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世展吳上康蘇清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號

聲明人
即上訴人
九和儀器試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枝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相對人
即上訴人李明憲即華濟醫院
訴訟代理人
蕭世芳 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明憲即華濟醫院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蔡瑞枝為聲明人即上訴人九和儀器試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參照。本件聲明人即上訴人九和儀器試藥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沛霖已卸任,而由蔡瑞枝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繼任;並由聲明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其所提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台北市政府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各一份在卷可參,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准其承受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蘇清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3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