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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1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王惠一王浦傑蘇重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號

上訴人
成榕顏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蘇重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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