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王惠一蘇重信林永茂
  • 法定代理人
    丁○○

  • 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大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大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有意和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6年9 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謝素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