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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 J

上訴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游戴嬡況
被上訴人
南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 初 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繳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百十三萬三千三百六十四元,應繳裁判費八萬四千六百九十九元,雖上訴人已繳六千八百五十五元,惟尚有七萬七千八百四十四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以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到該裁定正本起十日內補繳。

三、上訴人甲○○之訴訟代理人游戴嬡況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惟迄今尚未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之訴訟費用,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王明宏~B3法官 徐宏志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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