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抗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88號 抗 告 人 信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就給付借款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6年1月0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350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有債務人即抗告人與第三人成榕顏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榕公司)約定之租賃權存在;嗣經原法院於第二次拍賣不成立後,以執行命令除去上開租賃權欲再為拍賣,因不動產已可點交,價值較高,原法院應重新估價或以第一次拍賣底價為第三次拍賣底價進行拍賣,如此一來,賣得價金較高,可提高清償額度,對債務人方屬有利。另原裁定附表編號8、9之污水池,係抗告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以新臺幣(下同)六百萬元購得,於九十三年間再以五百二十五萬賣給成榕公司,據聞目前新品價格為一千萬元以上,原法院就該部分估價僅有五十二萬元,顯不合理。又既認上開污水處理設備為抗告人所有而為拍賣,拍定後第三人將對抗告人求償,如能以較高價格售出,對抗告人亦較公平;故就該污水處理設備應請瞭解設備之人,另行估價等語。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五○五六號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拍賣抗告人公司所有土地,該土地前雖經二次拍賣未賣出,惟當時該土地有租賃權存在不點交,故無人應買;現除去抗告人即債務人與第三人成榕公司就查封土地之租賃關係後,欲再為拍賣,如欲以前曾經減價後之價格再為拍賣,十分不合理;蓋無租賃權,拍賣後可點交之土地,顯比有租賃權,拍賣不點交之土地,有價值的多;且無租賃權存在之土地,較好利用,一般人之承買之意願高得多,如欲以前曾經減價後之價格再為拍賣,則十分不合理。且拍賣所得係由債權人分得,用以抵算抗告人積欠債權人之債務,故以不合理之價格拍賣,對抗告人不公平。 ㈡原裁定同時查封拍賣該土地上之污水處理設備,亦即拍賣公告上所載之其中編號第七號(所編臨時建號為臺南縣新化鎮○○段十四號)污水池、鋼筋及第八號(所編臨時建號為臺南縣新化鎮○○段十三號)污水池、鋼筋混凝土造設備;此設備抗告人已將之賣給第三人成榕公司,有附呈之前開動產之發票影本可稽,第三人成榕公司亦對本執行程序之執行債權人玉山銀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而該污水處理設備現認定仍屬抗告人所有,且欲將之提出拍賣,如被賣出,日後第三人成榕公司勢必向抗告人求償。 ㈢前述強制執行程序查封拍賣之污水處理設備,抗告人是以五百二十五萬元賣給第三人成榕公司,而該污水處理設備在八十一年間新購時之價值為六百萬元,且經第三人成榕公司打聽現在如要購買新品,則需要一千萬元以上。惟原法院就該拍賣標的所定底價卻僅有五十二萬元,其價值相差離譜,實極為不合理。而該污水處理設備如被賣出,日後第三人成榕公司勢必向抗告人求償,如賣得較高之價格,抗告人尚可抵償債權人較多之欠債,對抗告人尚屬較為公平;如以現有價格被賣出,而第三人日後又以此賣價之幾倍向抗告人求償,則抗告人將承受兩重之損失,對抗告人實在非常的不公平。故抗告人實無法同意以現有價格拍賣,請另行請瞭解污水處理設備價值之人再行估價,以憑重新訂定該污水處理設備之底價。 ㈣原法院一再表示,之前請人鑑價後曾通知抗告人表示意見,對此有加以說明之必要;蓋抗告人對前述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確有借款存在,且無能力償還,故其對該借款之擔保即對抗告人所有土地設定之抵押權進行執行,抗告人根本無力阻止;而該執行之主要對象為抗告人所有之土地,執行進行前之拍賣抵押物程序亦是針對該土地,抗告人既無力阻止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故對其後執行程序並不關心,對實際查封拍賣之細項為何亦不知情,其後是因原法院要除去該土地之租賃權後再為拍賣,驚動承租人成榕公司,該公司另發現其所有之污水處理設備亦在拍賣之範圍內,始向抗告人指摘,至此抗告人方知。雖抗告人不能以此作為理由,但既然拍賣程序尚未結束,而所訂價格確也不合理,抗告人並已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原法院猶以之前請人鑑價後曾通知抗告人表示意見為由拒絕重新鑑價,似亦無道理。 ㈤綜上,原裁定應有違誤,爰依法提出抗告,請予廢棄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 三、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又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應盡量與市價相當,且於核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俾作為核定拍賣最低價額之參考,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亦定有明文。再法院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除應參考鑑定人所提出之估定價格外,尚須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及債權人、債務人之利益而為最妥適之決定。