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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惠一蘇重信林永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拓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97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公司擔任員工,於民國96年3 月12日執行業務時,因工作意外致聲請人頭部受傷,並經鑑定為肢體輕度障礙,惟相對人拒不賠償,爰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20萬6千元及其遲延利息之職業災害補償。惟經原審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因聲請人無法正常工作,生活出現困難,實無力支付龐大訴訟費用,且本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障礙者鑑定表、雲林縣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等影本為證,核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相符,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應予准許,爰依該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林永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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