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K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金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 訴訟代理人
- 邱 麗 妃 律師
- 相對人
- 即上訴人
- 甲 ○ ○
- 訴訟代理人
- 查 名 邦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所為之判決,聲請
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事實欄被上訴人陳述㈢其中「尾款八萬六千一百八十元」,應更正為「尾款八十五萬九千五百三十六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事實欄被上訴人陳述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王惠一~B2法官 張世展~B3法官 吳上康
~B法院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