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K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金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邱 麗 妃 律師 相 對 人 即 上訴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查 名 邦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所為之判決,聲請 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事實欄被上訴人陳述㈢其中「尾款八萬六千一百八十元」,應更正為「尾款八 十五萬九千五百三十六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事實欄被上訴人陳述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B1審判長法官 王 惠 一 ~B2 法官 張 世 展 ~B3 法官 吳 上 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易 慧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