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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金村張世展蘇清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㈡字第54號

上訴人
鎮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本院所為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第三審上訴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蘇清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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