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抗字第2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285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總耀國際開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執行法院除去其租賃權之處分聲明異議,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所為裁定(95年度抗字第2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經本院於95年11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抗告人於同年月13日已收受裁定,有回證可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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