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律師 被上訴人 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 1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96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二千五百八十萬六千三百七十九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上訴人勝訴部分,於上訴人以新台幣八百六十萬元為被上訴人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如以新台幣二千五百八十萬六千三百七十九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被上訴人丙○○為被上訴人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昇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昇泰公司於87年6月 間標得上訴人改組前朴子營運處所辦理之「88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下稱88年度發包工程);88年5月間 被上訴人昇泰公司借用訴外人高祥公司名義標得上述「89年度發包工程」;89年6月間被上訴人昇泰公司以圍標方 式標得上述「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89年度12月間被 上訴人昇泰公司以圍標方式標得上述「90年度發包工程」(以下就「90年度發包工程之工程合約」稱系爭契約)。而上述4件工程,均轉包予被上訴人乙○○施作。被上訴 人丙○○、乙○○明知工程所需電信材料應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囑由不知情之被上訴人昇泰公司會計池雨真,填具非因施工需要之不實電信領料單,交由被上訴人乙○○負責領、退電纜料,並保管材料。88、89年度及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 被上訴人乙○○、丙○○所領電纜材料,於工程完工結算,於沖退及繳退後,並無溢領電纜材料事實。 ㈡、惟90年度發包工程所需電纜材料,因自89年7月1日起,被上訴人等所領電纜材料必須全部領出,不得將部分材料寄放上訴人料庫,故自89年7月1日起,即無材料沖退。而被上訴人89年度有未繳退之工程剩餘料即工餘料,移交為90年度發包工程所需,另自90年3月14日起至12月28日止共 領取電纜材料40批、自90年3月1日起至12月28日止共繳退電纜料11批,扣除施工用料,被上訴人共溢領價值25,806,379元(如附表1)之材料,則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泰 公司間之契約第19條約定,被上訴人昇泰公司自應返還。㈢、被上訴人丙○○、乙○○將90年度發包工程所領電纜材料,扣除已繳退料及施工用料之剩餘料予以侵占,將之賣予訴外人姜聰敏,渠等自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雖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罹於時效,但民法第197條第2項明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被上訴人丙○○、乙○○溢領電纜料之侵權行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因2年 間不行使,而罹於時效,但因被上訴人丙○○、乙○○因溢領電纜料受有利益,致上訴人受損害,故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丙○○、乙○○返還所受利益25,806,379 元等語。 ㈣、聲明: ⑴、原判決廢棄。 ⑵、被上訴人等應各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5,806,3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⑶、前項判決,於被上訴人中一人已為清償者,其他被上訴人即按其清償額度免除其給付責任。(按上訴人於原審 係請求被上訴人三人連帶給付,於本院減縮應受判決之聲明,為被上訴人三人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即於其中一人已清償者,其他二人按清償額度免給付義務)。 ⑷、上訴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⑸、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昇泰公司、丙○○則以: ㈠、按合法之領料程序,乃由被上訴人乙○○提出需用料,並由會計填單,另經監工賴文標清點確認乙○○之存料後,方可核章領取,故材料均由中華電信公司控管中。而監工依中華電信公司材料管理手冊,須每星期清點放置於包商之工程材料,如有缺少應隨即通知被上訴人處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89年未繳回剩餘料,惟不僅未通知被上訴人,仍繼續同意被上訴人領回工程款、履約保證金,且被上訴人乙○○亦自90年初繼續領料至年底。是上訴人之陳述顯有矛盾之處。 ㈡、至上訴人主張89、90年度一退一領之沖退料單乙節,乃上訴人之監工賴文標獨自完成之非依法程序,在未知會被上訴人乙○○會同清點之情況下,向不知情之會計池雨真拿領料單,再由並無管轄權之朴子、水上料庫及非職掌人員何崑寶、林金樹核章(當時控管單位及職掌核章人員早已由嘉義局管理)。從而,上訴人公司管理材料不當,卻將其未按程序而遺失之材料要求被上訴人給付,顯非合理等語,資為抗辯。 ㈢、聲明: ⑴、上訴駁回。 ⑵、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⑶、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乙○○則以:伊並無溢領電纜料並將之出賣予姜聰敏,及代理昇泰公司向上訴人領取90年1月4日起之電信領料單上所載之材料等情,則上訴人請求伊給付25,806,379元,乃屬無據。至於伊曾經簽下溢領電纜退還承諾書及承認有出賣電纜料予姜聰敏,均非出於自由意志而為等語,資為抗辯。 ㈢、聲明: ⑴、上訴駁回。 ⑵、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⑶、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上訴人丙○○為被上訴人昇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昇泰公司於87年6月間標得上訴人改組前朴子營運處 所辦理之「88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下簡稱發包工程,再冠以年度」;88年5月間被上訴人昇泰公司借用訴 外人高祥公司名義標得「89年度發包工程」;被上訴人昇泰公司又於89年6月間、89年度12月間分別標得「89年度 第2期發包工程」及「90年度發包工程」。 ㈡、上述4件工程,被上訴人昇泰公司均轉包予被上訴人乙○ ○施作。 ㈢、被上訴人丙○○、乙○○被訴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乙○○、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從中舞弊罪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被上訴人丙○○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罪嫌均獲無罪判決確定。 ㈣、以上事實,並有工程合約影本(見原審卷㈠第283-286頁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704號刑 事歷審卷查明屬實,自可信為真實。 