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0號
- 上訴人
- 甲 ○ ○
- 訴訟代理人
- 丙 ○ ○
- 被上訴人
- 通晟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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