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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2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惠一王浦傑蘇重信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聖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該條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審95年度訴字第80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6年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未遵限補正,原審乃於96年1月25日裁定(原審將裁定誤載為判決應予更正)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本院亦另案駁回其抗告),該裁定並於96年1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本院抗告卷足稽,聲請人之上訴自非合法。雖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之96年2月5日始聲請訴訟救助,惟因其上訴不合法,已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蘇重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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