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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惠一林永茂王浦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號

上訴人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
被上訴人
義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J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王浦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英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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