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㈡字第54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熊治璿律師(即熊梓檳律師)
- 被上訴人
- 鎮鳴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簡維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5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㈡字第5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5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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