五、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丙○○、乙○○自90年3月14日起 至12月28日止,共領取電纜材料40批、自90年3月1日起至12月28日止共繳退電纜料11批,扣除施工用料,總計被上訴人溢領料價值為25,806,379元,被上訴人丙○○、乙○○有侵權行為,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罹於時效仍得依民法第197條第3項之規定依不當得利及契約第19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等情,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情置辯。是本件首應審酌者:為被上訴人丙○○、乙○○有無溢領價值為25,806,379元之電纜料?如有溢領,是否是否構成不當得利?上訴人得否依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等項。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88年度發包工程、89年度第1期發 包工程、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甚至更早以前之發包工程 ,有關領退料已結算清楚,至90年度發包工程被上訴人昇泰公司共領料40批,含收受89年度發包工程未繳之退料之工餘料12批,自動繳退料11批,扣除施工用料,有溢領價值為25,806,379元(詳如附表1)之電纜料等情,業據其提出90年1月4日至90年10月5日電信領料單(見原審卷㈠第64-114頁,即原證六)、電信領料單、電信繳退料單共23紙(見原審卷 ㈠第41-63頁,即原證五),90年3月1日至90年12月28日電 信繳退料單(見原審卷㈠第115-125頁)、電信線路工材料管理表(見原審卷㈠第141-149頁、第150-170頁、第171-188 頁,即原證七)為證。被上訴人對領料單上「收料員」及退料單上退料員簽章欄所蓋昇泰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丙○○之印章及電信線路工材料管理表之真正並不爭執。雖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所主張89、90年度一退一領之沖退料單乙節,乃上訴人之監工賴文標,在未知會被上訴人乙○○會同清點之情況下,向不知情之會計池雨真拿領料單所偽造,以製造假帳云云,然就此事實,被上訴人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而應認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雖被上訴人抗辯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704號刑事確定判決, 認被上訴人丙○○、乙○○無溢領材料侵占之事實,而判決其等被訴業務侵占部分無罪。固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704號刑事確定判決為憑。惟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 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最高法院著有38年穗上字第87號判例足資參照。是刑事判決所為之事實認定,於獨立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經查: ⒈被上訴人丙○○個人有無溢領侵占材料之侵權行為? ⑴證人即上揭朴子服務中心線路股股長顏來福於刑事偵查及刑事一審審理時結證稱:我自87年8月間起擔任朴子營運處工 務課線路股股長迄今,工程監工人員(即檢查員)核可領、退料單據後,再由我蓋章,我沒見過丙○○來辦過領退料,高祥公司與昇泰公司都是乙○○辦理領料核單等語(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890號卷第212-215頁背面,刑事一審卷2第107頁);證人即朴子營運處前材料股股長何崑寶於偵查及原審亦結證稱:我自82年間起擔任朴子營運處材料股股長,89年7月間轉任水上料庫助理工程師,負責 業務包括協辦朴子營運處工務課線路股發包工程之領、退料作業,我沒見過丙○○來領過料等語(見同上他字卷第205-208頁,刑事一審卷2第183-184頁、卷3第83頁);證人即朴子營運處朴子料庫管理員吳坤才於刑事一審結證稱:我自72年間起擔任朴子料庫收發料工作,電纜料都是乙○○來領等語(見刑事一審卷3第34-35頁);證人即前揭朴子營運處水上料庫管理員林金樹結證稱:我自86年間起至91年1月退休 止,擔任水上料庫管理員,負責電信設備材料之收發,89年6月間起,朴子營運處併歸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嘉義營運處 ,但原屬朴子營運處發包工程之收料與發料等後續業務,則交由水上料庫執行,因此乙○○負責之工程也向我領、退料,丙○○沒有來領過料等語(見同上他字卷第209-210頁, 刑事一審卷2第141-142頁);證人即高祥公司與昇泰公司會計人員池雨真亦結證稱:我任職高祥與昇泰公司會計期間,經手該等公司向料庫領退料的業務,我都是依據乙○○告訴我的資料(材料名稱、編號、單位及數量等)填寫相關單據,蓋用公司大小章後,再交由乙○○負責領、退電纜料,乙○○自己保管材料,丙○○沒有實際參與領、退料,在工期中,丙○○不會過問領、退料及施工情形,只有在年度工期結束前,丙○○提醒我轉告乙○○,要辦好工餘材料領、退事宜等語(見同上他字第890號卷第178-181頁、第188-19 0頁、第256頁及背面,刑事一審卷3第12頁);證人即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嘉義營運處前儲運股長林振芳到庭結證稱:我自88年7月間起,擔任嘉義營運處儲運股長,負責該營運處 材料與車輛使用之調配,嗣90年4月間,因朴子服務中心( 即原朴子營運處)股長何崑寶調往新營營運處,該服務中心所轄之朴子及水上2個料庫才併歸我管理,我都是看到乙○ ○來領料,丙○○只有於90年11月底、12月初間,陪同乙○○前來退過1次料等語(見同上他字卷第11頁背面-12頁,刑事一審卷4第40-42頁);證人即嘉義營運處儲運股專員陳新慶亦結證稱:我原即擔任嘉義營運處儲運股專員,負責該營運處電纜材料收發工作,90年4月間起,也接辦朴子服務中 心所轄之朴子及水上2個料庫之材料收發,昇泰公司都是乙 ○○來領、退料,丙○○只有陪乙○○來退過1次料等語( 見同上他字卷第16頁背面-17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91年度他字第843號卷第13頁背面,刑事一審卷4第43頁)。⑵本院審酌証人顏來福、何崑寶、吳坤才、林金樹、林振芳、陳新慶等人均係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承辦或協辦本件領、退料之人,與被上訴人丙○○、乙○○等人僅有業務之往來,則就何人前來領、退料應知之甚詳,亦無偏頗任何一方之必要,彼等於刑事庭均一致証述本件領、退料係被上訴人乙○○辦理,且除証人林振芳、陳新慶証述「曾看過被告丙○○陪同被告乙○○前來退過1次料」外,其餘証人均証述【均 係由被告乙○○前來領、退料】。核與証人池雨真所証「其均係依乙○○所告知之資料填載相關單據後,交由乙○○前往領退料」之情相符。再參酌被上訴人乙○○確有自丙○○公司處轉承包本件工程之「佈纜、立桿」工程,已據被上訴人乙○○、丙○○供明在卷,則被上訴人乙○○既轉承攬上開工程,其因而由丙○○之昇泰公司填載料單後向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相關部門領、退料,以供其工程之施工,並因而保管所領之材料,自無悖於常理之處,從而被上訴人丙○○所辯「關於前揭四件工程之材料都是由乙○○向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領用及保管」等語,自屬有據。 ⑶至被上訴人乙○○於調查站、偵查中供稱:丙○○本身有虧空材料,一直與監工賴文標做假帳沖銷,目前二千六百多萬(按即刑事確定判決附表一,其與本判決附表一僅部分單價不同,而金額有些微出入)溢領,皆昇泰公司溢領做爛帳云 云,然已為被上訴人丙○○所否認在卷,且此部分除被上訴人乙○○上開供述外,又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証,復與上揭證人所証【領、退料】均由被上訴人乙○○辦理不符,自難以被上訴人乙○○上開供述,而據採為對被上訴人丙○○不利之認定。 ⑷又証人林振芳、陳新慶雖証述「曾看過被告丙○○陪同被告乙○○前來退過1次料」等語,縱令屬實。