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銘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水柱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6號
陳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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