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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號 e

上訴人
泳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乙○○、丙○○、李昌應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泳翔實業有限公司及甲○○各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

台幣(下同)一千零八十九萬九千八百元及一百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七萬

九千八百四十八元及一萬六千五百零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B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廿   日~B法院書記官 侯  瑞  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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