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4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巨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4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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