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建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炯昭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 律師
- 被上訴人
- 冠捷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運送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阮炯昭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乙○○,於本院裁判(民國96年4月24日)前之95年8月28日變更為阮炯昭,有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可稽,自應由阮炯昭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