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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丁振昌吳上康李素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2號

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
被上訴人
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人
上 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2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92年度重智字第2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96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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