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成榕顏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蘇重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