┼────╫───┼───╫─────────┼────────────┤│261 │D110中耶誕│一樓展示║20包 │80 ║20包×80= 1600 │同259之理由 ││ │圈 │ ║ │ ║ │ │├──┼─────┼────╫───┼───╫─────────┼────────────┤│262 │D111AB大耶│二樓庫存║500包 │90 ║250包×90= 22500 │同258之理由 ││ │誕圈 │ ║ │ ║ │ │├──┼─────┼────╫───┼───╫─────────┼────────────┤│263 │D111AB大耶│一樓展示║40包 │90 ║40包×90= 3600 │同259之理由 ││ │誕圈 │ ║ │ ║ │ │├──┼─────┼────╫───┼───╫─────────┼────────────┤│264 │D202財神鞭│二樓庫存║300包 │250 ║150包×250=37500 │同258之理由 ││ │炮 │ ║ │ ║ │ │├──┼─────┼────╫───┼───╫─────────┼────────────┤│265 │D202財神鞭│一樓展示║10包 │250 ║10包×250= 2500 │同259之理由 ││ │炮 │ ║ │ ║ │ │├──┼─────┼────╫───┼───╫─────────┼────────────┤│266 │D203年年有│二樓庫存║300包 │220 ║150包×220=33000 │同258之理由 ││ │餘 │ ║ │ ║ │ │├──┼─────┼────╫───┼───╫─────────┼────────────┤│267 │D203年年有│一樓展示║20包 │220 ║20包×220= 4400 │同259之理由 ││ │餘 │ ║ │ ║ │ │├──┼─────┼────╫───┼───╫─────────┼────────────┤│268 │D204金錢鼠│二樓庫存║300包 │150 ║150包×150=22500 │同258之理由 │├──┼─────┼────╫───┼───╫─────────┼────────────┤│269 │D204金錢鼠│一樓展示║20包 │150 ║20包×150= 3000 │同259之理由 │├──┼─────┼────╫───┼───╫─────────┼────────────┤│270 │D205珍珠彩│二樓庫存║300包 │150 ║150包×150=22500 │同258之理由 ││ │鵝 │ ║ │ ║ │ │├──┼─────┼────╫───┼───╫─────────┼────────────┤│271 │D205珍珠彩│一樓展示║20包 │150 ║20包×150= 3000 │同259之理由 ││ │鵝 │ ║ │ ║ │ │├──┼─────┼────╫───┼───╫─────────┼────────────┤│272 │D208吉祥風│二樓庫存║100包 │280 ║50包×280= 14000 │同258之理由 ││ │鈴 │ ║ │ ║ │ │├──┼─────┼────╫───┼───╫─────────┼────────────┤│273 │D208吉祥風│一樓展示║5包 │280 ║5包×280= 1400 │同259之理由 ││ │鈴 │ ║ │ ║ │ │├──┼─────┼────╫───┼───╫─────────┼────────────┤│274 │D301A仿古 |二樓庫存║500條 │60 ║250條×60= 15000 │同258 之理由 ││ │項項  │ ║ │ ║ │ │├──┼─────┼────╫───┼───╫─────────┼────────────┤│275 │D3021A仿古│一樓展示║100條 │60 ║50條×60= 3000 │同 259 之理由 ││ │項鍊  │ ║ │ ║ │ │├──┼─────┼────╫───┼───╫─────────┼────────────┤│276 │D301B仿古 │二樓庫存║500條 │80 ║250條×80= 20000 │同258 之理由 ││ │項鍊 │ ║ │ ║ │ │├──┼─────┼────╫───┼───╫─────────┼────────────┤│277 │D301B仿古 │一樓展示║100條 │80 ║100條×80= 8000 │同259 之理由 ││ │項鍊 │ ║ │ ║ │ │├──┼─────┼────╫───┼───╫─────────┼────────────┤│278 │D302陶瓷 │二樓庫存║500條 │100 ║250條×100= 25000│同258之理由 ││ │項鍊 │ ║ │ ║ │ │├──┼─────┼────╫───┼───╫─────────┼────────────┤│279 │D302陶瓷項│一樓展示║100條 │100 ║100條×100= 10000│同259之理由 ││ │鍊 │ ║ │ ║ │ │├──┼─────┼────╫───┼───╫─────────┼────────────┤│280 │D303A陶瓷 │二樓庫存║500條 │20 ║250條×20= 5000 │同258之理由 ││ │仿古手鍊 │ ║ │ ║ │ │├──┼─────┼────╫───┼───╫─────────┼────────────┤│281 │D303A陶瓷 │一樓展示║100條 │20 ║100條×20= 2000 │同259之理由 ││ │仿古手鍊 │ ║ │ ║ │ │├──┼─────┼────╫───┼───╫─────────┼────────────┤│282 │D303B陶瓷 │二樓庫存║500條 │30 ║250條×30= 7500 │同258之理由 ││ │仿古手鍊 │ ║ │ ║ │ │├──┼─────┼────╫───┼───╫─────────┼────────────┤│283 │D303B陶瓷 │一樓展示║100條 │30 ║100條×30= 3000 │同259之理由 ││ │仿古手鍊 │ ║ │ ║ │ │├──┼─────┼────╫───┼───╫─────────┼────────────┤│284 │D303C陶瓷 │二樓庫存║500條 │35 ║250條×35= 8750 │同258之理由 ││ │仿古手鍊 │ ║ │ ║ │ │├──┼─────┼────╫───┼───╫─────────┼────────────┤│285 │D303C陶瓷 │一樓展示║100條 │35 ║100條×35= 3500 │同259之理由 ││ │仿古手鍊 │ ║ │ ║ │ │├──┼─────┼────╫───┼───╫─────────┼────────────┤│286 │D304A&B陶 │二樓庫存║600條 │35 ║300條×35= 10500 │同258之理由 ││ │瓷彎管手鍊│ ║ │ ║ │ │├──┼─────┼────╫───┼───╫─────────┼────────────┤│287 │D304A&B陶 │一樓展示║100條 │35 ║100條×35= 3500 │同259之理由 ││ │瓷彎管手鍊│ ║ │ ║ │ │├──┼─────┼────╫───┼───╫─────────┼────────────┤│288 │D305陶珠手│二樓庫存║500條 │40 ║250條×40= 10000 │同258之理由 ││ │鍊 │ ║ │ ║ │ │├──┼─────┼────╫───┼───╫─────────┼────────────┤│289 │D305陶珠手│一樓展示║100條 │40 ║100條×40= 4000 │同259之理由 ││ │鍊 │ ║ │ ║ │ │├──┼─────┼────╫───┼───╫─────────┼────────────┤│290 │D401A大裙 │二樓庫存║300對 │80 ║150對×80= 12000 │同258之理由 ││ │娃 手鍊 │ ║ │ ║ │ │├──┼─────┼────╫───┼───╫─────────┼────────────┤│291 │D401A大裙 │一樓展示║50對 │80 ║50對×80= 4000 │同259之理由 ││ │娃手鍊 │ ║ │ ║ │ │├──┼─────┼────╫───┼───╫─────────┼────────────┤│292 │D401B小裙 │二樓庫存║300對 │70 ║150對×70= 10500 │同258之理由 ││ │娃手鍊 │ ║ │ ║ │ │├──┼─────┼────╫───┼───╫─────────┼────────────┤│293 │D401B小裙 │一樓展示║50對 │70 ║50對×70= 3500 │同259之理由 ││ │娃手鍊 │ ║ │ ║ │ │├──┼─────┼────╫───┼───╫─────────┼────────────┤│294 │D402A大叮 │二樓庫存║300對 │70 ║150對×70= 10500 │同258之理由 ││ │噹娃手鍊 │ ║ │ ║ │ │├──┼─────┼────╫───┼───╫─────────┼────────────┤│295 │D402A大叮 │一樓展示║50對 │70 ║50對×70= 3500 │同259之理由 ││ │噹娃手鍊 │ ║ │ ║ │ │├──┼─────┼────╫───┼───╫─────────┼────────────┤│296 │D402A小叮 │二樓庫存║300對 │60 ║150對×60= 9000 │同258之理由 ││ │噹娃手鍊 │ ║ │ ║ │ │├──┼─────┼────╫───┼───╫─────────┼────────────┤│297 │D402A小叮 │一樓展示║50對 │60 ║50對×60= 3000 │同259之理由 ││ │噹娃手鍊 │ ║ │ ║ │ │├──┼─────┼────╫───┼───╫─────────┼────────────┤│298 │D403A+B+C+│二樓庫存║600組 │80 ║300組×80= 24000 │同258之理由 ││ │D玩偶ET蜻 │ ║ │ ║ │ ││ │蜓 │ ║ │ ║ │ │├──┼─────┼────╫───┼───╫─────────┼────────────┤│299 │D403A+B+C+│一樓展示║100組 │80 ║100組×80= 8000 │同259之理由 ││ │D玩偶ET蜻 │ ║ │ ║ │ ││ │蜓 │ ║ │ ║ │ │├──┼─────┼────╫───┼───╫─────────┼────────────┤│300 │D404蝦米匙│二樓庫存║600對 │60 ║300對×60= 18000 │同258之理由 ││ │圈 │ ║ │ ║ │ │├──┼─────┼────╫───┼───╫─────────┼────────────┤│301 │D404蝦米匙│一樓展示║100對 │60 ║100對×60= 6000 │同259之理由 ││ │圈 │ ║ │ ║ │ │├──┼─────┼────╫───┼───╫─────────┼────────────┤│302 │D405A龜索 │二樓庫存║500個 │50 ║250個×50= 12500 │同258 之理由 ││ │圈#4 │ ║ │ ║ │ │├──┼─────┼────╫───┼───╫─────────┼────────────┤│303 │D405A龜索 │一樓展示║100個 │50 ║100個×50= 5000 │同259之理由 ││ │圈#4 │ ║ │ ║ │ │├──┼─────┼────╫───┼───╫─────────┼────────────┤│304 │D405A │二樓庫存║500個 │30 ║250個×30= 7500 │同258之理由 ││ │龜索圈#5 │ ║ │ ║ │ │├──┼─────┼────╫───┼───╫─────────┼────────────┤│305 │D405A │一樓展示║100個 │30 ║100個×30= 3000 │同259 之理由 ││ │龜索圈#5 │ ║ │ ║ │ │├──┼─────┼────╫───┼───╫─────────┼────────────┤│306 │D502復古髮│二樓庫存║100個 │60 ║50個×60= 36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簪 │ ║ │ ║ │卷310頁),黃榮泰證明進 ││ │ │ ║ │ ║ │貨100個(㈠卷219頁),惟││ │ │ ║ │ ║ │應已部分出售,認以庫存一││ │ │ ║ │ ║ │半即50個為合理 │├──┼─────┼────╫───┼───╫─────────┼────────────┤│307 │D502復古髮│一樓展示║100個 │60 ║100個×60= 6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簪 │ ║ │ ║ │卷310頁),出售部分應已 ││ │ │ ║ │ ║ │自二樓庫存補貨,因認原告││ │ │ ║ │ ║ │所陳報之數量為可採 │├──┼─────┼────╫───┼───╫─────────┼────────────┤│308 │髮簪支 │ ║400支 │10 ║200支×10= 2000 │同306 │├──┼─────┼────╫───┼───╫─────────┼────────────┤│309 │D503A&B │ ║300對 │15 ║150對×15= 2250 │同258之理由 ││ │幸運夾子 │ ║ │ ║ │ │├──┼─────┼────╫───┼───╫─────────┼────────────┤│310 │D503A&B │ ║100對 │15 ║100對×15= 1500 │同259之理由 ││ │幸運夾子 │ ║ │ ║ │ │├──┼─────┼────╫───┼───╫─────────┼────────────┤│311 │自動夾 │10種 ║2箱 │15000 ║1×15000 = 15000 │證人謝芳君證稱有此物(㈠││ │ │1至2樓 ║各600 │ ║ │卷115頁),惟無法證明數 ││ │ │ ║支 │ ║ │量及單價,應認已部分出售││ │ │ ║ │ ║ │,以一箱為合理 │├──┼─────┼────╫───┼───╫─────────┼────────────┤│312 │D504蝴蝶 │二樓庫存║600個 │30 ║300個×30= 9000 │同258之理由 ││ │別針 │ ║ │ ║ │ │├──┼─────┼────╫───┼───╫─────────┼────────────┤│313 │D504蝴蝶別│一樓展示║100個 │30 ║100個×30= 3000 │同259之理由 ││ │針 │ ║ │ ║ │ │├──┼─────┼────╫───┼───╫─────────┼────────────┤│314 │D50雙錢髮 │二樓庫存║200個 │50 ║100個×50= 5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圈 │ ║ │ ║ │卷310頁),原告固舉黃榮 ││ │ │ ║ │ ║ │泰證明進貨200個(㈠卷219││ │ │ ║ │ ║ │頁),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認庫存半數為合理 │├──┼─────┼────╫───┼───╫─────────┼────────────┤│315 │D50雙錢髮 │一樓展示║20個 │50 ║20個×50= 1000 │同259 ││ │圈 │ ║ │ ║ │ │├──┼─────┼────╫───┼───╫─────────┼────────────┤│316 │D507A&B如 │二樓庫存║200個 │60 ║100個×60= 6000 │同258 ││ │意髮圈 │ ║ │ ║ │ │├──┼─────┼────╫───┼───╫─────────┼────────────┤│317 │D507A&B如 │一樓展示║30個 │60 ║30個×60= 1800 │同259 ││ │意髮圈 │ ║ │ ║ │ │├──┼─────┼────╫───┼───╫─────────┼────────────┤│318 │髮圈 │二樓庫存║200個 │20 ║100個×20= 2000 │同258 │├──┼─────┼────╫───┼───╫─────────┼────────────┤│319 │D605 │二樓庫存║300包 │170 ║150包×170=25500 │同258 │├──┼─────┼────╫───┼───╫─────────┼────────────┤│320 │吉祥結成品│二樓庫存║1500個│30 ║750個×30= 22500 │同258 │├──┼─────┼────╫───┼───╫─────────┼────────────┤│321 │複翼盤成品│二樓庫存║300個 │100 ║150個×100= 15000│同258 │├──┼─────┼────╫───┼───╫─────────┼────────────┤│322 │流蘇成品(│二樓庫存║100對 │80 ║50對×80= 4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長大) │ ║ │ ║ │卷310頁),資料夾39頁有 ││ │ │ ║ │ ║ │型錄,可見原告應有販售該││ │ │ ║ │ ║ │物,但數量未能確定,依原││ │ │ ║ │ ║ │告所陳之半數,應符公平 │├──┼─────┼────╫───┼───╫─────────┼────────────┤│323 │流蘇成品(│ ║50對 │60 ║25對×60= 1500 │同右 ││ │中) │ ║ │ ║ │ │├──┼─────┼────╫───┼───╫─────────┼────────────┤│324 │流蘇成品(│ ║50對 │50 ║25對×50= 1250 │同右 ││ │小) │ ║ │ ║ │ │├──┼─────┼────╫───┼───╫─────────┼────────────┤│325 │流蘇成品(│二樓庫存║5000個│10 ║2500個×10=25000 │同右 ││ │短) │ ║ │ ║ │ │├──┼─────┼────╫───┼───╫─────────┼────────────┤│326 │流蘇成品(│二樓庫存║600個 │10 ║300個×10= 3000 │同右 ││ │短、覆帽)│ ║ │ ║ │ │├──┼─────┼────╫───┼───╫─────────┼────────────┤│327 │#3盤長成品│二樓庫存║200個 │60 ║100個×60= 6000 │同311 │├──┼─────┼────╫───┼───╫─────────┼────────────┤│328 │#4盤長成品│ ║600個 │100 ║300個×100=30000 │同311 │├──┼─────┼────╫───┼───╫─────────┼────────────┤│329 │青蛙面紙盒│一樓展示║20包 │170 ║10包×170= 17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0頁),原告固舉冠億 ││ │ │ ║ │ ║ │證明進貨20包(㈠卷197頁 ││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 │ │ ║ │ ║ │庫存一半即10包為合理 │├──┼─────┼────╫───┼───╫─────────┼────────────┤│330 │D606青蛙毛│二樓庫存║500包 │120 ║250包×120= 30000│同258 ││ │巾架 │ ║ │ ║ │ │├──┼─────┼────╫───┼───╫─────────┼────────────┤│331 │D606青蛙毛│一樓展示║20包 │120 ║20包×120= 2400 │同259 ││ │巾架 │ ║ │ ║ │ │├──┼─────┼────╫───┼───╫─────────┼────────────┤│332 │D607貓毛巾│二樓庫存║500包 │80 ║250包×80= 20000 │同258 ││ │架 │ ║ │ ║ │ │├──┼─────┼────╫───┼───╫─────────┼────────────┤│333 │D607貓毛巾│一樓展示║20包 │80 ║20包×80= 1600 │同259 ││ │架 │ ║ │ ║ │ │├──┼─────┼────╫───┼───╫─────────┼────────────┤│334 │D608懶骨頭│二樓庫存║600包 │120 ║300包×120=36000 │同258 │├──┼─────┼────╫───┼───╫─────────┼────────────┤│335 │D608懶骨頭│一樓展示║30包 │120 ║30包×120= 3600 │同259 │├──┼─────┼────╫───┼───╫─────────┼────────────┤│336 │D608布 │ ║1匹 │5000 ║0.5×5000= 2500 │單價及 數量有冠億布行可 ││ │ │ ║ │ ║ │證(㈠卷197頁),惟其庫 ││ │ │ ║ │ ║ │存減半之 原因同右 │├──┼─────┼────╫───┼───╫─────────┼────────────┤│337 │布質窗簾 │二樓庫存║50份 │180 ║25份×180= 4500 │同329之理由 │├──┼─────┼────╫───┼───╫─────────┼────────────┤│338 │布質窗簾 │一樓展示║2份 │180 ║2份×180= 360 │同259之理由 │├──┼─────┼────╫───┼───╫─────────┼────────────┤│339 │不織布 │二樓庫存║10匹 │3000 ║5匹×3000= 15000 │單價 ││ │ │ ║ │ ║ │原告固舉康樹庭證明進貨10││ │ │ ║ │ ║ │匹(㈠卷209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一半即││ │ │ ║ │ ║ │5匹為合理 │├──┼─────┼────╫───┼───╫─────────┼────────────┤│340 │不織布 │一樓展示║200塊 │12 ║200塊×12= 2400 │同259 │├──┼─────┼────╫───┼───╫─────────┼────────────┤│341 │牛仔布 │ ║1匹 │7200 ║0.5匹×7200=3600 │單價及進貨有 冠億布行( ││ │ │ ║ │ ║ │㈠卷19 7頁)證明,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數, ││ │ │ ║ │ ║ │較為合理 │├──┼─────┼────╫───┼───╫─────────┼────────────┤│342 │鈴鐺 │ ║2箱 │ ║ 1 ×6580 = 6580 │資料夾41頁有型錄,可見原││ │ │ ║1包600│ ║ │告有出售該物,依其單據有││ │ │ ║個 │ ║ │四筆相關進貨證明分別為32││ │ │ ║ │ ║ │40+2670+5020+2230=13││ │ │ ║ │ ║ │160,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 │以剩餘半數為合理 │├──┼─────┼────╫───┼───╫─────────┼────────────┤│343 │鬆緊(粗)│進口 ║10個 │400 ║5個×400= 2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1頁),原告固舉歐蒂 ││ │ │ ║ │ ║ │娜證明進貨10個(㈠卷192 ││ │ │ ║ │ ║ │頁),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認庫存一半即5個為合理 │├──┼─────┼────╫───┼───╫─────────┼────────────┤│344 │鬆緊(細)│進口 ║8個 │300 ║4個×300= 1200 │同右 │├──┼─────┼────╫───┼───╫─────────┼────────────┤│345 │牛筋線(大│二樓庫存║10捲 │3000 ║5捲×3000= 15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捲) │ ║ │ ║ │證人謝芳君證稱一樓有,二││ │ │ ║ │ ║ │樓就有庫存,照片E確有該 ││ │ │ ║ │ ║ │物,可推定二樓亦有該物,││ │ │ ║ │ ║ │惟數量無法得知,宜酌減為││ │ │ ║ │ ║ │5捲,以符公平 │├──┼─────┼────╫───┼───╫─────────┼────────────┤│346 │牛筋線(小│一樓展示║1捲 │400 ║1捲×400= 4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捲) │ ║ │ ║ │原告陳報之數量應屬合理 │├──┼─────┼────╫───┼───╫─────────┼────────────┤│347 │心型金圈 │二樓庫存║50個 │65 ║25個×65= 1625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1頁),原告固舉巧藝 ││ │ │ ║ │ ║ │社證明進貨50個(㈠卷182 ││ │ │ ║ │ ║ │頁),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認庫存一半即25個為合理 │├──┼─────┼────╫───┼───╫─────────┼────────────┤│348 │心型金圈 │一樓展示║30個 │65 ║30個×65= 1950 │同259 │├──┼─────┼────╫───┼───╫─────────┼────────────┤│349 │心型紅圈 │二樓庫存║60個 │45 ║30個×45= 1350 │同311 │├──┼─────┼────╫───┼───╫─────────┼────────────┤│350 │心型紅圈 │一樓展示║30個 │45 ║30個×45= 1350 │證人謝芳君證稱一樓有,二││ │ │ ║ │ ║ │樓就有庫存,照片E確有該 ││ │ │ ║ │ ║ │物,可推定二樓亦有該物,││ │ │ ║ │ ║ │惟數量無法得知,宜酌減為││ │ │ ║ │ ║ │半數,以符公平 │├──┼─────┼────╫───┼───╫─────────┼────────────┤│351 │5cm紅圈 │二樓庫存║300個 │5 ║150個×5= 750 │同311 │├──┼─────┼────╫───┼───╫─────────┼────────────┤│352 │5cm紅圈 │一樓展示║30個 │5 ║30個×5= 150 │同350 │├──┼─────┼────╫───┼───╫─────────┼────────────┤│353 │太陽結紅圈│二樓庫存║100個 │50 ║50個×50= 