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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惠勝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鹽水鎮田寮里田寮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

            郝鳳岐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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