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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再字第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王惠一李素靖吳上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1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95年度重再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上訴應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人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用,經本院於96年3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96年3月3日已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期限,上訴人迄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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