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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賠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吳志誠周素秋楊省三

  • 當事人
    甲○郭詠亮即詠誠工程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 ○ 訴 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 華 生 律師 被 上 訴 人 郭詠亮即詠誠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志  誠 法官 周  素  秋 法官 楊  省  三 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謝  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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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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