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號
- 上訴人
- 正興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統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九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
三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
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B2法官 李 素 靖~B3法官 周 素 秋
~B法院書記官 劉 清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