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抗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361號 抗 告 人 甲○○ 林義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抗告人等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7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67條、第8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抵押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可資參照)。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93年6月2日以原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提供為擔保義務人,為第三人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錩公司)向相對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30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至自93年6月2日至123年6月2日,經辦妥登記。嗣第三人欣錩公司於93年6月29日向相對人借用2000萬元,自94年1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 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保證書及借貸約定條款等影本,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求償,原法院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聲請拍賣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屬第三人欣錩公司所有,欣錩公司於80年取得該不動產時,因礙於當時法規無法過戶而暫登記於抗告人名下,抗告人僅為系爭不動產之受託人,提出欣錩公司歷年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為憑。另欣錩公司因財務危機而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規定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公司重整,經該院審理後以94年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在案,該裁定揭示「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90日內,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對於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不得行使(包括抵銷、提示票據等),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如附表所示債權人所負之債務,不得履行;…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對於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程序(含假扣押、假處分執行程序)以及破產程序,均應停止」,是欣錩公司之所以未繳納本息予相對人,係屬上開緊急處分裁定所為之法律限制,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顯屬無據,爰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甲○○所有嘉義縣竹崎鄉○○段547地號、林義 所有竹崎鄉○○段547-1、同段547-2地號共同擔保(債務人)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金最 高限額新台幣3000萬元正…」,是抗告人已將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擔保第三人欣錩公司對相對人所負之保證債務。依上說明,此保證債務屬本件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明確。又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就其所負擔保第三人欣錩公司之抵押債務,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等情,則原審予以准許,即無不合。至抗告人所稱系爭不動產實際上確為第三人欣錩公司所有,抗告人僅為受託人云云,縱抗告人所稱屬實,亦係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並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自無礙於相對人就設定抵押之不動產聲請拍賣而受清償之權利行使;依首開說明,抗告人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其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抗辯第三人欣錩公司已因財務危機而聲請公司重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在案,不得予以強制 執行云云。查聲請公司重整者為第三人欣錩公司並非抗告人,本件裁定之准許自無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全字第1號 裁定之限制,且本件債權為擔保債權,相對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為法律規定所賦與,於法有據,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第28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雄 法 官 曾平杉 法 官 王明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45元),而後始可再抗告於最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J 書記官 侯瑞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