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奚淑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雯峰 律師
- 上訴人
- 龍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漢東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溫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中「法官曾平杉」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