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公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公上字第1號
- 聲明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楷
- 訴訟代理人
- 郭宏義律師
- 上訴人
- (上訴人即被告)
(即原告) 丁裕益(即丁茂松之承受訴訟人)
丁昭元(即丁茂松承受訴訟人)
王 請(即丁尚承受訴訟人)
丁俊瑋(即丁尚承受訴訟人)
丁振博(即丁尚承受訴訟人)
丁于棋(即丁尚承受訴訟人)
丁振文(即丁尚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丁裕益、丁昭元為上訴人丁茂松;王請、丁于棋、丁俊瑋、丁振博、丁振文為上訴人丁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及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丁茂松、丁尚先後於本院95年度公上字第1號事件第二審訴訟程序進行中之95年1月29日、同年9月10日死亡,丁茂松之繼承人為丁裕益、丁昭元等2人;丁尚之繼承人為王請、丁于棋、丁俊瑋、丁振博、丁振文等5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於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412號聲請卷宗可稽,自應由渠等為丁茂松、丁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就此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