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重再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再審被告
- 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1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95年度重再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上訴應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人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用,經本院於96年3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96年3月3日已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已逾期限,上訴人迄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