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2號
- 上訴人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生 律師
- 被上訴人
- 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兼法定代理人
- 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上 列 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92年度重智字第2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6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