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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7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金村張世展胡景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訴人
協建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新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胡景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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