2500 │同311 ││ │(大) │ ║ │ ║ │ │├──┼─────┼────╫───┼───╫─────────┼────────────┤│354 │太陽結紅圈│一樓展示║20個 │50 ║20個×50= 1000 │同350 ││ │(大) │ ║ │ ║ │ │├──┼─────┼────╫───┼───╫─────────┼────────────┤│355 │太陽結紅圈│二樓庫存║100個 │30 ║50個×30= 1500 │同311 ││ │(小) │ ║ │ ║ │ │├──┼─────┼────╫───┼───╫─────────┼────────────┤│356 │太陽結紅圈│一樓展示║20個 │30 ║20個×30= 900 │同350 ││ │(小) │ ║ │ ║ │ │├──┼─────┼────╫───┼───╫─────────┼────────────┤│357 │鐵圈 │2.5cm ║100個 │5 ║50個×5= 25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1頁),原告固舉巧藝 ││ │ │ ║ │ ║ │社證明進貨100個(㈠卷182││ │ │ ║ │ ║ │頁),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認庫存一半即50個為合理 │├──┼─────┼────╫───┼───╫─────────┼────────────┤│358 │鐵圈 │3cm ║100個 │6 ║50個×6= 300 │同右 │├──┼─────┼────╫───┼───╫─────────┼────────────┤│359 │鐵圈 │5cm ║80個 │10 ║40個×10= 400 │同右 │├──┼─────┼────╫───┼───╫─────────┼────────────┤│360 │鐵圈 │6cm ║80個 │12 ║40個×12= 480 │同右 │├──┼─────┼────╫───┼───╫─────────┼────────────┤│361 │鐵圈 │7cm ║60個 │14 ║30個×14= 420 │同右 │├──┼─────┼────╫───┼───╫─────────┼────────────┤│362 │鐵圈 │8CM ║60個 │12 ║30個×12= 360 │同右 │├──┼─────┼────╫───┼───╫─────────┼────────────┤│363 │鐵圈 │9CM ║30個 │18 ║15個×18= 270 │同右 │├──┼─────┼────╫───┼───╫─────────┼────────────┤│364 │鐵圈 |10cm ║30個 │20 ║15個×20= 300 │同右 │├──┼─────┼────╫───┼───╫─────────┼────────────┤│365 │鐵圈 │11CM ║30個 │22 ║15個×22= 330 │同右 │├──┼─────┼────╫───┼───╫─────────┼────────────┤│366 │香皂天鵝 │(半成品)║20隻 │190 ║10隻×190= 19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1頁),但原告陳報價 ││ │ │ ║ │ ║ │較低,依其陳報,原告固舉││ │ │ ║ │ ║ │全泰證明進貨20隻(㈠卷16││ │ │ ║ │ ║ │0頁),惟應已部分出售, ││ │ │ ║ │ ║ │應認庫存一半即10隻為合理│├──┼─────┼────╫───┼───╫─────────┼────────────┤│367 │香皂天鵝 │材料配件║1箱 │30000 ║依相關資料:15000 │全泰證明進貨30000元(卷㈠││ │ │等 ║ │ ║ │160頁)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庫存半數為合理 │├──┼─────┼────╫───┼───╫─────────┼────────────┤│368 │木工半成品│ ║2箱 │3000 ║依相關資料: 1500 │原告固舉三和證明進貨3000││ │ │ ║ │ ║ │(㈠卷223頁),惟應已部 ││ │ │ ║ │ ║ │分出售,應認庫存一半即15││ │ │ ║ │ ║ │00為合理 │├──┼─────┼────╫───┼───╫─────────┼────────────┤│369 │砂畫(含框)│二樓庫存║1箱 │6000 ║依相關資料: 3000 │同367 │├──┼─────┼────╫───┼───╫─────────┼────────────┤│370 │珠畫(含框)│二樓庫存║1箱 │2000 ║依相關資料: 1000 │同右 │├──┼─────┼────╫───┼───╫─────────┼────────────┤│371 │黑雕 │二樓庫存║1箱 │5000 ║依相關資料: 2500 │原告提出該物型錄(見資料││ │ │ ║ │ ║ │夾43頁),可見其確售該物││ │ │ ║ │ ║ │,惟數量宜減半,始公平 │├──┼─────┼────╫───┼───╫─────────┼────────────┤│372 │紙雕 │二樓庫存║1箱 │1500 ║依相關資料: 750 │原告固舉三和證明進貨1500││ │ │ ║ │ ║ │(㈠卷223頁),惟應已部 ││ │ │ ║ │ ║ │分出售,應認庫存一半即75││ │ │ ║ │ ║ │0為合理 │├──┼─────┼────╫───┼───╫─────────┼────────────┤│373 │銅雕 │ ║1箱 │5000 ║依相關資料: 2500 │原告固舉三和證明進貨1500││ │ │ ║ │ ║ │(㈠卷223頁),且提出該 ││ │ │ ║ │ ║ │物型錄(見資料夾43頁),││ │ │ ║ │ ║ │可見其確售該物,惟數量宜││ │ │ ║ │ ║ │減半,始公平 │├──┼─────┼────╫───┼───╫─────────┼────────────┤│374 │草編精裝本│ ║59冊 │450 ║30冊×450= 13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 │ ║ │ ║ │依原告經營藝品店及店內其││ │ │ ║ │ ║ │他工藝品判斷,原告店內有││ │ │ ║ │ ║ │此些書籍,應屬合理,惟數││ │ │ ║ │ ║ │量無法確定,應依其所陳報││ │ │ ║ │ ║ │數減半,始合理 │├──┼─────┼────╫───┼───╫─────────┼────────────┤│375 │皮雕精裝本│ ║35冊 │600 ║18冊×600= 10800 │同右 │├──┼─────┼────╫───┼───╫─────────┼────────────┤│376 │皮雕平裝本│ ║60冊 │200 ║30冊×200= 6000 │同右 │├──┼─────┼────╫───┼───╫─────────┼────────────┤│377 │古典中國結│ ║30冊 │350 ║15冊×350= 4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一│║│║│卷311頁),巧藝社證明進 ││││║│║│貨(㈠卷183頁),惟應已 ││││║│║│部分出售,應以庫存半數較││││║│║│為合理│├──┼─────┼────╫───┼───╫─────────┼────────────┤│378 │古典中國結│║20冊 │600  ║10冊×600= 6000 │同右│││二│║│║││├──┼─────┼────╫───┼───╫─────────┼────────────┤│379 │結飾精華一│ ║12冊 │280 ║6冊×280= 1680 │同374 │├──┼─────┼────╫───┼───╫─────────┼────────────┤│380 │結飾精華二│ ║3冊 │200 ║2冊×200= 400 │同右 │├──┼─────┼────╫───┼───╫─────────┼────────────┤│381 │結飾精華三│ ║10冊 │220 ║5冊×220= 1100 │同右 │├──┼─────┼────╫───┼───╫─────────┼────────────┤│382 │彩虹花與絲│ ║10冊 │220 ║5冊×220= 1100 │同右 ││ │襪花 │ ║ │ ║ │ │├──┼─────┼────╫───┼───╫─────────┼────────────┤│383 │絲襪花(小│ ║30冊 │50 ║15冊×50= 750 │同右 ││ │本) │ ║ │ ║ │ │├──┼─────┼────╫───┼───╫─────────┼────────────┤│384 │牛皮│3m/m║3張  │6000 ║2張×6000= 12000 │單價及進貨依協和工藝材料││││║│║│行證明(㈠卷162頁)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數為合理 ││││║│║││├──┼─────┼────╫───┼───╫─────────┼────────────┤│385 │牛皮│2.5m/m ║3張  │6300 ║2張×6300= 12600 │同右││││║│║││├──┼─────┼────╫───┼───╫─────────┼────────────┤│386 │牛皮 │2m/m ║2張 │8000 ║1張×8000= 8000 │同右 │├──┼─────┼────╫───┼───╫─────────┼────────────┤│387 │牛皮(白色│1m/m ║1張 │5000 ║1張×5000= 5000 │單價依協和行證明 ││ │絞染) │ ║ │ ║ │依原告陳報之張數 │├──┼─────┼────╫───┼───╫─────────┼────────────┤│388 │牛皮(二層│2.5m/m ║2張  │2000 ║1張×2000= 2000 │同384 │││皮)│║│║││├──┼─────┼────╫───┼───╫─────────┼────────────┤│389 │皮包裡皮 │ ║2捲 │2500 ║1捲×2500= 2500 │同右 │├──┼─────┼────╫───┼───╫─────────┼────────────┤│390 │皮包豬皮 │ ║20件 │50 ║10件×50= 500 │同右 │├──┼─────┼────╫───┼───╫─────────┼────────────┤│391 │皮包半成品│ ║3箱 │15000 ║依相關資料: 7500 │協和證明進貨15000元(㈠ ││││║│║│卷162頁),惟應已部分出 ││││║│║│售,應認庫存半數較為合理││││║│║││├──┼─────┼────╫───┼───╫─────────┼────────────┤│392 │皮革染料鹽│二樓庫存║10桶 │3000 ║5桶×3000= 15000 │單價依協和證明 ││ │基性(桶)│ ║ │ ║ │其庫存減半之原因同右 │├──┼─────┼────╫───┼───╫─────────┼────────────┤│393 │皮革染料鹽│二樓庫存║100罐 │80 ║50罐×80= 4000 │同右 ││ │基性(罐)│ ║ │ ║ │ │├──┼─────┼────╫───┼───╫─────────┼────────────┤│394 │皮革染料 │(進口) ║30罐 │300 ║15罐×300= 4500 │同右 ││ │油性 │ ║ │ ║ │ │├──┼─────┼────╫───┼───╫─────────┼────────────┤│395 │皮革染料 │(台製) ║20罐 │150 ║10罐×150= 1500 │同右 ││ │油性 │ ║ │ ║ │ │├──┼─────┼────╫───┼───╫─────────┼────────────┤│396 │皮革染料 │水性 ║60罐 │80 ║30罐×80= 2400 │同右 │├──┼─────┼────╫───┼───╫─────────┼────────────┤│397 │皮革染料粉│ ║10包 │300 ║5包×300= 1500 │同右 │├──┼─────┼────╫───┼───╫─────────┼────────────┤│398 │皮革染料 │ ║100支 │20 ║50支×20= 1000 │同右 ││ │空罐大扁 │ ║ │ ║ │ │├──┼─────┼────╫───┼───╫─────────┼────────────┤│399 │皮革染料 │ ║100支 │10 ║50支×10= 500 │同右 ││ │空罐大圓 │ ║ │ ║ │ │├──┼─────┼────╫───┼───╫─────────┼────────────┤│400 │皮革染料 │二樓庫存║100支 │8 ║50支×8= 400 │同右 ││ │空罐小圓 │ ║ │ ║ │ │├──┼─────┼────╫───┼───╫─────────┼────────────┤│401 │皮革亮油 │同右 ║2桶 │300 ║1桶×300= 300 │同右 ││ │(桶) │ ║ │ ║ │ │├──┼─────┼────╫───┼───╫─────────┼────────────┤│402 │皮革亮油 │同右 ║50罐 │60 ║25罐×60= 1500 │同右 ││ │(罐) │ ║ │ ║ │ │├──┼─────┼────╫───┼───╫─────────┼────────────┤│403 │皮革亮油 │同右 ║22罐 │120 ║11罐×120= 1320 │同右 ││ │(噴式) │ ║ │ ║ │ │├──┼─────┼────╫───┼───╫─────────┼────────────┤│404 │皮帶6CM │同右 ║10條 │300 ║5條×300= 1500 │同右 │├──┼─────┼────╫───┼───╫─────────┼────────────┤│405 │皮帶4CM │同右 ║20條 │200 ║10條×200= 2000 │同右 │├──┼─────┼────╫───┼───╫─────────┼────────────┤│406 │皮帶3CM │同右 ║30條 │180 ║15條×180= 2700 │同右 │├──┼─────┼────╫───┼───╫─────────┼────────────┤│407 │皮帶2.5CM │同右 ║20條 │150 ║10條×150= 1500 │同右 │├──┼─────┼────╫───┼───╫─────────┼────────────┤│408 │皮帶2CM │同右 ║20條 │100 ║10條×100= 1000 │同右 │├──┼─────┼────╫───┼───╫─────────┼────────────┤│409 │皮帶3.5CM │同右 ║30條 │280 ║15條×280= 4200 │同右 │├──┼─────┼────╫───┼───╫─────────┼────────────┤│410 │皮帶3CM │同右 ║30條 │250 ║15條×250= 3750 │同右 │├──┼─────┼────╫───┼───╫─────────┼────────────┤│411 │皮帶整邊油│ ║20罐 │120 ║10罐×120= 1200 │同右 │├──┼─────┼────╫───┼───╫─────────┼────────────┤│412 │皮帶頭 │ ║30個 │100 ║15個×100= 1500 │同右 ││ │3.5CM皮製 │ ║ │ ║ │ │├──┼─────┼────╫───┼───╫─────────┼────────────┤│413 │皮帶頭 │ ║30個 │80 ║15個×80= 1200 │同右 ││ │3CM 皮製 │ ║ │ ║ │ │├──┼─────┼────╫───┼───╫─────────┼────────────┤│414 │皮帶頭6CM │ ║20個 │80 ║10個×80= 800 │同右 │├──┼─────┼────╫───┼───╫─────────┼────────────┤│415 │皮帶頭4CM │ ║30個 │60 ║15個×60= 900 │同右 │├──┼─────┼────╫───┼───╫─────────┼────────────┤│416 │皮帶頭3CM │ ║60個 │40 ║30個×40= 1200 │同右 │├──┼─────┼────╫───┼───╫─────────┼────────────┤│417 │皮帶頭 │ ║30個 │150 ║15個×150= 2250 │同右 ││ │3CM精製 │ ║ │ ║ │ │├──┼─────┼────╫───┼───╫─────────┼────────────┤│418 │皮帶頭 │ ║50個 │30 ║25個×30= 750 │同右 ││ │2.5CM │ ║ │ ║ │ │├──┼─────┼────╫───┼───╫─────────┼────────────┤│419 │皮帶頭 │ ║30個 │20 ║15個×20= 300 │同右 ││ │2CM │ ║ │ ║ │ │├──┼─────┼────╫───┼───╫─────────┼────────────┤│420 │棉球 │ ║3包 │500 ║3包×500= 1500 │證人謝芳君證稱有此貨品, ││ │ │ ║ │ ║ │數量及單價尚合理,且有型││ │ │ ║ │ ║ │錄可證,准其所請 │├──┼─────┼────╫───┼───╫─────────┼────────────┤│421 │蕾絲(箱) │二樓庫存║1箱 │5000 ║0.5 ×5000 = 2500 │證人謝芳君證稱有此物(㈠││ │ │ ║ │ ║ │卷115頁),惟無法證明數 ││ │ │ ║ │ ║ │量及單價,應認已出售半數││ │ │ ║ │ ║ │,較為合理 │├──┼─────┼────╫───┼───╫─────────┼────────────┤│422 │蕾絲(批) │一樓展示║1批 │5000 ║ 1 ×5000 = 5000 │證人謝芳君證稱有此物(㈠││ │ │ ║ │ ║ │卷115頁),惟無法證明數 ││ │ │ ║ │ ║ │量及單價,其已出售部分, ││ │ │ ║ │ ║ │可由前項補貨 │├──┼─────┼────╫───┼───╫─────────┼────────────┤│423 │髮夾配件 │ ║1箱 │2000 ║0.5×2000 = 1000 │同311 │├──┼─────┼────╫───┼───╫─────────┼────────────┤│424 │中國結配件│ ║3櫥 │10000 ║1.5×15000= 15000 │同311 ││ │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5 │宮燈 │ ║20份 │180 ║依相關資料: 3600 │依資料夾52頁相關明細表,││ │ │ ║ │ ║ │可證原告進貨達3966(600 ││ │ │ ║ │ ║ │+720+450+1620+576=3││ │ │ ║ │ ║ │966),其請求共3600應屬 ││ │ │ ║ │ ║ │合理 │├──┼─────┼────╫───┼───╫─────────┼────────────┤│426 │鍛帶花 │一樓展示║30包 │200 ║15包×200= 3000 │單價及進貨有建南行證明( ││ │ │ ║ │ ║ │㈠卷169頁),惟應已部分出││ │ │ ║ │ ║ │售,應認庫存半數為合理 │├──┼─────┼────╫───┼───╫─────────┼────────────┤│427 │鍛帶花 │二樓庫存║20包 │200 ║10包×200= 2000 │同右 │├──┼─────┼────╫───┼───╫─────────┼────────────┤│428 │十字布 │ ║60碼 │100 ║30碼×100= 3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建 ││ │ │ ║ │ ║ │南行證明進貨(㈠卷169頁 ││ │ │ ║ │ ║ │),且照片42可見該物,惟││ │ │ ║ │ ║ │數量無法確定,依原告陳報││ │ │ ║ │ ║ │減半,始符公平 │├──┼─────┼────╫───┼───╫─────────┼────────────┤│429 │紗網布 │ ║50碼 │60 ║25碼×60= 1500 │同右 │├──┼─────┼────╫───┼───╫─────────┼────────────┤│430 │金、銀蔥布│ ║50碼 │80 ║25碼×80= 2000 │同右 │├──┼─────┼────╫───┼───╫─────────┼────────────┤│431 │絨布 │ ║30碼 │120 ║15碼×120= 1800 │同右 │├──┼─────┼────╫───┼───╫─────────┼────────────┤│432 │格網布 │ ║60碼 │120 ║30碼×120= 36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3頁),康樹庭證明進 ││ │ │ ║ │ ║ │貨60碼(㈠卷210頁),惟 ││ │ │ ║ │ ║ │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存一││ │ │ ║ │ ║ │半即30碼為合理 │├──┼─────┼────╫───┼───╫─────────┼────────────┤│433 │止滑布 │ ║2碼 │150 ║1碼×150= 15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3頁),照片42可見該 ││ │ │ ║ │ ║ │物,惟數量無法確定,依原││ │ │ ║ │ ║ │告陳報減半,始符公平 │├──┼─────┼────╫───┼───╫─────────┼────────────┤│434 │秤 │ ║2個 │800 ║1個×800= 800 │照片11可見該物品一個,又││ │ │ ║ │ ║ │陳報單價尚稱合理 │├──┼─────┼────╫───┼───╫─────────┼────────────┤│435 │宅港學生皮│ ║35件 │1200 ║18件×1200=21600 │原告固舉協和證明單價及進││ │夾 │ ║ │ ║ │貨35件,惟應已部分出售,││ │ │ ║ │ ║ │應認庫存一半即18件為合理│├──┼─────┼────╫───┼───╫─────────┼────────────┤│436 │布偶半成品│一樓前 ║3箱 │20000 ║1.5×20000= 30000│原告固舉林怡秀證明進貨(││ │ │ ║ │ ║ │㈠卷202頁),惟應已部分 ││ │ │ ║ │ ║ │出售,應認庫存半數為合理│├──┼─────┼────╫───┼───╫─────────┼────────────┤│437 │布偶半成品│一樓後 ║5箱 │20000 ║2.5×20000=50000 │同右 │├──┼─────┼────╫───┼───╫─────────┼────────────┤│438 │布偶半成品│二樓 ║10箱 │20000 ║5×20000= 100000 │三和木器工藝社證明進貨及││ │ │ ║ │ ║ │單價(㈠卷221頁),惟應 ││ │ │ ║ │ ║ │已部 分出售,應以庫存半 ││ │ │ ║ │ ║ │數為合理 │├──┼─────┼────╫───┼───╫─────────┼────────────┤│439 │布偶成品 │ ║1批 │10000 ║0.5×10000= 5000 │同右 │├──┼─────┼────╫───┼───╫─────────┼────────────┤│440 │中國結固定│二樓庫存║4桶 │500 ║4桶×500= 2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劑(桶) │ ║ │ ║ │照片38可見該物 │├──┼─────┼────╫───┼───╫─────────┼────────────┤│441 │中國結固定│一樓展示║60罐 │100 ║60罐×100= 6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劑(罐) 0 │ ║ │ ║ │照片11可見該物 │├──┼─────┼────╫───┼───╫─────────┼────────────┤│442 │絲襪(長)│ ║30條 │20 ║15條×20= 3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3頁),原告固舉建南 ││ │ │ ║ │ ║ │行證明進貨30條(㈠卷169 ││ │ │ ║ │ ║ │頁),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認庫存一半即15條為合理 │├──┼─────┼────╫───┼───╫─────────┼────────────┤│443 │絲襪(短)│ ║50條 │10 ║25條×10= 250 │同右 │├──┼─────┼────╫───┼───╫─────────┼────────────┤│444 │鉤針 │ ║5盒 │360 ║3盒×360= 108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3頁),康樹庭證明進 ││ │ │ ║ │ ║ │貨量(㈠卷210頁),惟應 ││ │ │ ║ │ ║ │已部分出售,應以庫存半數││ │ │ ║ │ ║ │為合理 │├──┼─────┼────╫───┼───╫─────────┼────────────┤│445 │棒針 │ ║300付 │15 ║150付×15= 2250 │同右 │├──┼─────┼────╫───┼───╫─────────┼────────────┤│446 │手縫針 │ ║30包 │25 ║15包×25= 375 │同右 │├──┼─────┼────╫───┼───╫─────────┼────────────┤│447 │毛線針 │ ║50包 │60 ║25包×60= 1500 │同右 │├──┼─────┼────╫───┼───╫─────────┼────────────┤│448 │毛線架(長│ ║40支 │100 ║20支×100= 2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木質) │ ║ │ ║ │卷313頁),原告固舉三和 ││ │ │ ║ │ ║ │木器工藝社證明進貨40支(││ │ │ ║ │ ║ │㈠卷221頁),惟應已部分 ││ │ │ ║ │ ║ │出售,應認庫存一半即20支││ │ │ ║ │ ║ │為合理 │├──┼─────┼────╫───┼───╫─────────┼────────────┤│449 │毛線架(短│ ║60支 │60 ║30支×60= 1800 │同右 ││ │木質) │ ║ │ ║ │ │├──┼─────┼────╫───┼───╫─────────┼────────────┤│450 │毛線架(塑│ ║30支 │40 ║15支×40= 600 │同右 ││ │膠製) │ ║ │ ║ │ │├──┼─────┼────╫───┼───╫─────────┼────────────┤│451 │木質花器 │ ║1個 │350 ║1個×350= 35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3頁),建南行證明進 ││ │ │ ║ │ ║ │貨(㈠卷169頁) │├──┼─────┼────╫───┼───╫─────────┼────────────┤│452 │彩繪顏料 │ ║1批 │5000 ║依相關資料: 2500 │原告固舉建南行證明進貨50││ │ │ ║ │ ║ │00(㈠卷169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或使用,應認庫存││ │ │ ║ │ ║ │一半2500為合理 │├──┼─────┼────╫───┼───╫─────────┼────────────┤│453 │香花 │ ║3包 │600 ║2包×600= 1200 │單價依原告陳報,原告固舉││ │ │ ║ │ ║ │建南行證明進貨3包(㈠卷1││ │ │ ║ │ ║ │69頁),惟應已部分出售,││ │ │ ║ │ ║ │應認庫存一半2包為合理 │├──┼─────┼────╫───┼───╫─────────┼────────────┤│454 │木工成品 │ ║2箱 │5000 ║依相關資料: 2500 │原告固舉三和木器工藝社證││ │ │ ║ │ ║ │明進貨5000(㈠卷221頁) ││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 ││ │ │ ║ │ ║ │庫存一半即2500為合理 │├──┼─────┼────╫───┼───╫─────────┼────────────┤│455 │紙雕成品裝│ ║10件 │800 ║10件×800= 8000 │單價依原告陳報 ││ │框 │ ║ │ ║ │照片9可見該物 │├──┼─────┼────╫───┼───╫─────────┼────────────┤│456 │鋁框 │ ║50個 │90 ║25個×90= 2250 │單價依原告陳報,原告固舉││ │ │ ║ │ ║ │利昌證明進貨50個(㈠卷22││ │ │ ║ │ ║ │4頁),惟應已部分出售, ││ │ │ ║ │ ║ │應認庫存一半即25個為合理│├──┼─────┼────╫───┼───╫─────────┼────────────┤│457 │木框 │ ║60個 │150 ║30個×150= 4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 │ ║ │ ║ │原告固舉三和木材工藝社證││ │ │ ║ │ ║ │明進貨60個(㈠卷221頁) ││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 │ │ ║ │ ║ │存一半即30個為合理 │├──┼─────┼────╫───┼───╫─────────┼────────────┤│458 │獎狀框(俗│ ║48個 │60 ║24個×60= 144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3頁),原告固舉利昌 ││ │ │ ║ │ ║ │證明進貨48個(㈠卷225頁 ││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 │ │ ║ │ ║ │庫存一半即24個為合理 │├──┼─────┼────╫───┼───╫─────────┼────────────┤│459 │珍珠好彩頭│ ║1份 │1500 ║1份×1500= 1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特大) │ ║ │ ║ │卷313頁),照片A可見有該││ │ │ ║ │ ║ │物 │├──┼─────┼────╫───┼───╫─────────┼────────────┤│460 │珍珠好彩頭│大 ║3份 │750 ║3份×750= 2250 │同右 │├──┼─────┼────╫───┼───╫─────────┼────────────┤│461 │珍珠好彩頭│中 ║5份 │500 ║5份×500= 2500 │同右 │├──┼─────┼────╫───┼───╫─────────┼────────────┤│462 │珍珠好彩頭│小 ║10份 │200 ║10份×200= 2000 │同右 │├──┼─────┼────╫───┼───╫─────────┼────────────┤│463 │珍珠好彩頭│ ║5份 │ ║依相關資料: 8000 │依建南行證明進貨及單價, ││ │(綜合) │ ║ │ ║ │照片A可見該物 │├──┼─────┼────╫───┼───╫─────────┼────────────┤│464 │鳳梨透明珠│ ║3份 │1200 ║3份×1200= 36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3頁),照片A可見該物│├──┼─────┼────╫───┼───╫─────────┼────────────┤│465 │鳳梨假珍珠│中 ║5份 │500 ║5份×500= 2500 │同右 │├──┼─────┼────╫───┼───╫─────────┼────────────┤│466 │鳳梨假珍珠│小 ║8份 │200 ║8份×200= 1600 │同右 │├──┼─────┼────╫───┼───╫─────────┼────────────┤│467 │鳳梨成品 │裝框 ║6個 │2000 ║6個×2000= 12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3頁),原告提出建南 ││ │ │ ║ │ ║ │行證明(㈠卷169頁),照 ││ │ │ ║ │ ║ │片A可見該物 │├──┼─────┼────╫───┼───╫─────────┼────────────┤│468 │裡布 │ ║120碼 │40 ║60碼×40= 24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4頁),原告固舉冠億 ││ │ │ ║ │ ║ │布行證明進貨120碼(㈠卷1││ │ │ ║ │ ║ │98頁),惟應已部分出售,││ │ │ ║ │ ║ │應認庫存半數較為合理 │├──┼─────┼────╫───┼───╫─────────┼────────────┤│469 │基本繡布 │ ║80碼 │60 ║40碼×60= 2400 │同右 │├──┼─────┼────╫───┼───╫─────────┼────────────┤│470 │車紋布 │ ║30碼 │60 ║15碼×60= 900 │同右 │├──┼─────┼────╫───┼───╫─────────┼────────────┤│471 │車棉布 │ ║50碼 │120 ║25碼×120= 3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4頁),安發鋪棉工業 ││ │ │ ║ │ ║ │公司證明進貨50碼(㈠卷20││ │ │ ║ │ ║ │0頁),惟應已部分出售, ││ │ │ ║ │ ║ │應認庫存半數蓮隻X理 │├──┼─────┼────╫───┼───╫─────────┼────────────┤│472 │印花水果布│ ║60碼 │55 ║30碼×55= 1650 │同468 │├──┼─────┼────╫───┼───╫─────────┼────────────┤│473 │拉鍊 │ ║8包 │400 ║4包×400= 16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 │ ║ │ ║ │照片42可見該物,惟數量無││ │ │ ║ │ ║ │法確定,依原告陳報數量減││ │ │ ║ │ ║ │半,始符公平 │├──┼─────┼────╫───┼───╫─────────┼────────────┤│474 │包釦 │ ║20包 │55 ║10包×55= 550 │同258 │├──┼─────┼────╫───┼───╫─────────┼────────────┤│475 │暗釦 │ ║20片 │10 ║10片×10= 100 │同258 │├──┼─────┼────╫───┼───╫─────────┼────────────┤│476 │髮飾成品 │ ║1箱 │5000 ║依相關資料: 2500 │建南行證明進貨5000(㈠卷││ │ │ ║ │ ║ │170頁),惟應已部分出售 ││ │ │ ║ │ ║ │,應認庫存半數為合理 │├──┼─────┼────╫───┼───╫─────────┼────────────┤│477 │一般飾品 │ ║1箱 │5000 ║依相關資料: 2500 │同右 │├──┼─────┼────╫───┼───╫─────────┼────────────┤│478 │鍛帶(櫃)│一樓展示║2櫃 │12000 ║依相關資料:12000 │原告固舉巧藝社證明進貨12││ │ │綜合 ║ │ ║ │000(㈠卷184頁),惟應已││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數 ││ │ │ ║ │ ║ │為合理 │├──┼─────┼────╫───┼───╫─────────┼────────────┤│479 │鍛帶(箱)│二樓庫存║1箱 │5000 ║依相關資料: 2500 │其庫存減半之原因同右 │├──┼─────┼────╫───┼───╫─────────┼────────────┤│480 │壓克力架 │綜合 ║6個 │500 ║6個×500= 3000 │照片45可見該物 ││ │ │二樓庫存║ │ ║ │原告陳報之單價及數量均合││ │ │ ║ │ ║ │理,依其請求准許 │├──┼─────┼────╫───┼───╫─────────┼────────────┤│481 │資料夾 │ ║12個 │100 ║依相關資料: 300 │該資料夾顯非原告出售之物││ │ │ ║ │ ║ │價格自不可依原告陳報定之││ │ │ ║ │ ║ │,惟照片3確有該物,爰以 ││ │ │ ║ │ ║ │舊品定其為300元 │├──┼─────┼────╫───┼───╫─────────┼────────────┤│482 │保麗龍球 │ ║1箱 │5000 ║依相關資料: 2500 │原告固舉建南行證明進貨50││ │ │ ║ │ ║ │00(㈠卷170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一半即││ │ │ ║ │ ║ │2500為合理 │├──┼─────┼────╫───┼───╫─────────┼────────────┤│483 │紙黏土材與│ ║1箱 │10000 ║依相關資料: 5000 │原告固舉瑞莉格證明進貨45││ │框 │ ║ │ ║ │00(㈠卷155頁),但另加 ││ │ │ ║ │ ║ │框為10000(㈠卷156頁),││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 ││ │ │ ║ │ ║ │庫存一半5000為合理 │├──┼─────┼────╫───┼───╫─────────┼────────────┤│484 │造花工具 │ ║1組 │3500 ║依相關資料: 3500 │原告已舉建南行證明進貨及││ │ │ ║ │ ║ │單價(㈠卷170頁) │├──┼─────┼────╫───┼───╫─────────┼────────────┤│485 │棉線娃娃 │ ║20份 │180 ║20份×180= 36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 │ ║ │ ║ │照片D可見該物 │├──┼─────┼────╫───┼───╫─────────┼────────────┤│486 │彩麗皮海于│大 ║30份 │170 ║30份×170= 5100 │同右 ││ │花 │ ║ │ ║ │ │├──┼─────┼────╫───┼───╫─────────┼────────────┤│487 │彩麗皮海于│小 ║30份 │150 ║30份×150= 4500 │同右 ││ │花 │ ║ │ ║ │ │├──┼─────┼────╫───┼───╫─────────┼────────────┤│488 │塑鳳梨頭 │大 ║100個 │30 ║100個×30= 3000 │同右 │├──┼─────┼────╫───┼───╫─────────┼────────────┤│489 │塑鳳梨頭 │中 ║100個 │15 ║100個×15= 1500 │同右 │├──┼─────┼────╫───┼───╫─────────┼────────────┤│490 │塑鳳梨頭 │小 ║200個 │10 ║200個×10= 2000 │同右 │├──┼─────┼────╫───┼───╫─────────┼────────────┤│491 │鳳梨小吊飾│ ║30份 │120 ║30份×120= 3600 │同右 │├──┼─────┼────╫───┼───╫─────────┼────────────┤│492 │鳳梨小吊飾│成品 ║6份 │300 ║6份×300= 1800 │同右 │├──┼─────┼────╫───┼───╫─────────┼────────────┤│493 │傳真紙 │ ║1箱 │700 ║依相關資料: 350 │照片42確可見該物,惟該物││ │ │ ║ │ ║ │應非原告出售之用,依原告││ │ │ ║ │ ║ │陳報價格之舊品,即半價35││ │ │ ║ │ ║ │0定其價格 │├──┼─────┼────╫───┼───╫─────────┼────────────┤│494 │特殊不織布│ ║3捲 │3300 ║2捲×3300= 6600 │康樹庭證明進貨及單價(㈠││ │ │ ║ │ ║ │卷211頁),惟應已部分出 ││ │ │ ║ │ ║ │售,應認庫存半數為合理 │├──┼─────┼────╫───┼───╫─────────┼────────────┤│495 │棉花 │中 ║100包 │50 ║50包×50= 2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4頁),安發鋪棉行證 ││ │ │ ║ │ ║ │明進貨(㈠卷200頁),惟 ││ │ │ ║ │ ║ │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 │ │ ║ │ ║ │數為合理 │├──┼─────┼────╫───┼───╫─────────┼────────────┤│496 │棉花 │小 ║30包 │20 ║15包×20= 300 │同右 │├──┼─────┼────╫───┼───╫─────────┼────────────┤│497 │圓彩球 │特大 ║50個 │300 ║25個×300= 75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4頁),原告固舉建南 ││ │ │ ║ │ ║ │行證明進貨(㈠卷170頁) ││ │ │ ║ │ ║ │,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 │ │ ║ │ ║ │存半數為合理 │├──┼─────┼────╫───┼───╫─────────┼────────────┤│498 │圓彩球 │大 ║35個 │250 ║18個×250= 4500 │同右 │├──┼─────┼────╫───┼───╫─────────┼────────────┤│499 │圓彩球 │小 ║35個 │200 ║18個×200= 3600 │同右 │├──┼─────┼────╫───┼───╫─────────┼────────────┤│500 │鳳梨彩球 │ ║60個 │250 ║30個×250= 7500 │同右 │├──┼─────┼────╫───┼───╫─────────┼────────────┤│501 │熱熔膠 │ ║2箱 │10500 ║1×10500 = 10500 │建南行證明進貨及單價(㈠││ │ │ ║ │ ║ │卷170頁),惟應已部分出 ││ │ │ ║ │ ║ │售,應以庫存半數為合理 │├──┼─────┼────╫───┼───╫─────────┼────────────┤│502 │橢圓形金圈│ ║60個 │45 ║30個×45= 135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4頁),,原告固舉巧 ││ │ │ ║ │ ║ │社證明進貨60個(㈠卷184 ││ │ │ ║ │ ║ │頁),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認庫存一半即30個為合理 │├──┼─────┼────╫───┼───╫─────────┼────────────┤│503 │玉佩 │大 ║14塊 │400 ║14塊×400= 5600 │照片D確可見該物,且原告 ││ │ │ ║ │ ║ │可提出型錄(見資料夾51頁││││║│║│)│├──┼─────┼────╫───┼───╫─────────┼────────────┤│504 │玉佩 │中 ║12塊 │300 ║12塊×300= 3600 │同右 │├──┼─────┼────╫───┼───╫─────────┼────────────┤│505 │玉佩(小) │小 ║12塊 │250 ║12塊×250= 3000 │同右 │├──┼─────┼────╫───┼───╫─────────┼────────────┤│506 │ET橢圓珠 │大 ║1箱 │5000 ║依相關資料: 2500 │巧藝社證明進貨及單價(㈠││ │ │ ║ │ ║ │卷184頁),惟應已部分出 ││ │ │ ║ │ ║ │售,應認庫存半數為合理 │├──┼─────┼────╫───┼───╫─────────┼────────────┤│507 │ET橢圓珠│中 ║1箱 │5000 ║依相關資料: 2500 │其庫存減半之原因同右 │├──┼─────┼────╫───┼───╫─────────┼────────────┤│508 │ET橢圓珠│小 ║1箱 │6000 ║依相關資料: 3000 │同右 │├──┼─────┼────╫───┼───╫─────────┼────────────┤│509 │竹簾 │ ║12面 │60 ║6面×60= 360 │同右 │├──┼─────┼────╫───┼───╫─────────┼────────────┤│510 │海綿 │乾插花用║2箱 │550 ║依相關資料: 55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5頁),建南行證明進 ││ │ │ ║ │ ║ │貨(㈠卷171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數 ││ │ │ ║ │ ║ │為合理 │├──┼─────┼────╫───┼───╫─────────┼────────────┤│511 │海綿 │濕插花用║1箱 │750 ║依相關資料: 375 │同右 │├──┼─────┼────╫───┼───╫─────────┼────────────┤│512 │印好娃娃木│一、二樓║500個 │3.5 ║250×3.5= 875 │同258 ││ │頭 │ ║ │ ║ │ │├──┼─────┼────╫───┼───╫─────────┼────────────┤│513 │印好娃娃木│一、二樓║500個 │3 ║250個×3= 750 │同右 ││ │頭 │ ║ │ ║ │ │├──┼─────┼────╫───┼───╫─────────┼────────────┤│514 │吉祥木片 │ ║3000組│50 ║1500×50= 75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5頁),三和木材工藝 ││ │ │ ║ │ ║ │社證明進貨(㈠卷222頁 ││ │ │ ║ │ ║ │),惟應已 部分出售,應 ││ │ │ ║ │ ║ │認庫存半數為合理 │├──┼─────┼────╫───┼───╫─────────┼────────────┤│515 │成功木片 │ ║3000組│50 ║1500×50= 75000 │同右 │├──┼─────┼────╫───┼───╫─────────┼────────────┤│516 │陶瓷花器 │ ║35個 │350 ║18個×350= 63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5頁),原告固舉文藝 ││ │ │ ║ │ ║ │社證明進貨35個(㈠卷186 ││ │ │ ║ │ ║ │頁),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認庫存一半即18個為合理 │├──┼─────┼────╫───┼───╫─────────┼────────────┤│517 │塑膠花器 │ ║20個 │40 ║10個×40= 4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5頁),原告固舉建南 ││ │ │ ║ │ ║ │行證明進貨20個(㈠卷171 ││ │ │ ║ │ ║ │頁),惟應已部分出售,應││ │ │ ║ │ ║ │認庫存一半即10個為合理 ││ │ │ ║ │ ║ │ │├──┼─────┼────╫───┼───╫─────────┼────────────┤│518 │中細毛線 │ ║70磅 │130 ║35磅×130= 455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5頁),羊將實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證明進貨(㈠卷22││ │ │ ║ │ ║ │8頁),惟應已部分出售, ││ │ │ ║ │ ║ │應認庫存半數為合理 │├──┼─────┼────╫───┼───╫─────────┼────────────┤│519 │粗毛線 │巴哥 ║40磅 │155 ║20磅×155= 3100 │同右 │├──┼─────┼────╫───┼───╫─────────┼────────────┤│520 │粗毛線 │花巴哥 ║40磅 │185 ║20磅×185= 3700 │同右 │├──┼─────┼────╫───┼───╫─────────┼────────────┤│521 │粗毛線 │花雀 ║40磅 │250 ║20磅×250= 5000 │同右 │├──┼─────┼────╫───┼───╫─────────┼────────────┤│522 │粗毛線 │花雲雀 ║40磅 │270 ║20磅×270= 5400 │同右 │├──┼─────┼────╫───┼───╫─────────┼────────────┤│523 │胖紗毛線 │羊將 ║50磅 │150 ║25磅×150= 3750 │同右 │├──┼─────┼────╫───┼───╫─────────┼────────────┤│524 │粗毛線 │進口 ║80磅 │350 ║40磅×350= 14000 │同右 │├──┼─────┼────╫───┼───╫─────────┼────────────┤│525 │段紗 │ ║130磅 │200 ║65磅×200= 13000 │同右 │├──┼─────┼────╫───┼───╫─────────┼────────────┤│526 │絨紗 │ ║20磅 │220 ║10磅×220= 2200 │同右 │├──┼─────┼────╫───┼───╫─────────┼────────────┤│527 │東京線 │ ║5盒 │120 ║3盒×120= 36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5頁),歐蒂娜證明進 ││ │ │ ║ │ ║ │貨(㈠卷193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數為││ │ │ ║ │ ║ │合理 │├──┼─────┼────╫───┼───╫─────────┼────────────┤│528 │車線與手縫│ ║60個 │10 ║30個×10= 3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線 │ ║ │ ║ │卷315頁),自照片10可見 ││ │ │ ║ │ ║ │該物,惟數量無法確定,應││ │ │ ║ │ ║ │減半,始為公允 │├──┼─────┼────╫───┼───╫─────────┼────────────┤│529 │魔鬼貼帶 │ ║4捲 │500 ║2捲×500= 1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5頁),建南行證明進 ││ │ │ ║ │ ║ │貨4捲(㈠卷171頁),惟應││ │ │ ║ │ ║ │已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數││ │ │ ║ │ ║ │為合理 │├──┼─────┼────╫───┼───╫─────────┼────────────┤│530 │玉器飾品 │ ║1批 │5000 ║依相關資料: 5000 │資料夾36頁中四張明細表,││ │ │ ║ │ ║ │與玉器相關之金額為(3600││ │ │ ║ │ ║ │+500+600+270+480+90││ │ │ ║ │ ║ │0+1500+900+1071=9821││ │ │ ║ │ ║ │),原告主張庫存5000,應││ │ │ ║ │ ║ │為合理 │├──┼─────┼────╫───┼───╫─────────┼────────────┤│531 │毯盒RK901 │ ║50盒 │130 ║25盒×130= 325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5頁),資料夾53頁有 ││ │ │ ║ │ ║ │相關明細表五張,但確實數││ │ │ ║ │ ║ │量無法確定,但「RK」系列││ │ │ ║ │ ║ │之數量不多,應以半數為準│├──┼─────┼────╫───┼───╫─────────┼────────────┤│532 │毯盒RK902 │ ║20盒 │250 ║10盒×250= 2500 │同右 │├──┼─────┼────╫───┼───╫─────────┼────────────┤│533 │毯盒RK903 │ ║20盒 │320 ║10盒×320= 3200 │同右 │├──┼─────┼────╫───┼───╫─────────┼────────────┤│534 │毯盒RK905 │ ║15盒 │600 ║8盒×600= 4800 │同右 │├──┼─────┼────╫───┼───╫─────────┼────────────┤│535 │毯盒B │ ║60盒 │130 ║30盒×130= 39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5頁),羊將實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證明進貨(㈠卷22││ │ │ ║ │ ║ │8頁),惟應已部分出售, ││ │ │ ║ │ ║ │應認庫存半數為合理 │├──┼─────┼────╫───┼───╫─────────┼────────────┤│536 │毯盒K │ ║10盒 │440 ║5盒×440= 2200 │單價同右,資料夾53頁有智 ││ │ │ ║ │ ║ │廣之明細表五張,數量以庫││ │ │ ║ │ ║ │存半數計理由同右 │├──┼─────┼────╫───┼───╫─────────┼────────────┤│537 │毯盒C │ ║15盒 │250 ║8盒×250= 2000 │同右 │├──┼─────┼────╫───┼───╫─────────┼────────────┤│538 │毯盒C │ ║12盒 │350 ║6盒×350= 2100 │同右 │├──┼─────┼────╫───┼───╫─────────┼────────────┤│539 │毯盒A │ ║12盒 │290 ║6盒×290= 1740 │同右 │├──┼─────┼────╫───┼───╫─────────┼────────────┤│540 │毯盒A │ ║10盒 │260 ║5盒×260= 1300 │同右 │├──┼─────┼────╫───┼───╫─────────┼────────────┤│541 │毯盒A │ ║10盒 │150 ║5盒×150= 750 │同右 │├──┼─────┼────╫───┼───╫─────────┼────────────┤│542 │毯盒D03 │ ║5盒 │190 ║3盒×190= 570 │同右 │├──┼─────┼────╫───┼───╫─────────┼────────────┤│543 │毯盒6603 │ ║3盒 │440 ║2盒×440= 880 │同右 │├──┼─────┼────╫───┼───╫─────────┼────────────┤│544 │CS6603背包│ ║10份 │156 ║5份×156= 780 │同右 │├──┼─────┼────╫───┼───╫─────────┼────────────┤│545 │c130中格布│ ║2捲 │1300 ║1捲×1300= 1300 │同右 │├──┼─────┼────╫───┼───╫─────────┼────────────┤│546 │地毯針 │ ║260支 │10 ║130支×10= 1300 │同右 │├──┼─────┼────╫───┼───╫─────────┼────────────┤│547 │十字繡進口│ ║25本 │200 ║13本×200= 2600 │同258 ││ │書 │ ║ │ ║ │ │├──┼─────┼────╫───┼───╫─────────┼────────────┤│548 │十字繡進口│ ║30本 │120 ║15本×120= 1800 │同右 ││ │書 │ ║ │ ║ │ │├──┼─────┼────╫───┼───╫─────────┼────────────┤│549 │毛線架編法│ ║20本 │250 ║10本×250= 2500 │同右 ││ │書 │ ║ │ ║ │ │├──┼─────┼────╫───┼───╫─────────┼────────────┤│550 │環保魔法 │ ║20份 │80 ║10份×80= 800 │同右 ││ │刷 │ ║ │ ║ │ │├──┼─────┼────╫───┼───╫─────────┼────────────┤│551 │環保魔法書│ ║15本 │120 ║8本×120= 960 │同右 │├──┼─────┼────╫───┼───╫─────────┼────────────┤│552 │玉線 │ ║800個 │100 ║400×100= 400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卷316頁),歐蒂娜線廠證 ││││║│║│明進貨(㈠卷194頁),惟應 ││││║│║│已部分出售,應以庫存半數││ │ │ ║ │ ║ │為合理 │├──┼─────┼────╫───┼───╫─────────┼────────────┤│553 │玉線 │架上用過║50個 │70 ║25個×70= 1750 │同右 │├──┼─────┼────╫───┼───╫─────────┼────────────┤│554 │特細玉線 │ ║30個 │300 ║15個×300= 4500 │同右 │├──┼─────┼────╫───┼───╫─────────┼────────────┤│555 │特細玉線 │架上用過║10個 │250 ║5個×250= 1250 │同右 │├──┼─────┼────╫───┼───╫─────────┼────────────┤│556 │四號線 │ ║360個 │180 ║180×180= 32400 │同右 │├──┼─────┼────╫───┼───╫─────────┼────────────┤│557 │四號線 │架上用過║50個 │150 ║25個×150= 3750 │同右 ││ │ │ ║ │ ║ │ │├──┼─────┼────╫───┼───╫─────────┼────────────┤│558 │四號線加金│ ║30個 │280 ║15個×280= 4200 │同右 │├──┼─────┼────╫───┼───╫─────────┼────────────┤│559 │四號線加金│架上用過║20個 │250 ║10個×250= 2500 │同右 │├──┼─────┼────╫───┼───╫─────────┼────────────┤│560 │五號線 │ ║300個 │230 ║150×230= 34500 │同右 │├──┼─────┼────╫───┼───╫─────────┼────────────┤│561 │五號線 │架上用過║50個 │200 ║25個×200= 5000 │同右 │├──┼─────┼────╫───┼───╫─────────┼────────────┤│562 │五號線加金│ ║50個 │330 ║25個×330= 8250 │同右 │├──┼─────┼────╫───┼───╫─────────┼────────────┤│563 │五號線加金│架上用過║20個 │300 ║10個×300= 3000 │同右 │├──┼─────┼────╫───┼───╫─────────┼────────────┤│564 │六號線 │ ║150個 │150 ║75個×150= 11250│同右 │├──┼─────┼────╫───┼───╫─────────┼────────────┤│565 │六號線 │架上用過║20個 │130 ║10個×130= 1300 │同右 │├──┼─────┼────╫───┼───╫─────────┼────────────┤│566 │一號線 │ ║10個 │250 ║5個×250= 1250 │同右 │├──┼─────┼────╫───┼───╫─────────┼────────────┤│567 │二號線 │ ║10個 │350 ║5個×350= 1750 │同右 │├──┼─────┼────╫───┼───╫─────────┼────────────┤│568 │圓皮線 │架上用過║10個 │600 ║5個×600= 3000 │同右 │├──┼─────┼────╫───┼───╫─────────┼────────────┤│569 │三號線 │ ║45個 │180 ║23個×180= 4140 │同右 │├──┼─────┼────╫───┼───╫─────────┼────────────┤│570 │三號線 │架上用過║15個 │150 ║8個×150= 1200 │同右 │├──┼─────┼────╫───┼───╫─────────┼────────────┤│571 │三號線加金│ ║20個 │280 ║10個×280= 2800 │同右 │├──┼─────┼────╫───┼───╫─────────┼────────────┤│572 │三號線加金│架上用過║15個 │250 ║8個×250= 2000 │同右 │├──┼─────┼────╫───┼───╫─────────┼────────────┤│573 │跑馬線 │ ║10個 │180 ║5個×180= 900 │同右 │├──┼─────┼────╫───┼───╫─────────┼────────────┤│574 │跑馬線 │架上用過║5個 │150 ║3個×150= 450 │同右 │├──┼─────┼────╫───┼───╫─────────┼────────────┤│575 │棉線(粗線)│ ║5個 │250 ║3個×250= 750 │同右 │├──┼─────┼────╫───┼───╫─────────┼────────────┤│576 │棉線(粗線)│架上用過║3個 │200 ║2個×200= 400 │同右 │├──┼─────┼────╫───┼───╫─────────┼────────────┤│577 │棉線(小粒)│ ║100小 │45 ║50粒×45= 2250 │同右 │├──┼─────┼────╫───┼───╫─────────┼────────────┤│578 │鬆緊線 │ ║25個 │600 ║13個×600= 7800 │同右 │├──┼─────┼────╫───┼───╫─────────┼────────────┤│579 │鬆緊線 │架上用過║9個 │500 ║5個×500= 2500 │同右 │├──┼─────┼────╫───┼───╫─────────┼────────────┤│580 │四號曼波線│ ║10個 │150 ║5個×150= 750 │同右 │├──┼─────┼────╫───┼───╫─────────┼────────────┤│581 │四號曼波線│架上用過║5個 │130 ║3個×130= 390 │同右 │├──┼─────┼────╫───┼───╫─────────┼────────────┤│582 │粗曼波線 │ ║15個 │800 ║8個×800= 6400 │同右 │├──┼─────┼────╫───┼───╫─────────┼────────────┤│583 │粗曼波線 │架上用過║5個 │500 ║3個×500= 1500 │同右 │├──┼─────┼────╫───┼───╫─────────┼────────────┤│584 │五十碼特粗│ ║3個 │800 ║2個×800= 1600 │同右 ││ │曼 │ ║ │ ║ │ │├──┼─────┼────╫───┼───╫─────────┼────────────┤│585 │扁線 │ ║70個 │600 ║35個×600= 21000 │同右 │├──┼─────┼────╫───┼───╫─────────┼────────────┤│586 │扁線 │架上用過║10個 │500 ║5個×500= 2500 │同右 │├──┼─────┼────╫───┼───╫─────────┼────────────┤│587 │五彩線 │ ║10個 │230 ║5個×230= 1150 │同右 │├──┼─────┼────╫───┼───╫─────────┼────────────┤│588 │五彩線 │架上用過║2個 │200 ║1個×200= 200 │同右 │├──┼─────┼────╫───┼───╫─────────┼────────────┤│589 │七彩線 │ ║10個 │230 ║5個×230= 1150 │同右 │├──┼─────┼────╫───┼───╫─────────┼────────────┤│590 │七彩線 │架上用過║2個 │200 ║1個×200= 200 │同右 │├──┼─────┼────╫───┼───╫─────────┼────────────┤│591 │長冰棍棒 │ ║30把 │15 ║15把×15= 225 │單價同右,由證人謝芳君、 ││ │ │ ║ │ ║ │劉玉寶證詞,及型錄(見資料││ │ │ ║ │ ║ │夾54頁)其確有售該物, ││ │ │ ║ │ ║ │惟數量不明,以減半較合理 │├──┼─────┼────╫───┼───╫─────────┼────────────┤│592 │短冰棍棒 │ ║30把 │10 ║15把×10= 150 │同右 │├──┼─────┼────╫───┼───╫─────────┼────────────┤│593 │吉祥葡萄 │ ║10份 │100 ║5份×100= 500 │單價同前鑑價, 照片D可見 ││ │ │ ║ │ ║ │該物, 惟數量不明,以減半││ │ │ ║ │ ║ │較合理 │├──┼─────┼────╫───┼───╫─────────┼────────────┤│594 │康乃馨花 │大胸花 ║350朵 │15 ║175朵×15= 2625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7頁),建南行證明進 ││ │ │ ║ │ ║ │貨(㈠卷172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數較││ │ │ ║ │ ║ │為合理 │├──┼─────┼────╫───┼───╫─────────┼────────────┤│595 │康乃馨花 │中胸花 ║500朵 │8 ║250朵×8= 2000 │同右 │├──┼─────┼────╫───┼───╫─────────┼────────────┤│596 │康乃馨花 │小胸花 ║500朵 │5 ║250朵×5= 1250 │同右 │├──┼─────┼────╫───┼───╫─────────┼────────────┤│597 │康乃馨花 │整枝含葉║50朵 │25 ║25朵×25= 625 │同右 │├──┼─────┼────╫───┼───╫─────────┼────────────┤│598 │彩塑皮玫瑰│無葉 ║10包 │50 ║10包×50= 500 │單價同前鑑價, ││ │ │ ║ │ ║ │照片D可見該物? │├──┼─────┼────╫───┼───╫─────────┼────────────┤│599 │彩塑皮玫瑰│半成品 ║100包 │132 ║50包×132= 6600 │同右 │├──┼─────┼────╫───┼───╫─────────┼────────────┤│600 │彩塑皮玫瑰│成品 ║3束 │600 ║2束×600= 1200 │同258 │├──┼─────┼────╫───┼───╫─────────┼────────────┤│601 │塑膠皮茶花│半成品 ║35包 │180 ║18包×180= 324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7頁),照片D可見該物││ │ │ ║ │ ║ │,而數量應減半始公允 │├──┼─────┼────╫───┼───╫─────────┼────────────┤│602 │菜頭尖蛋 │ ║10個 │16 ║5個×16= 8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7頁),建南行證明進 ││ │ │ ║ │ ║ │貨(㈠卷172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數較││ │ │ ║ │ ║ │為合理 │├──┼─────┼────╫───┼───╫─────────┼────────────┤│603 │小百合花 │ ║11包 │100 ║6包×100= 600 │同右 │├──┼─────┼────╫───┼───╫─────────┼────────────┤│604 │羊齒 │ ║10包 │110 ║5包×110= 550 │同右 │├──┼─────┼────╫───┼───╫─────────┼────────────┤│605 │玫瑰花束 │ ║10包 │180 ║5包×180= 900 │同右 │├──┼─────┼────╫───┼───╫─────────┼────────────┤│606 │水滴玫瑰 │ ║10包 │96 ║5包×96= 480 │同右 │├──┼─────┼────╫───┼───╫─────────┼────────────┤│607 │ 鳥 │素色盒 ║ 2盒 │240 ║1盒×240= 240 │同右 │├──┼─────┼────╫───┼───╫─────────┼────────────┤│608 │小鳥 │(彩色隻)║25隻 │25 ║13隻×25= 325 │同右 │├──┼─────┼────╫───┼───╫─────────┼────────────┤│609 │十六號鐵線│ ║30包 │56 ║15包×56= 840 │同右 │├──┼─────┼────╫───┼───╫─────────┼────────────┤│610 │十八號鐵線│ ║50包 │36 ║25包×36= 900 │同右 │├──┼─────┼────╫───┼───╫─────────┼────────────┤│611 │廿號鐵線 │ ║60包 │24 ║30包×24= 720 │同右 │├──┼─────┼────╫───┼───╫─────────┼────────────┤│612 │廿二號鐵線│ ║60包 │24 ║30包×24= 720 │同右 │├──┼─────┼────╫───┼───╫─────────┼────────────┤│613 │廿四號鐵線│ ║50包 │20 ║25包×20= 500 │同右 │├──┼─────┼────╫───┼───╫─────────┼────────────┤│614 │廿六號鐵線│ ║60包 │18 ║30包×18= 360 │同右 │├──┼─────┼────╫───┼───╫─────────┼────────────┤│615 │廿八號鐵線│ ║50包 │17 ║25包×17= 425 │同右 │├──┼─────┼────╫───┼───╫─────────┼────────────┤│616 │卅號鐵線 │ ║50包 │15 ║25包×15= 375 │同右 │├──┼─────┼────╫───┼───╫─────────┼────────────┤│617 │卅二號鐵線│ ║30包 │26 ║15包×26= 390 │同右 │├──┼─────┼────╫───┼───╫─────────┼────────────┤│618 │十八號裸線│ ║20包 │50 ║10包×50= 500 │同右 │├──┼─────┼────╫───┼───╫─────────┼────────────┤│619 │十六號裸 │ ║20包 │45 ║10包×45= 450 │同右 │├──┼─────┼────╫───┼───╫─────────┼────────────┤│620 │金、銀鐵線│ ║3把 │1200 ║2把×1200= 2400 │同右 │├──┼─────┼────╫───┼───╫─────────┼────────────┤│621 │素襪 │ ║80包 │10 ║40包×10= 400 │同右 │├──┼─────┼────╫───┼───╫─────────┼────────────┤│622 │素襪 │ ║30包 │8 ║15包×8= 120 │同右 │├──┼─────┼────╫───┼───╫─────────┼────────────┤│623 │電信蘭葉 │ ║1包 │180 ║.5包×180= 90 │同右 │├──┼─────┼────╫───┼───╫─────────┼────────────┤│624 │米香支 │ ║3包 │120 ║2包×120= 240 │同右 │├──┼─────┼────╫───┼───╫─────────┼────────────┤│625 │鳴子百合 │ ║1打 │312 ║.5打×312= 156 │同右 │├──┼─────┼────╫───┼───╫─────────┼────────────┤│626 │水草 │ ║2包 │30 ║1包×30= 30 │同右 │├──┼─────┼────╫───┼───╫─────────┼────────────┤│627 │鬱金香花心│ ║60包 │30 ║30包×30= 900 │同右 │├──┼─────┼────╫───┼───╫─────────┼────────────┤│628 │海芋花心 │ ║120包 │30 ║依相關資料: 1850 │證人謝芳君、劉玉寶證明有││ │ │ ║ │ ║ │該貨品,復有估價單及明細 ││ │ │ ║ │ ║ │表(見資料夾56頁)可見原││ │ │ ║ │ ║ │告確有售該物,依該單據共││ │ │ ║ │ ║ │有3700(500+1300+360+││ │ │ ║ │ ║ │500+240+300+150+350 ││ │ │ ║ │ ║ │=3700,惟應有部分已出售││ │ │ ║ │ ║ │,以一半1850計算為適當 │├──┼─────┼────╫───┼───╫─────────┼────────────┤│629 │QQ線 │ ║24包 │15 ║12包×15= 18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7頁),之數量減半, ││ │ │ ║ │ ║ │始屬公允 │├──┼─────┼────╫───┼───╫─────────┼────────────┤│630 │大元寶 │ ║1盒 │3000 ║.5×3000= 1500 │同右 │├──┼─────┼────╫───┼───╫─────────┼────────────┤│631 │小元寶 │ ║1盒 │2500 ║.5×2500= 1250 │同右 │├──┼─────┼────╫───┼───╫─────────┼────────────┤│632 │魔帶 │ ║50碼 │13 ║25碼×13= 325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7頁),建南行證明進 ││ │ │ ║ │ ║ │貨(㈠卷172頁),惟應已 ││ │ │ ║ │ ║ │部分出售,應以庫存半數較││ │ │ ║ │ ║ │為合理 │├──┼─────┼────╫───┼───╫─────────┼────────────┤│633 │魔帶 │ ║100碼 │8 ║50碼×8= 400 │同右 │├──┼─────┼────╫───┼───╫─────────┼────────────┤│634 │五分紅線金│ ║3個 │240 ║2個×240= 480 │同右 │├──┼─────┼────╫───┼───╫─────────┼────────────┤│635 │一分紅線金│ ║5個 │220 ║3個×220= 660 │同右 │├──┼─────┼────╫───┼───╫─────────┼────────────┤│636 │繡線 │台製、盒║30盒 │130 ║15盒×130= 195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8頁),歐地娜線廠證 ││ │ │ ║ │ ║ │明進貨(㈠卷195頁),惟 ││ │ │ ║ │ ║ │應已部分出售,應認庫存半││ │ │ ║ │ ║ │數較為合理 │├──┼─────┼────╫───┼───╫─────────┼────────────┤│637 │繡線 │(台製色)║63色 │100 ║32色×100= 3200 │同右 │├──┼─────┼────╫───┼───╫─────────┼────────────┤│638 │繡線 │(進口盒)║40盒 │200 ║20盒×200= 4000 │同右 │├──┼─────┼────╫───┼───╫─────────┼────────────┤│639 │繡線 │進口、色║819色 │150 ║410×150= 61500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原││ │ │ ║ │ ║ │告陳報單價較低,依其陳報││ │ │ ║ │ ║ │單價,又資料夾53頁有相關││ │ │ ║ │ ║ │明細單五張,然數量未達原││ │ │ ║ │ ║ │告所稱色數,因而酌減為半 ││ │ │ ║ │ ║ │數計算 │├──┼─────┼────╫───┼───╫─────────┼────────────┤│640 │海綿液 │ ║5罐 │44 ║3罐×44= 132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㈠││ │ │ ║ │ ║ │卷318頁),建南行證明進 ││ │ │ ║ │ ║ │貨,惟應已部分出售,應認││ │ │ ║ │ ║ │庫存半數較為合理 │├──┼─────┼────╫───┼───╫─────────┼────────────┤│641 │長冰棒棍 │ ║30把 │15 ║15把×15= 225 │單價依手藝協進會鑑價 ││ │ │ ║ │ ║ │證人謝芳君、劉玉寶證明有│ │ │ ║ │ ║ │該貨品,型錄(見資料夾頁 ││ │ │ ║ │ ║ │54),可見原告確售該物,││ │ │ ║ │ ║ │惟數量無法確定,應依數量││ │ │ ║ │ ║ │半數定之,始符公平 │├──┼─────┼────╫───┼───╫─────────┼────────────┤│642 │短冰棒棍 │ ║30把 │10 ║15把×10= 150 │同右 │├──┼─────┼────╫───┼───╫─────────┼────────────┤│643 │衛生杯架 │新 ║1個 │500 ║1個×250= 250 │該物應非原告出售之物,而││ │ │ ║ │ ║ │原告無法證明其為新品,以││ │ │ ║ │ ║ │新品半價250計算 │├──┼─────┼────╫───┼───╫─────────┼────────────┤│644 │隨身學習機│ ║1組 │2700 ║1組×2700= 2700 │原告提出劃撥單收據可證(││ │ │ ║ │ ║ │㈠卷216頁),且該日期據 ││ │ │ ║ │ ║ │火災日(88年10月)日期尚││ │ │ ║ │ ║ │近,應屬新品 │├──┼─────┴────╨───┴───╨─────────┴────────────┤│ │ ││總計│0000000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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