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瑜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惠雯律師
- 被告
- 大日穩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B2法官 曾平杉~B3法官 袁靜文
法院書記官 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