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號
- 上訴人
- 國立成功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王成彬 律師
- 被上訴人
- 義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