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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王惠一蘇重信林永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0號

上訴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被上訴人
通晟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林永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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