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陳光秀、曾平杉、李文賢
- 當事人德保有限公司、苗佳企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 被 上 訴人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已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11月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法 官 曾 平 杉法 官 李 文 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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