然被上訴人乙○ ○既係轉承包丙○○公司之上開工程,而被上訴人丙○○之前開公司又標得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之前揭工程,則於退料時由被上訴人丙○○陪同被上訴人乙○○前往辦理,亦難認有何悖於常理之處,並據為推論被上訴人丙○○有何溢領材料侵占之事實,及與被上訴人乙○○有何犯意之聯絡。 ⑸另被上訴人丙○○經法務部調查局實施測謊,對於「其未參與電纜材料申請」及「『線路積點工程』其未轉賣電纜獲利」等問題,測謊結果雖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有說謊之情,此有該局91年9月24日調科參字第09123037070號測謊報告書1紙在卷可稽(見調查局卷第195頁);惟測謊之鑑驗,係就受測人對相關事項之詢答,對應其神經、呼吸、心跳等反應而判斷,其鑑驗結果有時亦因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測謊鑑驗之結果既會受到受測人之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且人的行為、思想又無法量化,則測謊自不能如物理、化學試驗般獲得絕對之正確性,測謊之結果應係有其他可資信賴之積極或消極證據存在之情形下,作為補強證據證明力參考之用,而非可作為判斷事實之唯一及絕對之憑證;且前揭測謊問題中關於「未參與電纜材料申請」之「參與」一詞之意義,在請領材料之填單、提單、核章及領料等一連串過程中,究係何指,實甚不明;再測謊結果所指「丙○○有轉賣電纜獲利」云云,亦乏其他證據可佐為真正,亦難以上開測謊結果,即認被上訴人丙○○有本件溢領材料侵占之事實。 ⒉被上訴人乙○○有無溢領侵占材料? ⑴被上訴人乙○○早自民國83年間起,係上訴人改組前電信局朴子營運處「84年度第1期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承包 廠商為前揭高祥公司,負責人為陳百)、「85年度第1期線 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承包廠商為欣煌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陳獻煌)、「85年度第2期併案零星積點發包工 程」(承包廠商為信宏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蘇光達)、「85年度第3期線路併案積點用戶設備及零星線路 整修積點工程」(承包廠商為信宏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蘇光達)、「86年度併案積點發包工程」(承包廠商為前揭高祥公司,負責人為同案被告董麗貞)、「87年度纜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承包廠商為上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張文淵)及本件4件發包工程承包廠商之下包 ,負責實際施工(立桿與佈纜)與領、退材料(其中87年度纜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係由上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包富源工程行將立桿與佈纜部分轉包予乙○○)等情,為兩造於刑事案件所不爭之事實。而被上訴人乙○○早自83年間起,進行領料作業時,即先以廠商名義填領料單,帳面上,自料庫將材料全部領出,須用料時以上訴人之員工即訴外人何崑寶私自創設之便條紙方式領料,即乙○○以便條紙填寫數量與簽名,經監工人員核章確認後,持便條紙向朴子料庫領取纜線材料,餘料則寄放在料庫。嗣至89年6月間,朴子營運 處裁併劃歸嘉義營運處,朴子營運處改稱朴子服務中心,被上訴人乙○○自89年7月1日以後即以領料單向料庫領料,不得再以便條紙領取,且領料須全部領出不得寄放在料庫,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之事實。是上訴人所持有89年6月以後之 領料單,應認被上訴人乙○○有領料之事實,如被上訴人乙○○否認之,則須舉證推翻之。 ⑵又被上訴人乙○○持以領用88年6月以前纜料部分之便條紙 業經何崑寶銷毀,而88年7月起至89年6月(即朴子營運處裁併)止期間內,被上訴人乙○○持以領用材料之便條紙,及訴外人何崑寶製作之便條紙登錄筆記簿1本,又經何崑寶於 刑事一審審理中提出。再經刑事一審核對扣案之前揭便條紙及登錄筆記簿後,計算獲得如附表2中代號K12、K1及K等資 料(各代號之意義詳見附表2)等情,已據被上訴人乙○○ 、及訴外人賴文標於刑事庭供明在卷,並經何崑寶、吳坤才於刑事庭證述明確(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890號卷第46-50、106背面-107背面、130、197-199、207-2 08背面、250、261背面-262頁,刑事一審卷2第180-184 、1 89-194頁、卷3第35、40-44、87-91、238、247 頁),並有便條紙1份(期間自88年7月起至89年6月止)及登錄筆 記簿1本在卷足憑(筆記簿影本見刑事一審卷2第230-237頁 )。 ⑶又上訴人揭朴子營運處曾對於前揭各發包工程結案時,承包廠商所領出剩餘之工餘材料,係由新、舊廠商進行材料沖退(即一領一退,舊廠商填具繳退料單表示退料,新廠商即填具領料單表示將舊廠商之退料領出,亦即由舊廠商直接將工餘材料移交予新廠商),實則監工人員並未實際盤點工餘材料,料庫亦未實際收受工餘材料,僅係書面作業辦理沖帳。但自90年10月後,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已明文禁止前揭沖退方式,規定年度工程結案時,承包廠商應將工餘材料直接繳回料庫,不再沖退給下一期承包廠商等情,另據被上訴人乙○○與賴文標供明在卷,並經證人何崑寶、顏來福於刑事偵查中証述明確,且有會議記錄影本1紙附卷足憑(見調查局 卷第194頁)。但各個年度工程結算,承包新舊廠商辦理移 交,對領料、用料及退料之帳目均無意見,且自行將工餘料移交,自係承認其效力,不能以83年起未實際盤點即否認部分結算之效力。是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88年度發包工程、89年度第1期發包工程、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甚至更早以前之發包工程,有關領退料已結算清楚,本件係針對90年度發包工程之領退料單,而論被上訴人有無溢領乙節,並非無據。 ⑷再被上訴人主張:證人即上訴人朴子服務中心線路股股長顏來福雖統計算出「89年度發包工程」之承包商自88年7月1日起至89年6月間(即朴子營運處裁併)止,所實際領得之材 料數量(不包含自「88年度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為A12,惟經刑 事一審核算証人何崑寶提出之前揭便條紙及登錄筆記簿所載內容後,發現該段期間內(即88年7月1日起至89年6月間朴 子營運處裁併止),被上訴人乙○○持便條紙領用材料之數量為K12(筆記簿影本見刑事一審卷2第230-237頁,若登錄 筆記簿所載之領出數量,未見便條紙有記載者,不計入),二者不同,存有差異,且其中雖有達八千、九千或一萬餘公尺者(見附表2備註欄),顯見朴子營運處線路股與料庫之 領料作業,因使用違反中華電信公司規定而私設之便條紙,造成營運處之材料帳面資料與便條紙記載之領取數額發生無法核對一致之落差,而A12係依領料單所載內容統計而得, 並非真實,又附表2代號A11之數量係指前揭「88年度發包工程」在年度結案時所剩之工餘材料,乃依領料單統計而得,在「88年度發包工程」期間,乙○○亦是使用便條紙領料,而該88年度內之便條紙及84年度至87年度間之發包工程所使用之便條紙亦均銷燬,無法核算,無法認其有溢領之情事云云。然如前述㈢⒈各點所述,已足認領退料均係乙○○辦理,又因各該工程係由昇泰公司轉包予乙○○,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上訴人系爭工程之承攬人為昇泰公司,領料即係乙○○以昇泰公司之名義為之,是無乙○○之簽章為當然之理,自不能以前揭相關領料單上僅蓋有「昇泰公司」及丙○○之大小章印文,未見乙○○簽名,即認乙○○無領料之事實。且如上所述,各個年度工程已結算,承包新舊廠商辦理移交,對領料、用料及退料之帳目並無意見,且自行將工餘料移交,自係承認其效力,不能以83年起未實際盤點及便條紙已銷燬即否認各年度結算之效力,自無法以便條紙銷燬或部分與領料單不合,即認被上訴人上開抗辯為可採。 ⑸又查,姑不論90年度發包工程有無承接89年度發包工程及89年度第2期發包工程之工餘料。90年度發包工程領料均依領 料單為之,而90年度發包工程實際領得材料數量(即附表二C部分及該部分之說明),扣除90年度工程施工所耗用之材 料數量(即附表二F及該部分之說明)後,猶剩餘料(見附 表二C4部分,及該部分之說明)。雖被上訴人否認部分領料單有實際領到料,但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就此已見乙○○有溢領之情事。且被上訴人乙○○曾於90年11月30日出具「溢領電纜退還承諾書」,承諾退還保管之13種電纜料,此有該承諾書1紙在卷足憑(見調查局卷第196頁)。被上訴人乙○○對承諾書簽名真正並不爭執,雖辯稱係遭被上訴人丙○○脅迫所載,原為丙○○於刑事庭所否認,丙○○於本院雖附合乙○○之抗辯,但丙○○此舉或可免於民事賠償,難期為真實之陳述,自無可採。此外被上訴人乙○○未舉證證明遭脅迫之事實,其此部分之抗辯,自難採信。何況,被上訴人就90年度發包工程共領料40批,含收受89年度發包工程未繳之退料之工餘料12批,雖被上訴人否認之,然89年度發包工程完工結算,未繳退之工程剩餘料計12批(張),至89年12月30日至90年1月10日,被上訴人始填具電信繳退 料單編號P1~1、2~1、3~1、3~2、4~1、12~1、23~1、24~1、25~1、26~1、27~1共12張(見原審卷㈠第41-63頁,即原證 五退料單部分);並於90年1月4日至90年1月10日填具電信 領料單即編號:P1-P4、P12、P22-P27共11張(見原審卷㈠ 第41-63頁,即原證五領料單部分),此係89年度及90年度 材料一退一領之沖帳方式。雖被上訴人抗辯89、90年度一退一領之沖退料單,乃上訴人之監工賴文標,在未知會被上訴人乙○○會同清點之情況下,向不知情之會計池雨真拿領料單所偽造,以製造假帳云云,然就此事實,被上訴人未舉證以其實說,自難憑採。至於90年1月11日以後,並無任何證 據足以證明,材料係一退一領之沖帳方式為之,是被上訴人乙○○辯稱:…迄至90年10月以前,關於各發包工程之領退料,上訴人之人員並未實際盤點工餘材料,由舊廠商填具繳退料單表示退料,新廠商即填具領料單表示將舊廠商之退料領出,亦即由舊廠商直接將工餘材料移交予新廠商書面作業辦理沖帳等情,亦無可採。雖證人林金樹於刑事二審審理時証述【在90年1月4日起其經手部分,領料單(即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提出之編號P1、2、3、4、12、22、23、24、25、26、27領退料單共11張)中部分記載「CLS、JF」均是電纜之一種,在其任職之水上庫雖有提供JF之電纜線,但並無提供「CLS」之電纜線,上開領退單上所載之材料均是89年之退料,但材料沒有退,也沒有實際領出,只是做帳而已】等語(見刑事二審卷第253頁起至第254頁),然證人林金樹於原審證稱:「依原證5號,領料單編號P1、2、3 、4、12、22、23、24、25、26、27共11張,係領取89年度未 繳退之工程剩餘料即工餘料,亦即繳退料單編號P1~1、2~1、3~1、3~2、4~1、12~1、22~1、23~1、24~1、2 5~1、26~1、27~1共12張所指之工餘料,是由被上訴人乙 ○○直接移交予90年度發包工程需用。」,「原證6號,領 料單編號P13、14、35共3張,係被上訴人乙○○領取電纜料,是由我發料予被上訴人乙○○領取。」「我只作文書作業,由監工賴文標和承包商清點完畢後再開繳退料單及領料單。」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02頁),其中有關「CLS」之 電纜線僅為作帳面上沖銷之用等語雖前後有不符之處,但人之記憶難免有誤,不能僅因前後不同之處,即反於領料單之記載,認領料單係供沖帳之用。另證人陳新慶於原審證稱:「依原證6:被上訴人乙○○自90年3月14日起至12月28日止共領取電纜料40批:即領料單編號:P6、8、9、10、15、16、18、19、20、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共31批是我發的料,被上訴人乙○○向我領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03頁);證人吳坤才證稱:「原證6號,領料單編號P11、21、28是我發放的,我根據料單的主管印章及包商 公司章由被上訴人乙○○領取。」,「領料員確認名稱、數量後,再由包商向管料員領料。」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04 、306頁);證人林錦興證稱:「原證6號,領料單編號P5是我親自點,並由被上訴人乙○○拿單據親自來領取,因經過監工和包商就數量名稱確認,由包商寫單據並蓋公司大小章來領取。」等語(詳本審卷一第305頁);證人張崑山於原 審亦證稱:「原證6號,領料單編號P7、17是由我發放的, 何人領取我不知道,我是憑單上面有蓋監工、包商公司章發放,從倉庫拿出由包商領取。」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05頁 )。按證人等均親自參與材料之發放,其證言並無與事實不符之情形,自可爭信,況且被上訴人領取何料負有餘料返還賠償義務,其何願任意填載,由此益顯被上訴人抗辯領料單未領料係供沖帳之用,實無可採。 ⑹綜上所述,核算90年度發包工程,被上訴人乙○○確有溢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材料,且被上訴人對各該材料之金額復未爭執,是被上訴人乙○○溢領電纜料,計25,806,379元,應可認定。 ⑺又被上訴人乙○○雖有溢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材料之事實,然被上訴人乙○○係以被上訴人昇泰公司名義領取,亦即僅為被上訴人履行債務之使用人而已,且其係經上訴人之員工同意核發之材料,經結算結果,倘有溢領情事,原僅被上訴人昇泰公司有依約返還而已,並無法以被上訴人乙○○有溢領情事,即認乙○○有故意侵權行為,除非乙○○有侵占之犯行。再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要件。最高法院著有47年台上字第1390號判例供參。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 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著有判例可供遵循。復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物,始足以構成犯罪,如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並無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則被告所為尚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乙○○係侵占系爭材料有故意侵害上訴人權利之行為。然查被上訴人乙○○雖於90年12月7日警詢 時承認;我約於89年3月起開始將溢領電纜線陸續賣給高雄 縣大寮鄉的姜聰敏,我忘記賣幾次,也忘記得款若干,姜聰敏會僱貨車到嘉義縣政府棒球場附近載電纜線,交易金額有時是當場算清楚,有時以郵局帳戶匯款,最後一次是89年底賣出去的,另外我為補足短缺之電纜料,曾於90年8月中旬 ,以匯款及轉帳支付方式,向姜聰敏共買價值92萬6千元之 電纜料等語(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嘉水警3字第0910002270號卷第1-3頁);被上訴人乙○○復於90年12月8日警詢 時承認;我曾於89年5月及同年7月間,先後二次載運約1,000公尺及約1,500公尺電纜線,至高雄縣大寮鄉○○村○○路665巷56號賣給姜聰敏,除此之外,我與姜聰敏的交易地點 都在嘉義縣地區無固定地方交易等語(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嘉水警3字第0910002270號卷第4頁及背面)。惟被上訴人乙○○於偵查中業已否認前揭警詢所供之真實性(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147號卷第10-12頁); 而證人姜聰敏於偵查中亦否認曾向被上訴人乙○○購買電纜料(見前揭偵字第2147號卷第36-37頁)。此外,復無其他 證據足認被上訴人乙○○確有前揭販賣電纜料等不法所有之意圖之事實,自難以被上訴人乙○○上開警詢供述之記載,即據以認定被上訴人有侵占上訴人之電纜料之情事。