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九號   K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金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邱 麗 妃 律師
相對人
即上訴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查 名 邦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所為之判決,聲請

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事實欄被上訴人陳述㈢其中「尾款八萬六千一百八十元」,應更正為「尾款八十五萬九千五百三十六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事實欄被上訴人陳述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王惠一~B2法官 張世展~B3法官 吳上康

~B法院書記官 易慧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