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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律師
送達代收人
林華生律師
被上訴人
永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吉
法定代理人
鄭氶堯
法定代理人
郭毓輝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B2法官 曾平杉~B3法官 袁靜文

法院書記官 吳銘添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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