次按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不動產經法院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實施拍賣、再行拍賣均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債務人並無反對繼續拍賣之權利,亦不問是否經除去租賃關係。 四、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附表編號第01至13(原裁定誤載為11至13,應予更正)所示之建物,已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託由「黃勝吉建築師事務所」進行鑑價,並估定總價格為五千七百三十五萬九千元;嗣原法院民事執行處經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即抗告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時,渠等均未表示有意見,後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乃據該鑑定人估定價格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為五千七百四十三萬元,並訂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惟因無人投標,致拍賣不成立。嗣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即訂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行第二次拍賣,且核定第二次拍賣底價為四千五百九十四萬四千元,惟仍因無人投標,致拍賣不成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即將如附表編號第14號建物再託由「黃勝吉建築師事務所」進行鑑價,並估定價格為三十萬元,期間亦使債權人、抗告人就該鑑定價格表示意見,待渠等均未表示有意見後,上開建物即核定以該價格與其他不動產合併拍賣,而將如附表及所示之不動產,核定第三次拍賣底價為三千七百零六萬三千元,且除去租賃權,並訂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進行第三次拍賣;嗣由第三人童宇誠以四千零九十五萬八千五百九十九元拍定得標,已經本院核閱原法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三五○五六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卷宗查明無訛在卷,自屬真實。 ㈡依上,經本院以核定之第一次拍賣底價五千七百四十三萬元予以核算,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核定第二次拍賣底價,酌減金額為一千一百四十八萬六千元(即酌減數額百分之二十),而核定第二次拍賣底價,酌減金額為八百八十八萬一千元(即酌減數額百分之二十),究之並無違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二條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規定。另按次減價拍賣,乃強制執行法所明定之拍賣程序,不因有無除去租賃權而異;況上開程序係公開競價投標,倘拍賣條件改為點交後,市場價格顯高於底價,投標人必提高價額投標以爭取得標的機會,且本件於進行第三次拍賣時,確已由第三人童宇誠以高於底價之四千零九十五萬八千五百九十九元拍定得標,自不致影響債務人之權益。 ㈢抗告人雖主張就附表二所示編號第8至9號建物(污水池、鋼筋混凝土造)應重新估價或以第一次拍賣底價為第三次拍賣底價進行拍賣云云。惟按拍賣底價經鑑定人「黃勝吉建築師事務所」估定,且於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核定拍賣底價時,已有使債權人、抗告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之機會,俾作為核定拍賣最低價額之參考,而抗告人於期限內亦未表示意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始核定拍賣底價,已如前述;則揆諸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不動產經法院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實施拍賣,再行拍賣均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債務人並無反對繼續拍賣之權利,亦不問是否經除去租賃甚明,其主張重新估價或以第一次拍賣底價為第三次拍賣底價進行拍賣,尚與強制執行法之法定要件顯不相合,應屬無據。 ㈣至抗告人又主張查封拍賣之污水處理設備,其係以五百二十五萬元賣給第三人成榕公司,而該設備在八十一年間新購時之價值為六百萬元,且經第三人成榕公司打聽現在如要購買新品,則需要一千萬元以上云云。