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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3年度上字第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光秀曾平杉徐宏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94號

聲請人即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相對人即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請求就其書狀中陳明之「上訴人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九十四年五月十日後, 須持續治療所產生之費用暫時保留,待日後依法再聲請被上訴人應負賠償之責任,特此聲明,並呈請鈞院於判決書記述上訴人本項之聲明。」等情為補充判決云云。查上開陳述之內容均與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事實無涉,其聲請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K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須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徐宏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3年度上字第94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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