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1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林憲聰 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政隆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設雲林縣麥寮鄉○○村○○路7
院97年度上字第20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無資力,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上訴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案件概述單以為釋明,本件上訴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憑。經核尚屬可採,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