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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金村張世展胡景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㈡字第54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即熊梓檳律師)
被上訴人
鎮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5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胡景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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