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陳光秀、莊俊華、曾平杉
- 當事人德保有限公司、苗佳企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蘇 文 生 律師 被 上 訴人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 金 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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