惟按姑不論本件強制執行拍賣程序部分,已經第三人童宇誠拍定得標,且第三人成榕公司以附表編號第8至9所示污水處理設備乃其向抗告人購買,而屬其所有為由,向原法院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已經原法院以無理由予以駁回在案(95年度訴字第0738號),致其主張已不可採;又鑑定人鑑定之結果,僅為預定拍賣底價之重要參考資料,並無拘束執行法院之效力;故鑑定人所估之價格是否相當及可否作為拍賣底價,仍應由執行法院酌量核定(最高法院24年度抗字第0918號判例參照);而執行法院核定底價時,如認該項估價欠當,自得酌予增減或命重估,惟經核定後,當事人不得任意指為不實或指為估價過低,請求重估。且縱令抗告人所稱屬實,或有其他之抗辯、或實質上之法律爭執,亦係實體上問題,應另行起訴解決。 ㈤綜上,原法院民事執行處核定本件拍賣底價不致影響債務人之權益,且三次核定之拍賣底價,並無不當,其執行程序並無違誤,且於法有據。本件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尚於法無據,不能准許。 五、原法院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其不當,聲明應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張世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依法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許可後 始可再抗告於最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吳秋賢 【附記】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 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 │財產所有人:信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第三次拍賣 │ │ ├───┬────┬───┬───┬──────┤ ├─────┤ │ 最低拍賣價格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臺南縣│新化鎮 │永新 │ │263 │建│2415 │全部 │14,375,000元 │ │ ├───┼────┴───┴───┴──────┴─┴─────┴──────┴────────┤ │ │備考 │ │ ├─┼───┼────┬───┬───┬──────┬─┬─────┬──────┬────────┤ │2│臺南縣│新化鎮 │永新 │ │267 │旱│2880 │全部 │17,146,000元 │ │ ├───┼────┴───┴───┴──────┴─┴─────┴──────┴────────┤ │ │備考 │ │ └─┴───┴───────────────────────────────────────────┘ 附表二: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第三次拍賣之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4-1 │臺南縣新化鎮永│工業用│一層:496.32 │ │ 全部 │890,000元 │ │ │ │新段263地號 │、鋼筋│合計:496.32 │ │ │ │ │ │ │--------------│混凝土│ │ │ │ │ │ │ │台南縣新化鎮中│加強磚│ │ │ │ │ │ │ │正路一0七五號│造、一│ │ │ │ │ │ │ │ │層 │ │ │ │ │ │ ├──┼───────┴───┴───────────┴─────┴────┴─────────┤ │ │備考│ │ ├─┼──┼───────┬───┬───────────┬─────┬────┬─────────┤ │2│4-5 │臺南縣新化鎮永│工業用│一層 :224.78 │ │ 全部 │308,000元 │ │ │ │新段263地號 │、鋼造│地下層: 56.43 │ │ │ │ │ │ │--------------│、一層│合 計:281.21 │ │ │ │ │ │ │台南縣新化鎮中│ │ │ │ │ │ │ │ │正路一0七五號│ │ │ │ │ │ │ ├──┼───────┴───┴───────────┴─────┴────┴─────────┤ │ │備考│ │ ├─┼──┼───────┬───┬───────────┬─────┬────┬─────────┤ │3│8 │臺南縣新化鎮永│加強磚│一層:7.96 │廁所 │ 全部 │7,000元 │ │ │ │新段267地號 │造 │合計:7.96 │ │ │ │ │ │ │--------------│ │ │ │ │ │ │ │ │中正路1075號 │ │ │ │ │ │ │ ├──┼───────┴───┴───────────┴─────┴────┴─────────┤ │ │備考│是臨時建號 │ ├─┼──┼───────┬───┬───────────┬─────┬────┬─────────┤ │4│9 │臺南縣新化鎮永│鋼筋混│一層:899.09 │ │ 全部 │1,383,000元 │ │ │ │新段267地號 │凝土造│合計:899.09 │ │ │ │ │ │ │--------------│、工業│ │ │ │ │ │ │ │中正路1075號 │用 │ │ │ │ │ │ ├──┼───────┴───┴───────────┴─────┴────┴─────────┤ │ │備考│是臨時建號 │ ├─┼──┼───────┬───┬───────────┬─────┬────┬─────────┤ │5│10 │臺南縣新化鎮永│機房 │一層:71.46 │ │ 全部 │84,000元 │ │ │ │新段267地號 │ │合計:71.46 │ │ │ │ │ │ │--------------│ │ │ │ │ │ │ │ │中正路1075號 │ │ │ │ │ │ │ ├──┼───────┴───┴───────────┴─────┴────┴─────────┤ │ │備考│是臨時建號 │ ├─┼──┼───────┬───┬───────────┬─────┬────┬─────────┤ │6│11 │臺南縣新化鎮永│鋼筋混│一層:219.78 │ │ 全部 │954,000元 │ │ │ │新段267地號 │凝土造│二層:219.78 │ │ │ │ │ │ │--------------│ │三層:177.93 │ │ │ │ │ │ │中正路1075號 │ │合計:617.49 │ │ │ │ │ ├──┼───────┴───┴───────────┴─────┴────┴─────────┤ │ │備考│是臨時建號 │ ├─┼──┼───────┬───┬───────────┬─────┬────┬─────────┤ │7│12 │臺南縣新化鎮永│鐵皮造│一層:270.80 │ │ 全部 │212,000元 │ │ │ │新段267地號 │ │合計:270.8 │ │ │ │ │ │ │--------------│ │ │ │ │ │ │ │ │中正路1075號 │ │ │ │ │ │ │ ├──┼───────┴───┴───────────┴─────┴────┴─────────┤ │ │備考│是臨時建號 │ ├─┼──┼───────┬───┬───────────┬─────┬────┬─────────┤ │8│13 │臺南縣新化鎮永│污水池│一層:155.60 │ │ 全部 │180,000元 │ │ │ │新段263 267地 │、鋼筋│合計:155.6 │ │ │ │ │ │ │號 │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 │ │中正路1075號 │ │ │ │ │ │ │ ├──┼───────┴───┴───────────┴─────┴────┴─────────┤ │ │備考│是臨時建號 │ ├─┼──┼───────┬───┬───────────┬─────┬────┬─────────┤ │9│14 │臺南縣新化鎮永│污水池│一層:128.38 │ │ 全部 │154,000元 │ │ │ │新段263 267地 │、鋼筋│合計:128.38 │ │ │ │ │ │ │號 │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 │ │中正路1075號 │ │ │ │ │ │ │ ├──┼───────┴───┴───────────┴─────┴────┴─────────┤ │ │備考│是臨時建號 │ ├─┼──┼───────┬───┬───────────┬─────┬────┬─────────┤ │1│15 │臺南縣新化鎮永│鋼架造│一層:178.62 │ │ 全部 │141,000元 │ │0│ │新段263地號 │ │合計:178.62 │ │ │ │ │ │ │--------------│ │ │ │ │ │ │ │ │中正路1075號 │ │ │ │ │ │ │ ├──┼───────┴───┴───────────┴─────┴────┴─────────┤ │ │備考│是臨時建號 │ ├─┼──┼───────┬───┬───────────┬─────┬────┬─────────┤ │1│16 │臺南縣新化鎮永│涼棚、│一層:444.56 │ │ 全部 │346,000元 │ │1│ │新段263地號 │辦公室│合計:444.56 │ │ │ │ │ │ │--------------│、鐵皮│ │ │ │ │ │ │ │中正路1075號 │、加強│ │ │ │ │ │ │ │ │磚造 │ │ │ │ │ │ ├──┼───────┴───┴───────────┴─────┴────┴─────────┤ │ │備考│是臨時建號 │ ├─┼──┼───────┬───┬───────────┬─────┬────┬─────────┤ │1│17 │臺南縣新化鎮永│鐵皮造│一層:35.22 │ │ 全部 │26,000元 │ │2│ │新段263地號 │ │合計:35.22 │ │ │ │ │ │ │--------------│ │ │ │ │ │ │ │ │中正路1075號 │ │ │ │ │ │ │ ├──┼───────┴───┴───────────┴─────┴────┴─────────┤ │ │備考│是臨時建號 │ ├─┼──┼───────┬───┬───────────┬─────┬────┬─────────┤ │1│18 │臺南縣新化鎮永│辦公室│一層:144.01 │ │ 全部 │557,000元 │ │3│ │新段263地號 │ │二層:144.01 │ │ │ │ │ │ │--------------│ │合計:288.02 │ │ │ │ │ │ │中正路1075號 │ │ │ │ │ │ │ ├──┼───────┴───┴───────────┴─────┴────┴─────────┤ │ │備考│是臨時建號 │ ├─┼──┼───────┬───┬───────────┬─────┬────┬─────────┤ │1│20 │臺南縣新化鎮永│守衛室│一層:68.25 │ │ 全部 │300,000元 │ │4│ │新段000 000 00│、磚瓦│合計:68.25 │ │ │ │ │ │ │2地號 │造 │ │ │ │ │ │ │ │--------------│ │ │ │ │ │ │ │ │中正路1075號 │ │ │ │ │ │ │ ├──┼───────┴───┴───────────┴─────┴────┴─────────┤ │ │備考│是臨時建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