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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1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惠一王浦傑蘇重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㈡字第13號

上訴人
安燦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林 德 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 耿 銘 律師
上訴人
F ○ ○
訴訟代理人
E ○ ○
上訴人
子 ○ ○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 ○
上訴人
午 ○ ○
訴訟代理人
庚 ○ ○
上訴人
酉 ○ ○
上訴人
申 ○ ○
兼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辰 ○ ○
上訴人
戊 ○ ○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丑 ○ ○
上訴人
G○○
上訴人
未 ○ ○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己 ○ ○
上訴人
天 ○ ○
上訴人
D ○ ○
訴訟代理人
林 國 一 律師
上訴人
壬 ○ ○
上訴人
巳 ○ ○
兼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玄 ○ ○
上訴人
宇 ○ ○
上訴人
辛 ○ ○
訴訟代理人
癸 ○ ○
上訴人
亥 ○ ○
上訴人
B ○ ○
上訴人
黃 ○ ○
訴訟代理人
許 國
上訴人
A ○ ○
上訴人
丁 ○
上訴人
宙 ○ ○
兼上六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寅 ○ ○
上訴人
C ○ ○
上訴人
戌 ○ ○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地 ○ ○
被上訴人
卯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蘇重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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