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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
正興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被上訴人
王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九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

三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

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周 素 秋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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