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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6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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