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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光秀李文賢莊俊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00號

上訴人
怡欣玩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見原審卷第133頁)可考,扣除在途期間2日後,至96年5月3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5月8日,始行到院,有上訴人上訴狀1份及原審收狀戳印文在卷(見本院卷第3頁)可稽,核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莊俊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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