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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八號 e
- 上訴人
- 泳翔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乙○○、丙○○、李昌應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泳翔實業有限公司及甲○○各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
台幣(下同)一千零八十九萬九千八百元及一百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七萬
九千八百四十八元及一萬六千五百零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