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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王惠一王浦傑蘇重信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上訴人
    成榕顏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成榕顏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蘇重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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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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