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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光秀曾平杉李文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
被上訴人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已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11月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光 秀

                   法 官 曾 平 杉

                   法 官 李 文 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清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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