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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號

給付職災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吳志誠周素秋楊省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號

上訴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 華 生 律師
被上訴人
郭詠亮即詠誠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謝淑玉

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法官 周  素  秋

                       法官 楊  省  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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