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 審原 告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再 審被 告 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本院第二審判決(95年度重再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上訴應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人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用,經本院於96年3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96年3月3日已收受裁定,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茲已逾期限,上訴人迄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