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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戴嬡況
被上訴人
南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初雄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伍佰

壹拾叁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陸佰玖拾

玖元,除已繳第二審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外,其餘柒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

甲○○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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