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號
- 聲明人
- 即上訴人
- 九和儀器試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枝
- 訴訟代理人
- 蔡青芬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忠 律師
- 相對人
- 即上訴人李明憲即華濟醫院
- 訴訟代理人
- 蕭世芳 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明憲即華濟醫院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蔡瑞枝為聲明人即上訴人九和儀器試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參照。本件聲明人即上訴人九和儀器試藥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沛霖已卸任,而由蔡瑞枝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繼任;並由聲明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其所提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台北市政府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各一份在卷可參,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准其承受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