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林 華 生 律師
- 被上訴人
- 郭詠亮即詠誠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謝淑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謝淑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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