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乙○○
- 即上訴人
- 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被上訴人
- 台南縣新化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昭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96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前段:「...及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