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南縣永康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95年度上字第1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甲○○對於本院95年度上字第12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43,971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5日裁定限定命其於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正本並於95年12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本人,此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則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