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 ○ 訴 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 華 生 律師 被 上 訴 人 郭詠亮即詠誠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法官 周 素 秋 法官 楊 省 三 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謝 淑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