至於被上訴人乙○○所領取之電纜料,有溢領應歸之情事,乃屬上訴人與昇泰公司間履行契約之情事,尚無法認定被上訴人乙○○有何故意侵權行為,自無民法第197條第2項所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之情事。是上訴人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丙○○、乙○○返還所受利益,應屬無據,而不應准許。 ㈢、又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泰公司間之契約關係,已約定被上訴人昇泰公司有材料領用,用畢有剩餘應歸還上訴人,即應繳退材料,否則應折算現金賠償,有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之電線線路零星積點工程契約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254 頁)。且依上訴人公司材料管理規章【第七章領料】第60條規定:用料單位領用材料,必須根據預算及估需,年度業務或事業計劃,按實際需要辦理。第65條則明定,用料單位應以實用數開單請領,不得大量預領自行保管為原則,如有必須預領自行保管者,應設材料保管場所由用料單位派人兼管並設收支備忘錄以備查考,用剩材料應即繳回(見本院卷第153頁)。是被上訴人昇泰公司因工程關係,有領用材料, 扣除其用料,有剩餘,即係應繳退之材料,至於該材料是否遭人侵占被上訴人昇泰公司應繳退之材料,或該材料被盜或遺失,或其他原因無法繳退時,被上訴人昇泰公司依契約均應負賠償責任。本件被上訴人昇泰公司既由其使用人乙○○領用材料,扣除其用料,有剩餘,即溢領,而有應繳退料,計25,806,379元之情事,有如前述,則上訴人本於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昇泰公司如數給付,自屬有據,而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昇泰公司給付25,806,3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其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丙○○、乙○○各給付25,806,37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且於被上訴人中一人已為清償者,其他被上訴人即按其清償額度免除其給付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上訴人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依聲請為附條件之准、免假執行之宣告。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均不影響本院所為前開論斷,自無一一予以審論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463條、第390條 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須附繕本)。依法須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始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鈴香 【附記】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1: ┌──┬─────────────┬──┬────┬────┬────┬────┬────┬──────┬───────┬──────────────┐ │編號│材料名稱 │單位│領料總數│施工用料│剩餘料 │未退數量│ 單價( │總價(新臺幣│備註 │領退料單 │ │ │ │ │ │ │ │ │ 新臺幣/│/元) │ │ │ │ │ │ │ │ │ │ │ 元) │ │ │ │ ├──┼─────────────┼──┼────┼────┼────┼────┼────┼──────┼───────┼──────────────┤ │ 1 │0.65*2P PE-PVC引進線 │M │1132.0 │1064.0 │68.0 │0.0 │1.30 │0.0 │ │P10 P35 P60 │ ├──┼─────────────┼──┼────┼────┼────┼────┼────┼──────┼───────┼──────────────┤ │ 2 │0.4-1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8739.0 │5028.0 │3711.0 │3711.0 │84.20 │312466.2 │ │P3 P16 P28 P34 P37 P52 │ ├──┼─────────────┼──┼────┼────┼────┼────┼────┼──────┼───────┼──────────────┤ │ 3 │0.4-2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18185.0 │6344.9 │11840.1 │11840.1 │145.90 │0000000.59 │ │P3 P22 P28 P34 P37 P52 P43 │ │ │ │ │ │ │ │ │ │ │ │P57 P58 │ ├──┼─────────────┼──┼────┼────┼────┼────┼────┼──────┼───────┼──────────────┤ │ 4 │0.4-4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21179.0 │1678.0 │19501.0 │19501.0 │247.00 │0000000 │ │P3 P13 P22 P43 P52 P57 P58 │ ├──┼─────────────┼──┼────┼────┼────┼────┼────┼──────┼───────┼──────────────┤ │ 5 │0.4-6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24964.0 │8540.0 │16424.0 │16424.0 │355.50 │0000000 │ │P3 P13 P19 P22 P28 P38 P50 │ │ │ │ │ │ │ │ │ │ │ │P52~54 P56~58 │ ├──┼─────────────┼──┼────┼────┼────┼────┼────┼──────┼───────┼──────────────┤ │ 6 │0.5-1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4810.0 │2312.0 │2498.0 │2498.0 │119.10 │297511.8 │ │P22 P34 P37 P39 P46 P56 │ ├──┼─────────────┼──┼────┼────┼────┼────┼────┼──────┼───────┼──────────────┤ │ 7 │0.5-2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21798.0 │17848.0 │3950.0 │3950.0 │208.50 │823575 │ │P4 P8 P9 P15 P19 P22 P44~46 │ │ │ │ │ │ │ │ │ │ │ │P48 P49 P54 │ ├──┼─────────────┼──┼────┼────┼────┼────┼────┼──────┼───────┼──────────────┤ │ 8 │0.5-400P FS-JF-LAP市內電纜│M │7495.0 │3736.0 │3759.0 │3759.0 │353.20 │0000000.8 │ │P4 P18 P19 P23 P47 P54 P59 │ ├──┼─────────────┼──┼────┼────┼────┼────┼────┼──────┼───────┼──────────────┤ │ 9 │0.5-600P FS-JF-LAP(A料) │M │0.0 │0.0 │0.0 │1500.0 │351.80 │527700 │當年度現場拆收│ │ │ │ │ │ │ │ │ │ │ │可用料 │ │ ├──┼─────────────┼──┼────┼────┼────┼────┼────┼──────┼───────┼──────────────┤ │10│0.5-50P CCP-LAP-SS市內架纜│M │1971.0 │1480.0 │491.0 │491.0 │64.20 │31522.2 │ │P1 P12 P24 │ ├──┼─────────────┼──┼────┼────┼────┼────┼────┼──────┼───────┼──────────────┤ │11│0.5-200PCCP-LAP-SS市內架纜│M │29210.0 │13709.0 │15501.0 │15501.0 │167.77 │0000000.77 │ │P1 P20 P24 P30~33 P55 P58 │ ├──┼─────────────┼──┼────┼────┼────┼────┼────┼──────┼───────┼──────────────┤ │12│0.4-100PCCP-LAP-SS市內架纜│M │39924.0 │14498.3 │25425.7 │25425.7 │72.80 │0000000.96 │ │P1 P12 P20 P25 P29 P41 P42 │ │ │ │ │ │ │ │ │ │ │ │P55 │ ├──┼─────────────┼──┼────┼────┼────┼────┼────┼──────┼───────┼──────────────┤ │13│0.4-200PCCP-LAP-SS市內架纜│M │60485.0 │21907.0 │38578.0 │38578.0 │124.66 │0000000.48 │ │P2 P12 P20 P25 P31 P36 P39 │ │ │ │ │ │ │ │ │ │ │ │P40 P55 │ ├──┼─────────────┼──┼────┼────┼────┼────┼────┼──────┼───────┼──────────────┤ │14│0.5DB-24C-BJF-LAPSM光纜 │M │4218.0 │2496.0 │1722.0 │1722.0 │138.66 │238772.52 │ │P5 P6 P23 P51 P61 │ ├──┼─────────────┼──┼────┼────┼────┼────┼────┼──────┼───────┼──────────────┤ │15│7.0M 木桿(A料) │PC│18 │2 │16(2) │2 │2010.90 │4021.80 │已退14支 │當年度現場拆收可用料 │ ├──┼─────────────┼──┼────┼────┼────┼────┼────┼──────┼───────┼──────────────┤ │16│7.0M A級水泥桿(A料) │PC│125 │79 │46(16)│11 │71.71 │788.81 │已退30支 │P14 P26(部分為當年度現場拆 │ │ │ │ │ │ │ │ │ │ │ │收) │ ├──┼─────────────┼──┼────┼────┼────┼────┼────┼──────┼───────┼──────────────┤ │17│7.5M A級水泥桿(A料) │PC│541 │399 │142 │142 │1868.11 │265271.62 │ │P14 P26(部分為當年度現場拆 │ │ │ │ │ │ │ │ │ │ │ │收) │ ├──┼─────────────┼──┼────┼────┼────┼────┼────┼──────┼───────┼──────────────┤ │18│8.0M A級水泥桿(A料) │PC│39 │12 │27 │27 │2276.00 │61452.00 │ │P26(部分為當年度現場拆收) │ ├──┼─────────────┼──┼────┼────┼────┼────┼────┼──────┼───────┼──────────────┤ │19│8.5M B級水泥桿 │PC│64 │64 │0 │0 │4556.72 │0.00 │ │P7 P11 P17 P21 P27 P62 │ ├──┼─────────────┼──┼────┼────┼────┼────┼────┼──────┼───────┼──────────────┤ │20│1.2M 水泥橫桿 │PC│708 │16 │692 │692 │392.98 │271942.16 │ │P27 │ ├──┴─────────────┼──┼────┼────┼────┼────┼────┼──────┼───────┼──────────────┤ │合 計 │ │ │ │ │ │ │00000000.71 │ │ │ └────────────────┴──┴────┴────┴────┴────┴────┴──────┴───────┴──────────────┘ 附表2: ┌──┬──────┬──┬────────────────────┬───────────┬───────────┬───┬───┬───┐ │編號│材料名稱 │單位│A=A1-A2-A3(K) │B=B1-B2-B3 │C4=C1-C2-F │G=A+B │D=A+B │備註 │ │ │ │ ├────────────┬───┬───┼───┬───┬───┼───┬───┬───┤+C4 │ │X=A12-│ │ │ │ │A1=A11+A12+A13(K1) │A2 │A3 │B1 │B2 │B3 │C1 │F │c2 │ │ │K12 │ │ │ │ ├───┬────┬───┤ │ │ │ │ │ │ │ │ │ │ │ │ │ │ │A11 │A12 │A13 │ │ │ │ │ │ │ │ │ │ │ │ │ │ │ │ │(K12) │ │ │ │ │ │ │ │ │ │ │ │ │ ├──┼──────┼──┼───┴────┴───┴───┴───┼───┴───┴───┼───┴───┴───┼───┼───┼───┤ │1 │0.65x2P │m │0(0) │0 │0 │0 │0 │0 │ │ │PE-PVC引進線│ ├────────────┬───┬───┼───┬───┬───┼───┬───┬───┤ │ │ │ │ │ │ │0(0) │0 │0 │0 │0 │0 │1475 │1132 │3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0 │0 │ │ │ │ │ │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 │2 │FS-JF-LAP- │m │0(-6697) │2060 │6679 │3711 │2060 │6697 │ │ │0.4-100P市纜│ ├────────────┬───┬───┼───┬───┬───┼───┬───┬───┤ │ │ │ │ │ │ │43235 (36538) │26697 │16538 │7741 │2638 │3043 │7000 │5028 │3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95 │27197 │9043 │ │ │ │ │ │ │ │ │ │ │ │ │ │ │ │ │(20500) │ │ │ │ │ │ │ │ │ │ │ │ │ ├──┼──────┼──┼───┴────┴───┴───┴───┼───┴───┴───┼───┴───┴───┼───┼───┼───┤ │3 │FS-JF-LAP- │m │10757(8012) │927 │6562 │11901.