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3年度上字第9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94號
聲請人即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相對人即
- 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請求就其書狀中陳明之「上訴人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九十四年五月十日後, 須持續治療所產生之費用暫時保留,待日後依法再聲請被上訴人應負賠償之責任,特此聲明,並呈請鈞院於判決書記述上訴人本項之聲明。」等情為補充判決云云。查上開陳述之內容均與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事實無涉,其聲請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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