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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四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
信鑫食品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複代理人
⑴黃俊達律師

⑵劉志卿律師被 上訴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曾劍虹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有書狀,請於該期日三日前提出並以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B2法官 張 世 展~B3法官 蘇 清 恭

~B法院書記官 洪 雅 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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