│11684 │2745 │ │ │0.4-200P市纜│ ├────────────┬───┬───┼───┬───┬───┼───┬───┬───┤ │ │ │ │ │ │ │63295 (60550) │38192 │14346 │5101 │4174 │0 │11000 │6344.9│44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50 │39745 │13500 │ │ │ │ │ │ │ │ │ │ │ │ │ │ │ │ │(37000) │ │ │ │ │ │ │ │ │ │ │ │ │ ├──┼──────┼──┼───┴────┴───┴───┴───┼───┴───┴───┼───┴───┴───┼───┼───┼───┤ │4 │FS-JF-LAP- │m │17639(9583) │4581 │-1041 │19501 │22220 │8056 │ │ │0.4-400P市纜│ ├────────────┬───┬───┼───┬───┬───┼───┬───┬───┤ │ │ │ │ │ │ │47111 (39055) │13672 │15800 │5000 │419 │0 │1500 │1678 │2541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11 │28556 │9144 │ │ │ │ │ │ │ │ │ │ │ │ │ │ │ │ │(20500) │ │ │ │ │ │ │ │ │ │ │ │ │ ├──┼──────┼──┼───┴────┴───┴───┴───┼───┴───┴───┼───┴───┴───┼───┼───┼───┤ │5 │FS-JF-LAP- │m │24369(14529) │3110 │-2515 │17059 │27479 │9840 │ │ │0.4-600P市纜│ ├────────────┬───┬───┼───┬───┬───┼───┬───┬───┤ │ │ │ │ │ │ │69855 (60015) │12779 │32707 │6750 │640 │3000 │4500 │7905 │70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95 │35340 │25720 │ │ │ │ │ │ │ │ │ │ │ │ │ │ │ │ │(25500) │ │ │ │ │ │ │ │ │ │ │ │ │ ├──┼──────┼──┼───┴────┴───┴───┴───┼───┴───┴───┼───┴───┴───┼───┼───┼───┤ │6 │FS-JF-LAP- │m │308(-821) │0 │4500 │2496 │308 │1129 │ │ │0.5-100P市纜│ ├────────────┬───┬───┼───┬───┬───┼───┬───┬───┤ │ │ │ │ │ │ │8186 (7057) │4636 │3242 │102 │102 │0 │6500 │2312 │2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46 │2629 │4111 │ │ │ │ │ │ │ │ │ │ │ │ │ │ │ │ │(1500) │ │ │ │ │ │ │ │ │ │ │ │ │ ├──┼──────┼──┼───┴────┴───┴───┴───┼───┴───┴───┼───┴───┴───┼───┼───┼───┤ │7 │FS-JF-LAP- │m │5637(3177) │1661 │14500 │3950 │7298 │2460 │ │ │0.5-200P市纜│ ├────────────┬───┬───┼───┬───┬───┼───┬───┬───┤ │ │ │ │ │ │ │15157 (12697) │2463 │7057 │2000 │339 │0 │17500 │17848 │3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6960 │8197 │ │ │ │ │ │ │ │ │ │ │ │ │ │ │ │ │(4500) │ │ │ │ │ │ │ │ │ │ │ │ │ ├──┼──────┼──┼───┴────┴───┴───┴───┼───┴───┴───┼───┴───┴───┼───┼───┼───┤ │8 │FS-JF-LAP- │m │5472(4077) │1000 │1000 │3736 │6472 │1395 │ │ │0.5-400P市纜│ ├────────────┬───┬───┼───┬───┬───┼───┬───┬───┤ │ │ │ │ │ │ │11895 (10500) │1216 │5207 │1000 │0 │0 │3500 │3736 │25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6395 │5500 │ │ │ │ │ │ │ │ │ │ │ │ │ │ │ │ │(5000) │ │ │ │ │ │ │ │ │ │ │ │ │ ├──┼──────┼──┼───┴────┴───┴───┴───┼───┴───┴───┼───┴───┴───┼───┼───┼───┤ │9 │FS-JF-LAP- │m │0(0) │0 │1500 │1500 │0 │0 │ │ │0.5-600P市纜│ ├────────────┬───┬───┼───┬───┬───┼───┬───┬───┤ │ │ │ │ │(A料) │ │0(0) │0 │0 │0 │0 │0 │1500 │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0 │0 │ │ │ │ │ │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 │10 │CCP-LAP-SS- │m │1848(3348) │123 │0 │491 │1971 │-1500 │ │ │0.5-50P市纜 │ ├────────────┬───┬───┼───┬───┬───┼───┬───┬───┤ │ │ │ │ │ │ │4400 (5900) │1154 │998 │166 │43 │0 │0 │148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68 │0(1500) │832 │ │ │ │ │ │ │ │ │ │ │ │ ├──┼──────┼──┼───┴────┴───┴───┴───┼───┴───┴───┼───┴───┴───┼───┼───┼───┤ │11 │CCP-LAP-SS- │m │22710(23094) │2000 │4500 │15501 │24710 │-384 │ │ │0.5-200P市纜│ ├────────────┬───┬───┼───┬───┬───┼───┬───┬───┤ │ │ │ │ │ │ │30720 (31104) │2394 │5616 │2000 │0 │0 │9500 │13709 │5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40 │7616 │18000 │ │ │ │ │ │ │ │ │ │ │ │ │ │ │ │ │(8500) │ │ │ │ │ │ │ │ │ │ │ │ │ ├──┼──────┼──┼───┴────┴───┴───┴───┼───┴───┴───┼───┴───┴───┼───┼───┼───┤ │12 │CCP-LAP-SS- │m │31285(19337) │3639 │5000 │25425 │34924 │11948 │ │ │0.4-100P市纜│ ├────────────┬───┬───┼───┬───┬───┼───┬───┬───┤.7 │ │ │ │ │ │ │74041 (62093) │24860 │17896 │4448 │809 │0 │13000 │14498.│8000 │ │ │ │ │ │ │ ├───┬────┬───┤ │ │ │ │ │ │3 │ │ │ │ │ │ │ │ │10593 │43448 │20000 │ │ │ │ │ │ │ │ │ │ │ │ │ │ │ │ │(31500) │ │ │ │ │ │ │ │ │ │ │ │ │ ├──┼──────┼──┼───┴────┴───┴───┴───┼───┴───┴───┼───┴───┴───┼───┼───┼───┤ │13 │CCP-LAP-SS- │m │48386(47247) │6099 │6000 │38578 │54485 │1129 │ │ │0.4-200P市纜│ ├────────────┬───┬───┼───┬───┬───┼───┬───┬───┤ │ │ │ │ │ │ │74324 (73185) │12598 │13340 │6201 │102 │0 │12000 │21907 │6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185 │36639 │21500 │ │ │ │ │ │ │ │ │ │ │ │ │ │ │ │ │(35500) │ │ │ │ │ │ │ │ │ │ │ │ │ ├──┼──────┼──┼───┴────┴───┴───┴───┼───┴───┴───┼───┴───┴───┼───┼───┼───┤ │14 │0.5db-24C- │m │2000 │0 │3220 │2724 │2000 │ │ │ │BJF-LAP-SM │ ├────────────┬───┬───┼───┬───┬───┼───┬───┬───┤ │ │ │ │ │光纜 │ │5000 │0 │3000 │2000 │2000 │0 │3220 │2496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3000 │2000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5 │7.0M木桿 │根 │0 │0 │18 │16 │0 │ │ │ │(A料) │ ├────────────┬───┬───┼───┬───┬───┼───┬───┬───┤ │ │ │ │ │ │ │0 │0 │0 │0 │0 │0 │18 │2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0 │0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6 │7.0M │根 │95 │0 │30 │46 │95 │ │ │ │ A級水泥桿 │ ├────────────┬───┬───┼───┬───┬───┼───┬───┬───┤ │ │ │ │ │(A料) │ │197 │48 │54 │32 │32 │0 │30 │79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9 │6 │16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7 │7.5M │根 │96 │0 │445 │142 │96 │ │ │ │ A級水泥桿 │ ├────────────┬───┬───┼───┬───┬───┼───┬───┬───┤ │ │ │ │ │(A料) │ │278 │159 │23 │16 │16 │0 │445 │399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4 │3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8 │8.0M │根 │1 │0 │38 │27 │1 │ │ │ │ A級水泥桿 │ ├────────────┬───┬───┼───┬───┬───┼───┬───┬───┤ │ │ │ │ │(A料) │ │36 │25 │10 │1 │1 │0 │38 │12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2 │7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19 │8.5M │根 │39 │0 │0 │39 │0 │ │ │ │ B級水泥桿 │ ├────────────┬───┬───┼───┬───┬───┼───┬───┬───┤ │ │ │ │ │ │ │300 │146 │115 │0 │0 │0 │0 │0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103 │74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20 │1.2M │根 │708 │0 │0 │692 │708 │ │ │ │ 水泥橫木 │ ├────────────┬───┬───┼───┬───┬───┼───┬───┬───┤ │ │ │ │ │ │ │726 │11 │7 │1 │1 │0 │0 │16 │0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0 │0 │6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 A:係指「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A1: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該89年度間,所領得之材料數量(包含自「朴子營運處88年度纜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A1=A11加A12加A13。 A11: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 」自「朴子營運處88年度纜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A12: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 」自88.7.1起至89.6間(即朴子營運處裁併)止,所實 際領得之材料數量(不包含自「朴子營運處88年度纜線 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 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A13: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 」自89.6間(即朴子營運處裁併)起至89.12.31止,所 實際領得之材料數量(不包含自「朴子營運處88年度纜 線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 退交接時,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A2: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該89年度間,因施工所耗用之材料數量。 A3:指「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該89年度間,曾實際繳退之材料數量(不含沖退入「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材料數量,意即不包含A) A=A1減A2減A3。 K12:指依證人何崑寶提出之前揭便條紙及登錄筆記簿所載內 容,計算被告乙○○因「朴子營運處89年度線路併案積 點發包工程」自88.7.1起至89.6間(即朴子營運處裁併 )止,所領得之材料數量(若登錄筆記簿所載之領出數 量,未見便條紙有記載者,不計入) K1= A11加K12加A13。 K=K1減A2減A3。 B:係指「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朴子服務中心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於新舊廠商工餘材料沖退交接時, 所承受之材料數量: B1:指「朴子服務中心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之 承包商」於該89年度第2期之期間,所領得之材料數量。 B2:指「朴子服務中心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之 承包商」於該89年度第2期之期間,因施工所耗用之材料 數量。 B3:指「「朴子服務中心89年度線路擴援積點第2期發包工程 之承包商」於該89年度第2期之期間,曾實際繳退之材料 數量(不含沖退入「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材料數量,意即不包含B)。 B=B1減B2減B3。 C:係指除A及B外,「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於該90年度間,另行實際領得之材料數量(已扣除於該90年度間,已實際繳退之材料數量)。 C1:指除A及B外,「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 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於該90年度間,另行 實際領得之材料數量(不含於該90年度間,已實際繳退之 材料數量)。 C2:指「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 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於該90年度間,曾實際繳退之材 料數量。 C=C1減C2 F:係指「朴子服務中心90年度線路併案積點發包工程之承包商昇泰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於該90年度間,因施工所耗用之材料數量。 C4:係指C1減C2減F之數量。 D:係指A加B之數量。 G:係指A加B加C4之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