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㈡字第54號
- 上訴人
- 鎮鳴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本院所為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第三審上訴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㈡字第5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本院所為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第三審上訴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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