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王惠一、蘇重信、林永茂
- 法定代理人丁○○
- 上訴人甲○○
- 被上訴人大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大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有意和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6年9 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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